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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专指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职能的警察,司法警察参与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在侦查活动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司法警察收集的证据在程序上是否合法,能否作为法庭证据使用?也就是说,司法警察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人员,是否享有侦查权,司法警察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从实际办案看,目前这些问题都持否定态度,但是本人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享有侦查权,在侦查中收集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在此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证:
一、从侦查内涵及法律对警察的有关规定来看
所谓“侦查权”,按照《诉讼法律词典》的解释就是:享有侦查权的机关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和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侦查主体具有特定性:侦查权只能由法定的国家侦查机关行使,在我国,享有侦查权的机关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2、侦查内容即侦查行为的特定性:侦查行为系指以特定的侦查目的为导向,所采取的专门性调查手段与强制性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侦查行为体系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等等。3、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设置,依靠暴力的、强制的、特殊手段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力量和司法力量。侦查权一般由警察行使,这是由他们的特征决定的,警察的天然使命就是维护社会的治安和秩序,警察二字从词源上说一开始就有秩序的含义,它是国家暴力的垄断者,适合于追究犯罪、搜集证据和抓捕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警察的侦查主体资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的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明确了规定了警察的职责及权利、义务,即从事侦查活动的具体内容,因此警察享有侦查权是无可厚非的,侦查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主要就是通过警察行使侦查权,来实现其职能。
二、从司法警察的形成及性质来看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既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又是检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司法警察。”这一规定就为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阶级本质上与人民警察的其他警种相同,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我国国家意志即宪法和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具有武装性质和特殊强制手段。既然警察享有侦查权,那么司法警察作为警察的警种之一,也应该依法享有侦查权。
三、从司法警察的职责来看
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中所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来看,司法警察行使职权本身就是参与侦查活动。首先,司法警察对案件有关证人、犯罪嫌疑人执行传唤是询问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必经法律程序之一,也是偵查活动中进行专门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其次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又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勘验、检查所规定的内容。第三,搜查是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案件中常常采用的一种强制性的侦查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这一规定表明,搜查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而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搜查工作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它是侦查工作的一部份。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中第二条第三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就是“参与搜查”。既然刑诉法规定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那么法警参与搜查活动,这时法警的身份是否属于侦查人员呢?答案无疑是肯定的。第四,侦查工作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两部份,按照我国刑诉法规定,强制措施有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五种,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决定采用强制措施的,只有拘传由检察机关执行,而其他四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检察机关协助执行。依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和高检的相关规定,“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之一,也就是说,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采取拘传以及协助公安机关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工作主要是由司法警察来完成的。但从司法实践看,特别是从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实际需要看,迫切需要通过修改完善现行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以刑事拘留执行权以及自行决定逮捕的执行权。如果修改后的有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此二项权力,那么,拘留和逮捕就要由司法警察执行。第五,犯罪后潜逃,特别是携巨额财产潜逃,是当前犯罪特别是职务犯罪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追捕逃犯工作已成为侦查工作中一项很重要的任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追捕逃犯的工作,正日益成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日常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第六,司法警察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各种法律文书,都是为了保证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开展的,它无疑是侦查活动的延伸,对于保障检察机关的办案安全和检察官的人身安全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从司法警察的职责履行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种结论,即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法定职责履行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参与、协助、执行等方式配合检察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活动,工作的侧重点在于侦查的强制性措施方面。
四、从现有的法律依据来分析司法警察的侦查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以及第二章的第十节均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行使侦查权。这里规定的是检察院该机关而不是赋予的某一类人具有侦查权。而司法警察和检察员、书记员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的三大组成人员,在具体活动中,三者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完成检察任务。因此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法定组成人员,可以行使侦查权。另外,《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试行)》及《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均规定司法警察执行传唤、拘传和参与搜查,以及对搜查物品的扣押、查封等,这些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因此司法警察在执行这些强制措施时本身就是在参与侦查活动,但是明确规定司法警察要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对司法警察履职范围的界定,是检察机关内部为规范法警行为,强化法警职责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对具有武装性质、拥有强制手段的司法警察的有效管理,并不是限制司法警察的权利,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在规定司法警察的职责时,单列了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也明确规定司法警察还要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从该“其他”条款中也可引申出司法警察的侦查权,因为至今为止没有任何关于司法警察行使侦查权的禁止性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司法警察享有侦查权是完全合乎法律规定的。
五、司法警察享有侦查权是实际工作的需要
目前随着反贪反腐工作的加剧,检察官的门槛增高,检察机关办案力量相对紧张,而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武装力量法律知识和警务知识皆备,如果充分利用起来,将可以充实办案队伍,增强办案力量。在现有的法警人员中很多都曾经在自侦部门干过,经验丰富,完全具备办案能力,另外随着司法警察招录考试的严格化,年轻化、专业化,对司法警察的法律知识和警察专业知识要求高,新进司法警察大多都是警校毕业生,具备一些侦查知识,他们将是重要的办案力量。如果把这些力量有效利用起来,将会壮大办案队伍,更重要的是司法警察参与侦查将能够有效地确保办案安全。
通过以上几方面的论证,本人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中,是法定的侦查人员,依法享有侦查权。司法警察参与到侦查活动中,行使侦查权,是为检察活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也是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方向,当前需要的是深化对司法警察职能和作用的认识,通过合理配置和使用司法警察, 使司法警察在整个检察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更充分的体现
(作者通讯地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300)
一、从侦查内涵及法律对警察的有关规定来看
所谓“侦查权”,按照《诉讼法律词典》的解释就是:享有侦查权的机关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和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侦查主体具有特定性:侦查权只能由法定的国家侦查机关行使,在我国,享有侦查权的机关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2、侦查内容即侦查行为的特定性:侦查行为系指以特定的侦查目的为导向,所采取的专门性调查手段与强制性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侦查行为体系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等等。3、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设置,依靠暴力的、强制的、特殊手段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力量和司法力量。侦查权一般由警察行使,这是由他们的特征决定的,警察的天然使命就是维护社会的治安和秩序,警察二字从词源上说一开始就有秩序的含义,它是国家暴力的垄断者,适合于追究犯罪、搜集证据和抓捕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警察的侦查主体资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的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明确了规定了警察的职责及权利、义务,即从事侦查活动的具体内容,因此警察享有侦查权是无可厚非的,侦查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主要就是通过警察行使侦查权,来实现其职能。
二、从司法警察的形成及性质来看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既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又是检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司法警察。”这一规定就为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阶级本质上与人民警察的其他警种相同,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我国国家意志即宪法和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具有武装性质和特殊强制手段。既然警察享有侦查权,那么司法警察作为警察的警种之一,也应该依法享有侦查权。
三、从司法警察的职责来看
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中所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来看,司法警察行使职权本身就是参与侦查活动。首先,司法警察对案件有关证人、犯罪嫌疑人执行传唤是询问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必经法律程序之一,也是偵查活动中进行专门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其次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又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勘验、检查所规定的内容。第三,搜查是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案件中常常采用的一种强制性的侦查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这一规定表明,搜查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而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搜查工作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它是侦查工作的一部份。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中第二条第三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就是“参与搜查”。既然刑诉法规定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那么法警参与搜查活动,这时法警的身份是否属于侦查人员呢?答案无疑是肯定的。第四,侦查工作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两部份,按照我国刑诉法规定,强制措施有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五种,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决定采用强制措施的,只有拘传由检察机关执行,而其他四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检察机关协助执行。依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和高检的相关规定,“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之一,也就是说,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采取拘传以及协助公安机关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工作主要是由司法警察来完成的。但从司法实践看,特别是从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实际需要看,迫切需要通过修改完善现行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以刑事拘留执行权以及自行决定逮捕的执行权。如果修改后的有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此二项权力,那么,拘留和逮捕就要由司法警察执行。第五,犯罪后潜逃,特别是携巨额财产潜逃,是当前犯罪特别是职务犯罪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追捕逃犯工作已成为侦查工作中一项很重要的任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追捕逃犯的工作,正日益成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日常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第六,司法警察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各种法律文书,都是为了保证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开展的,它无疑是侦查活动的延伸,对于保障检察机关的办案安全和检察官的人身安全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从司法警察的职责履行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种结论,即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法定职责履行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参与、协助、执行等方式配合检察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活动,工作的侧重点在于侦查的强制性措施方面。
四、从现有的法律依据来分析司法警察的侦查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以及第二章的第十节均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行使侦查权。这里规定的是检察院该机关而不是赋予的某一类人具有侦查权。而司法警察和检察员、书记员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的三大组成人员,在具体活动中,三者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完成检察任务。因此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法定组成人员,可以行使侦查权。另外,《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试行)》及《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均规定司法警察执行传唤、拘传和参与搜查,以及对搜查物品的扣押、查封等,这些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因此司法警察在执行这些强制措施时本身就是在参与侦查活动,但是明确规定司法警察要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对司法警察履职范围的界定,是检察机关内部为规范法警行为,强化法警职责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对具有武装性质、拥有强制手段的司法警察的有效管理,并不是限制司法警察的权利,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在规定司法警察的职责时,单列了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也明确规定司法警察还要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从该“其他”条款中也可引申出司法警察的侦查权,因为至今为止没有任何关于司法警察行使侦查权的禁止性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司法警察享有侦查权是完全合乎法律规定的。
五、司法警察享有侦查权是实际工作的需要
目前随着反贪反腐工作的加剧,检察官的门槛增高,检察机关办案力量相对紧张,而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武装力量法律知识和警务知识皆备,如果充分利用起来,将可以充实办案队伍,增强办案力量。在现有的法警人员中很多都曾经在自侦部门干过,经验丰富,完全具备办案能力,另外随着司法警察招录考试的严格化,年轻化、专业化,对司法警察的法律知识和警察专业知识要求高,新进司法警察大多都是警校毕业生,具备一些侦查知识,他们将是重要的办案力量。如果把这些力量有效利用起来,将会壮大办案队伍,更重要的是司法警察参与侦查将能够有效地确保办案安全。
通过以上几方面的论证,本人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中,是法定的侦查人员,依法享有侦查权。司法警察参与到侦查活动中,行使侦查权,是为检察活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也是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方向,当前需要的是深化对司法警察职能和作用的认识,通过合理配置和使用司法警察, 使司法警察在整个检察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更充分的体现
(作者通讯地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