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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是中国近现史一个重要的概念。高中教材中曾在三个地方提到相关问题:在1843年的《南京条约》补充条约中,英国首先获得“领事裁判权”;1928年,刚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发起“改订新约运动”,要求废除“领事裁判权”未果;经历100年的司法权被破坏后,到1943年,英美与在重庆的国民政府签订条约,废治外法权等特权。 那么到底什么是领事裁判权?什么是治外法权呢?二者又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一、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含义
治外法权,指“一定的人和房舍虽然处于一国领土之内, 但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处于该国之外, 因而不受当地法律的管辖, 该原则适用于外国君主、国家元首、外交使节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的人”。其产生是在国与国之间交流日益增多,为维持国与国之间的和平关系,按照国际法和外交惯例, 对外国人、物, 在不损害本国主权的情况下, 给予优待, 以示礼让。治外法权内容主要包括: 人身不受侵犯; 不服从所在国的法律; 居住不受侵犯; 免除所在国捐税; 通讯自由等等。
领事裁判权, 是一国通过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人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中国近代史上的领事裁判权包含的具体内容有: (1)中外混合民刑诉讼案, 如中国人为原告, 外国人为被告, 由领事法庭按其本国法律审判; 反之, 则由中国法庭按本国法律审理。(2)单纯外国人诉讼案, 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一国侨民之间涉讼, 完全由该国领事法庭审理, 中国方面不得过问。
二、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关系
目前对于“治外法权”一词的含义存在很多争议。但从本质含义上讲,“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还是存在差别的。
治外法权的概念的由来, 始于15 世纪欧洲国家,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欧洲各国对于互派使臣办理交涉一事, 渐渐视为一种实际的需要。那时候各国政府对使臣个人,只承认他是一种不可侵犯的人物, 随时随地,予以特别优待与保护而已。到了17 世纪初, 为保障使臣的特殊地位,尊重国家的使节权考虑, 不得不从‘不可侵犯’的观念上面, 形成两种外交官应得的权利,置于法律保护之下。一为使臣个人不可侵犯, 一为使馆的不可侵犯。这两种不可侵犯权利,可谓是最早的治外法权的涵义。
而领事裁判权制度起源于12 世纪。当时由于地中海贸易的发达, 各民族之间交往加剧。而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因为教义宗旨不同, 遂订立特殊条约,取得了被征服地同意的特权,即受本国法律支配的特权。后来, 随着商业交易的频繁, 产生了领事制度, 这种法律特权遂赋予领事行使, 形成了领事裁判权制度。
三、“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产生混淆的原因
“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之间的纠缠,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最初两者的混淆,乃是出于西方列强攫取在华领事裁判权的需要, 有意混淆两者之间的区别, 借“治外法权”之名,欲获“领事裁判权”之实。这从西方列强获取在华领事裁判权的过程可以得知。
在鸦片战争以前, 中国对外享有完全的司法权。而西方列强一直企图获取在华领事裁判权。《南京条约》之前, 东印度公司曾试图以整治中国及印度商务为名, 提出法案, 欲在中国设立特别法庭, 适用英国法律审理有关案件, 实行领事裁判权制度。当时因我国反对, 未能实行。
四、围绕“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区别与斗争
清末时期,国人对于“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区别, 产生了一定认识。随着国际法知识的普及,中国开始对两者进同时, 在一些国际会议中, 中国明确使用“领事裁判权”的概念。
1919年, 中国开始废除领事裁判权运动。巴黎和会上,中国代表明确提出:“允欲五年内将领事裁判权撤废,其在中国境内设有特别法庭者, 同时一并裁撤。”1921 年华盛顿会议上,中国代表又提出废除“领事裁判权”,并得到会议的肯定。到1924年,列宁领导的苏俄政府在与当时的中国政府签署的《中俄协定》中明确提出:“苏俄政府允诺取消治外法权及领事裁判权。”
“九一八”事变后,迫于国内外形势,废除领事裁判权的谈判工作陷于长期停顿。抗战开始后,为了联合中国对抗日本,英美开始在外交上调整与中国的关系,并通过谈判分别与中国达成了放弃在中国的治外法权的协议: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国正式对日本及德、意宣战,同美、英、苏诸国结成盟邦,中国再次向美、英两国提出取消不平等条约。美国鉴于中国是抗击日本侵略的主要力量,在国内外舆论压力下,于1942年 8 月决定即时放弃在华特权,英国也随即表示同意放弃在华特权。经过两个多月的谈判,《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中英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有关特权条约》于1943年1月11日分别在华盛顿和重庆签字。根据条约,取消了两国在中国的特权如下:①领事裁判权。②使馆界及驻兵区域。③租界。④特别法庭。⑤外籍引水人等特权。⑥军舰行驶之特权。⑦英籍海关总税务司之特权。⑧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权。⑨影响中国主权的其他问题。
五、小结
近代中国风雨飘摇,使中国的法律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近代化过程, 在此过程中,中国法制逐渐走出封闭,开始与世界接触。“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混淆与辨析, 正反映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艰辛历程。而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废除,也充分的证明中国人民主权意识的觉醒和国家实力的增强。
一、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含义
治外法权,指“一定的人和房舍虽然处于一国领土之内, 但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处于该国之外, 因而不受当地法律的管辖, 该原则适用于外国君主、国家元首、外交使节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的人”。其产生是在国与国之间交流日益增多,为维持国与国之间的和平关系,按照国际法和外交惯例, 对外国人、物, 在不损害本国主权的情况下, 给予优待, 以示礼让。治外法权内容主要包括: 人身不受侵犯; 不服从所在国的法律; 居住不受侵犯; 免除所在国捐税; 通讯自由等等。
领事裁判权, 是一国通过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人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中国近代史上的领事裁判权包含的具体内容有: (1)中外混合民刑诉讼案, 如中国人为原告, 外国人为被告, 由领事法庭按其本国法律审判; 反之, 则由中国法庭按本国法律审理。(2)单纯外国人诉讼案, 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一国侨民之间涉讼, 完全由该国领事法庭审理, 中国方面不得过问。
二、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关系
目前对于“治外法权”一词的含义存在很多争议。但从本质含义上讲,“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还是存在差别的。
治外法权的概念的由来, 始于15 世纪欧洲国家,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欧洲各国对于互派使臣办理交涉一事, 渐渐视为一种实际的需要。那时候各国政府对使臣个人,只承认他是一种不可侵犯的人物, 随时随地,予以特别优待与保护而已。到了17 世纪初, 为保障使臣的特殊地位,尊重国家的使节权考虑, 不得不从‘不可侵犯’的观念上面, 形成两种外交官应得的权利,置于法律保护之下。一为使臣个人不可侵犯, 一为使馆的不可侵犯。这两种不可侵犯权利,可谓是最早的治外法权的涵义。
而领事裁判权制度起源于12 世纪。当时由于地中海贸易的发达, 各民族之间交往加剧。而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因为教义宗旨不同, 遂订立特殊条约,取得了被征服地同意的特权,即受本国法律支配的特权。后来, 随着商业交易的频繁, 产生了领事制度, 这种法律特权遂赋予领事行使, 形成了领事裁判权制度。
三、“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产生混淆的原因
“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之间的纠缠,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最初两者的混淆,乃是出于西方列强攫取在华领事裁判权的需要, 有意混淆两者之间的区别, 借“治外法权”之名,欲获“领事裁判权”之实。这从西方列强获取在华领事裁判权的过程可以得知。
在鸦片战争以前, 中国对外享有完全的司法权。而西方列强一直企图获取在华领事裁判权。《南京条约》之前, 东印度公司曾试图以整治中国及印度商务为名, 提出法案, 欲在中国设立特别法庭, 适用英国法律审理有关案件, 实行领事裁判权制度。当时因我国反对, 未能实行。
四、围绕“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区别与斗争
清末时期,国人对于“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区别, 产生了一定认识。随着国际法知识的普及,中国开始对两者进同时, 在一些国际会议中, 中国明确使用“领事裁判权”的概念。
1919年, 中国开始废除领事裁判权运动。巴黎和会上,中国代表明确提出:“允欲五年内将领事裁判权撤废,其在中国境内设有特别法庭者, 同时一并裁撤。”1921 年华盛顿会议上,中国代表又提出废除“领事裁判权”,并得到会议的肯定。到1924年,列宁领导的苏俄政府在与当时的中国政府签署的《中俄协定》中明确提出:“苏俄政府允诺取消治外法权及领事裁判权。”
“九一八”事变后,迫于国内外形势,废除领事裁判权的谈判工作陷于长期停顿。抗战开始后,为了联合中国对抗日本,英美开始在外交上调整与中国的关系,并通过谈判分别与中国达成了放弃在中国的治外法权的协议: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国正式对日本及德、意宣战,同美、英、苏诸国结成盟邦,中国再次向美、英两国提出取消不平等条约。美国鉴于中国是抗击日本侵略的主要力量,在国内外舆论压力下,于1942年 8 月决定即时放弃在华特权,英国也随即表示同意放弃在华特权。经过两个多月的谈判,《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中英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有关特权条约》于1943年1月11日分别在华盛顿和重庆签字。根据条约,取消了两国在中国的特权如下:①领事裁判权。②使馆界及驻兵区域。③租界。④特别法庭。⑤外籍引水人等特权。⑥军舰行驶之特权。⑦英籍海关总税务司之特权。⑧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权。⑨影响中国主权的其他问题。
五、小结
近代中国风雨飘摇,使中国的法律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近代化过程, 在此过程中,中国法制逐渐走出封闭,开始与世界接触。“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混淆与辨析, 正反映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艰辛历程。而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废除,也充分的证明中国人民主权意识的觉醒和国家实力的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