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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的实践中存在着“公开‘历史’信息是否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疑问。对此,条例及相关文件、立法法的有利溯及原则、司法解释中的程序从新原则等相关规定没有给予明确的回答,条例的溯及力问题需要从立法层面加以解决。结合国际社会的普遍经验和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和现状来看,应确定条例具有有限的溯及力,即分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信息内容来进行有限的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