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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必须下决心加快水利发展,切实增强水利支撑保障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此,赣州市金融机构加大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全力支持辖内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实施,2011全年累计发放涉农中长期贷款32.1亿元,其中,发放农田水利建设类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贷款9.5亿元,较去年增加6.95亿元。农田水利建设贷款的发放,在提高防洪水平、提高土地利用率、推动城市化进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提高专项贷款发放力度,加大支持力度
2011年,赣州市共计发放农田水利建设贷款9.5亿元,与2010年农田水利建设贷款发放量相比增幅达到272.55%,在农发行涉农中长期贷款的占重中,由2010年8.08%提高到29.60%,增加了21.52个百分点。
赣州市农田水利建设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赣州市分行发放,贷款金额占项目总金额的68.97%,采取抵押担保方式,利率为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贷款期限为6至8年,还款来源主要由项目整理收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企业自有资产租赁收益、项目产生受益以及承贷企业存量土地出让收入。各年利息备付率、各年偿债备付率均大于1。第一还款来源综合覆盖率达以及合计现金流对本项目贷款本息覆盖率均达到100%以上。贷款项目为非经营性新建项目,承贷主体均为政府投融资平台,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防洪工程、道路工程、绿化工程、管网工程、保持工程、水土环境保护工程、土地收储。
二、农田水利建设信贷资金亟需发放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大,我国水利面临的形势更趋严峻,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要求越来越迫切。赣州市农田水利建设贷款发放的迫切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现存防洪设施已不能满足发展要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县城城区范围的扩大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的调整,现有的防洪设施仍未形成完整、封闭的防洪圈,整体防洪标准较低,防洪安全问题突出。如石城县城位于琴江上游,琴江河上游蓄洪能力低,径流量大,加之水土流失严重,河道泄洪能力降低;堤防标准低,缺乏管理,年久老化,洪水侵蚀下损坏已相当严重,不能满足20年一遇洪水要求。历史上该县水患频繁,造成巨大损失。2010年石城县汛期受灾较严重的为6.18洪水,据水文站测算,最大洪峰流量为886㎡/s,仅相当于5年一遇洪峰流量,但全县洪灾损失1.1亿元。
(二)土地长期空闲搁置未得到充分利用
项目所处河段现存的坡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无基本农田及林地等农业生产用地,只有少量的开荒菜地,加之河道久年失修,坡地利用难度大,长期空闲搁置而未得到利用。此与当前快速发展的县域经济中日益显现的土地紧缺不相适宜。
三、发放贷款实现三个“有利于”,满足三类“需要”
加快农田水利发展,不仅事关农业农村发展,而且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仅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农田水利贷款的发放,有助于实现三个“有利于”,同时满足三类“需要”。
(一)有利于提高防洪水平,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
建设项目所在地均位于长江中下游,每年4~6月份太平洋暖气团与变性极地气团在该流域内交会形成锋面雨,降水量集中,是赣州市暴雨中心之一。河道流域山高坡陡、河谷峡窄,河床坡降大,汇流时间短,洪水陡涨陡落。县城河段淤积严重,河岸较低,城区内未建防洪堤,现状防洪标准大部分约5年一遇,一旦发生较大洪水,将严重威胁县城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二)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率,是缓解城市建设用地不足的需要
根据防洪工程建设用地及施工临时用地的需要,需征用工程沿线土地,主要为未利用土地和旱地。依据筹集工程建设资金需要,在工程完工后,通过土地收储,招、拍、挂土地,有效缓解城市发展所需要的建设用地问题。同时,通过对项目区域内的沙滩、道路、沟渠进行整理,改善了土地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了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和效益,可促进城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有利于推动城市化进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防洪治涝工程是保护县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工程,工程的实施,可使县城区防洪标准达到抗御20年一遇洪水,为实现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发展的区域性现代化城市提供防洪保障。同时选择环境优美的地段为被征收土地农民建设返迁安置房或者提供货币补偿,既提升了农民生活幸福指数,又以完备的保障措施引导了近郊农村居民向城市居民过渡,对打造新型农村,促进城市化,培育新市民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农田水利建设贷款存在风险及控制
农田水利建设贷款因其贷款投向的特殊性,具有与其它贷款不同的风险。对于发放贷款中存在的风险,应仔细甄别并严加控制,以确保贷款顺利发放,安全收回,实现可持续性发放,以期维持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长期可贷。
(一)政策风险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四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出台后,银监会连续下发多个规范性文件,要求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如国家出台进一步加强融资平台政策,将会影响承贷主体的经营发展。有鉴于此,贷款发放行对承贷主体资质进行了贷前审查。审查显示,承贷主体虽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但属于国务院文件要求需要按《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的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已经通过“四方会谈”确认为“一般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中有60%评级达到A+级,40%评级达到A级。
(二)项目征地拆迁风险
征地拆迁风险主要体现在被拆迁户能否配合、征地拆迁能否顺利进行方面。若征地拆迁标准过低,出现侵害被拆迁户利益问题,将可能导致项目拆迁受阻、不能按期完工的风险。考虑征地拆迁过程中突发因素较多,项目概算投资测算中,预备费按照工程费用的10%提取,远高于5%的国家标准,因此从资金量的预备上,可以保证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所需。
(三)项目完工风险
完工风险主要体现在项目能否如期完工、项目投资预算完成情况及工程质量能否达标等方面。若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或由于通胀影响、费用上升、劳资纠纷等原因导致项目成本增加、超出工程预算。若监管不到位,将导致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不达标等问题的出现。以上情况都将影响到银行贷款本息偿还的安全。为此,贷款项目均要求通过国家有关规定方式聘请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全程监理,以确保工程进程、质量。
(四)资金使用风险
目前县域发展较快,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较大,承贷企业作为承担县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主体之一,在从事自身经营活动的同时,承担着多个县政府安排的项目建设任务,倘若其他项目建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则借款人存在挪用贷款的潜在风险。对此,要求承贷企业按照贷款行信贷资金管理要求,在贷款发放前将项目资本金先期存入贷款行信贷资金账户,然后从信贷资金存款账户支取使用;开户行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对项目资金监督使用;项目建成后,借款人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全部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以此多重措施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五)市场风险
贷款项目偿还资金来源主要由承贷企业收储土地的出让款。市场风险主要体现在土地出让市场价格的不稳定性。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县域人口不断加大,住房刚性需求提高,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交易随之活跃,土地出让价格和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呈不断攀升趋势。目前市面土地出让价格均大于项目评估中土地预出让价格。项目建设期中,25%为1年,75%为2年,短期内土地出让价格变动幅度较小。由此分析,市场风险较小。
五、信贷支持农田水利建设预期效益
农田水利建设贷款的发放,在取得多方面的社会效益同时,也为金融机构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可谓双赢。
(一)社会效益
1、防洪治涝效益。通过信贷支持项目实施,能使县城防洪标准由5年一遇提高至30年一遇,保证县城免受洪涝灾害之苦,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
2、生态环境效益。项目的实施,能有效改善县城人居环境,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避免洪水泛滥破坏已有的排水、供水系统,污染水资源,明显改善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美化市容,减少污染,形成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
3、土地集中利用效益。项目的实施使农村闲置土地通过收储整理利用,项目整理开发后的土地进行二次招商,在为承贷企业带来可观收入的同时,能够集约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为县域进一步发展提供空间。
(二)金融效益
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贷款的发放,有利于发挥金融体系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职能作用,扩大金融机构在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新农村建设和延伸涉农服务的作用和知名度,更高层次提升金融在当地政府和当地经济发展当中的作用和地位。同时,也可使得金融在支持地方民生、经济发展的同时,获得经济效益促进自身发展。一是在贷款期间可获得客观的利息收入;二是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有一定的现金流量,同时,项目实施后,将促进贷款行财政性存款和企业单位存款的增加,降低资金运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为吸收低成本资金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项目建设可增加结算收入、工程保险等中间业务收入。
一、提高专项贷款发放力度,加大支持力度
2011年,赣州市共计发放农田水利建设贷款9.5亿元,与2010年农田水利建设贷款发放量相比增幅达到272.55%,在农发行涉农中长期贷款的占重中,由2010年8.08%提高到29.60%,增加了21.52个百分点。
赣州市农田水利建设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赣州市分行发放,贷款金额占项目总金额的68.97%,采取抵押担保方式,利率为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贷款期限为6至8年,还款来源主要由项目整理收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企业自有资产租赁收益、项目产生受益以及承贷企业存量土地出让收入。各年利息备付率、各年偿债备付率均大于1。第一还款来源综合覆盖率达以及合计现金流对本项目贷款本息覆盖率均达到100%以上。贷款项目为非经营性新建项目,承贷主体均为政府投融资平台,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防洪工程、道路工程、绿化工程、管网工程、保持工程、水土环境保护工程、土地收储。
二、农田水利建设信贷资金亟需发放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大,我国水利面临的形势更趋严峻,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要求越来越迫切。赣州市农田水利建设贷款发放的迫切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现存防洪设施已不能满足发展要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县城城区范围的扩大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的调整,现有的防洪设施仍未形成完整、封闭的防洪圈,整体防洪标准较低,防洪安全问题突出。如石城县城位于琴江上游,琴江河上游蓄洪能力低,径流量大,加之水土流失严重,河道泄洪能力降低;堤防标准低,缺乏管理,年久老化,洪水侵蚀下损坏已相当严重,不能满足20年一遇洪水要求。历史上该县水患频繁,造成巨大损失。2010年石城县汛期受灾较严重的为6.18洪水,据水文站测算,最大洪峰流量为886㎡/s,仅相当于5年一遇洪峰流量,但全县洪灾损失1.1亿元。
(二)土地长期空闲搁置未得到充分利用
项目所处河段现存的坡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无基本农田及林地等农业生产用地,只有少量的开荒菜地,加之河道久年失修,坡地利用难度大,长期空闲搁置而未得到利用。此与当前快速发展的县域经济中日益显现的土地紧缺不相适宜。
三、发放贷款实现三个“有利于”,满足三类“需要”
加快农田水利发展,不仅事关农业农村发展,而且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仅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农田水利贷款的发放,有助于实现三个“有利于”,同时满足三类“需要”。
(一)有利于提高防洪水平,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
建设项目所在地均位于长江中下游,每年4~6月份太平洋暖气团与变性极地气团在该流域内交会形成锋面雨,降水量集中,是赣州市暴雨中心之一。河道流域山高坡陡、河谷峡窄,河床坡降大,汇流时间短,洪水陡涨陡落。县城河段淤积严重,河岸较低,城区内未建防洪堤,现状防洪标准大部分约5年一遇,一旦发生较大洪水,将严重威胁县城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二)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率,是缓解城市建设用地不足的需要
根据防洪工程建设用地及施工临时用地的需要,需征用工程沿线土地,主要为未利用土地和旱地。依据筹集工程建设资金需要,在工程完工后,通过土地收储,招、拍、挂土地,有效缓解城市发展所需要的建设用地问题。同时,通过对项目区域内的沙滩、道路、沟渠进行整理,改善了土地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了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和效益,可促进城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有利于推动城市化进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防洪治涝工程是保护县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工程,工程的实施,可使县城区防洪标准达到抗御20年一遇洪水,为实现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发展的区域性现代化城市提供防洪保障。同时选择环境优美的地段为被征收土地农民建设返迁安置房或者提供货币补偿,既提升了农民生活幸福指数,又以完备的保障措施引导了近郊农村居民向城市居民过渡,对打造新型农村,促进城市化,培育新市民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农田水利建设贷款存在风险及控制
农田水利建设贷款因其贷款投向的特殊性,具有与其它贷款不同的风险。对于发放贷款中存在的风险,应仔细甄别并严加控制,以确保贷款顺利发放,安全收回,实现可持续性发放,以期维持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长期可贷。
(一)政策风险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四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出台后,银监会连续下发多个规范性文件,要求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如国家出台进一步加强融资平台政策,将会影响承贷主体的经营发展。有鉴于此,贷款发放行对承贷主体资质进行了贷前审查。审查显示,承贷主体虽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但属于国务院文件要求需要按《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的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已经通过“四方会谈”确认为“一般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中有60%评级达到A+级,40%评级达到A级。
(二)项目征地拆迁风险
征地拆迁风险主要体现在被拆迁户能否配合、征地拆迁能否顺利进行方面。若征地拆迁标准过低,出现侵害被拆迁户利益问题,将可能导致项目拆迁受阻、不能按期完工的风险。考虑征地拆迁过程中突发因素较多,项目概算投资测算中,预备费按照工程费用的10%提取,远高于5%的国家标准,因此从资金量的预备上,可以保证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所需。
(三)项目完工风险
完工风险主要体现在项目能否如期完工、项目投资预算完成情况及工程质量能否达标等方面。若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或由于通胀影响、费用上升、劳资纠纷等原因导致项目成本增加、超出工程预算。若监管不到位,将导致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不达标等问题的出现。以上情况都将影响到银行贷款本息偿还的安全。为此,贷款项目均要求通过国家有关规定方式聘请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全程监理,以确保工程进程、质量。
(四)资金使用风险
目前县域发展较快,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较大,承贷企业作为承担县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主体之一,在从事自身经营活动的同时,承担着多个县政府安排的项目建设任务,倘若其他项目建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则借款人存在挪用贷款的潜在风险。对此,要求承贷企业按照贷款行信贷资金管理要求,在贷款发放前将项目资本金先期存入贷款行信贷资金账户,然后从信贷资金存款账户支取使用;开户行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对项目资金监督使用;项目建成后,借款人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全部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以此多重措施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五)市场风险
贷款项目偿还资金来源主要由承贷企业收储土地的出让款。市场风险主要体现在土地出让市场价格的不稳定性。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县域人口不断加大,住房刚性需求提高,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交易随之活跃,土地出让价格和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呈不断攀升趋势。目前市面土地出让价格均大于项目评估中土地预出让价格。项目建设期中,25%为1年,75%为2年,短期内土地出让价格变动幅度较小。由此分析,市场风险较小。
五、信贷支持农田水利建设预期效益
农田水利建设贷款的发放,在取得多方面的社会效益同时,也为金融机构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可谓双赢。
(一)社会效益
1、防洪治涝效益。通过信贷支持项目实施,能使县城防洪标准由5年一遇提高至30年一遇,保证县城免受洪涝灾害之苦,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
2、生态环境效益。项目的实施,能有效改善县城人居环境,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避免洪水泛滥破坏已有的排水、供水系统,污染水资源,明显改善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美化市容,减少污染,形成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
3、土地集中利用效益。项目的实施使农村闲置土地通过收储整理利用,项目整理开发后的土地进行二次招商,在为承贷企业带来可观收入的同时,能够集约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为县域进一步发展提供空间。
(二)金融效益
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贷款的发放,有利于发挥金融体系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职能作用,扩大金融机构在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新农村建设和延伸涉农服务的作用和知名度,更高层次提升金融在当地政府和当地经济发展当中的作用和地位。同时,也可使得金融在支持地方民生、经济发展的同时,获得经济效益促进自身发展。一是在贷款期间可获得客观的利息收入;二是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有一定的现金流量,同时,项目实施后,将促进贷款行财政性存款和企业单位存款的增加,降低资金运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为吸收低成本资金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项目建设可增加结算收入、工程保险等中间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