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吴英案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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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经名噪一时的富姐——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2007年2月7日被东阳警方以涉嫌非法吸取公众存款刑拘,于2009年12月18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集资诈骗罪名判处其死刑。吴英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吴英案的结局如何为人们高度关注,可以说本案对浙江乃至整个中国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具有普遍意义。
  田方·税务师
  规范民间借贷,避免再现“吴英”案
  资本就是经济的血液。需要钱却从商业银行贷不到款的“人”有的是。“高利贷”离我们似乎很远,但却客观存在。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 个省份的实地调查发现,我国地下信贷规模已近8000 亿元,地下融资规模占正规途径融资规模比重约三分之一。“涌动于法律灰色地带的金融潜流”可能是对民间融资的一个比较贴切的比喻。
  2011年上半年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规模约为1100亿元,而去年同期该行的数字显示为800亿元,这意味着过去1年间温州有300亿元资金涌入民间借贷领域。另据央行统计,截止2010年3月末民间借贷余额已超过2.4万亿。虽然一些民间借贷已触及国家政策底线,早已撞了“红灯”,甚至在一些地方还相继出现了非法吸存、集资诈骗、暴力收债等恶性问题,但银根不断收紧的信号,令资本市场很饥渴。
  所以,以理性、发展的态度来看待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民间借贷,让民间借贷成为一条“鲶鱼”,既能促进资本市场充分、公平、有效的竞争,也能打破垄断的金融格局。
  民间借贷是金融市场供需失衡的产物。“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与一般的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从国内外的教训来看,金融秩序的混乱容易引发金融危机,严重的会导致社会危机和政治动荡,最终危及国家安全。
  从国内的“南海泡沫”、“密西西比泡沫”,到华尔街的“麦道夫骗局”,盲目资本遇上了“庞氏骗局”,结果都无一例外:首先进入的资本尝到甜头,随后的那些,永远都是被狼群圈住的大批肥羊。所以,规范民间融资,不仅要最大限度调动民间借贷的积极性,也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如何规避民间借贷的风险。按说民间借贷是合同法规范调整的范畴,但合同法规范总体上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远不够全面、规范,在实践中引发了很多的问题。譬如,民间借贷作为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灰色”交易行为,很容易发展成为非法吸储放贷的私人钱庄和组会。
  2005年11月至2007年1月间,浙江东阳的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高达8亿多元,一度成为身价几十亿元的年轻“富姐”,一时舆论哗然。
  如果单纯从非法融资给投资人造成的巨大损失等直观地看,怎么严刑峻罚惩治吴英的犯罪行为都不为过,但当前非法集资犯罪并非吴英一人。
  我以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资本从供给流向需求,其本身是无罪的。民间融资作为一种信用补偿形式,有其积极作用的,在融资制度中应有一席之地。判处吴英死刑“很容易”,但不能对民间融资不加区分的加以限制,更不能一味的打击,而应为民间借贷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
  首先,应针对民间借贷的特征,尽快建立健全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的政策,赋予民间融资的合法性,给民间金融一个活动平台,实现民间融资阳光化、合法化和规范化。惟此,民间借贷才有“合法身份”。如香港制度通过《放债人条例》,允许私人放债,但对放债行为通过法规加以约束。
  其次,立法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它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对于那些确实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能依法经营、履约率较高的私人钱庄,要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转为合法的民间金融机构;对于那些乘人之危、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要坚决的打击与取缔;
  第三,民间借贷是不可或缺的。国家应给予民间借贷一定的利率浮动区间,通过立法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让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到台上,以疏导的方式解决民间借贷发展中的问题,使其能够自觉走出灰色地带,光明正大地赚取合理合法的利润。而且,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在表现形式上很类似,学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通过立法厘清也势在必行。
  周德文·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
  吴英案的教训和思考
  对吴英案的定性一直存在争议: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非法集资还是民间借贷?如何定性决定吴英生死命运。
  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吴英筹集资金虽然数额巨大,达数亿元,但并非以占有为目的,筹集来的资金全部投入发展企业,同时也没有使用诈骗方法,并作出归还本息的承诺。所以很多人认为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的判决不当,吴英案最严也只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论,罪不该死。
  那为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这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这里的关键词是向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吴英只是向亲戚朋友借钱办企业,并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故此有不少人提出,吴英之举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属于民间借贷,何罪之有?
  吴英该获何罪?相信并期待金华市中院对此案重审后会作出正确的判决。这里笔者想说说对吴英案应该吸收的教训和思考。
  吴英是浙江东阳农村的一位普通女青年,1981年出生,技校没有毕业就辍学学习美容,2006年前,24岁的吴英就已经是东阳市区多家美容店、KTV、足浴店的老板。2006年3月开始,25岁的吴英三个月内在东阳注册成立了12家以本色命名的事业公司,涵盖商贸、地产、酒店、网络、广告灯众多领域,其中本色控股集团注册资金就达5000万元,吴英本人出资4500万元。还用2亿元现金买下东阳世纪商贸城700多间铺面,3个月连续慈善捐款630万元。一时间,媒体连篇累牍的渲染,美容院的小老板演绎了财富神话。2006年胡润百富榜上吴英列入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
  有一句俗语:“风头雷头两隔壁”,吴英成名之日,正是其违纪开始之时。
  事实上,当时并无许多资产,投资的钱基本上都是从银行贷款和民间高息借贷来的,2006年10月后,本色集团的资金链就发生了问题,先是800万元土地拍卖质押金被扣,继而吴英被放贷人绑架10天之久,东阳银行提前收回1700万元贷款,2007年2月7日,东阳警方以吴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其刑拘。吴英的财富神话就此破灭。
  吴英集资创业到一夜成名,女富豪神话迅速破灭的轨迹,告诉我们,办企业不是吹肥皂泡,必须脚踏实地,企业发展要根据自身的能力、财力实际,切不可凭一时热情随心所欲。吴英的成败就在于自不量力。她在缺少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又无资本实力的情况下,依靠高利息的民间借贷盲目扩张,这也是注定失败的根本原因。当前,正在积极转型升级的中小企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应用高科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固然是企业转型升级的方向,但是对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无论是经营管理水平,还是科学技术和资金实力,都存在很大困难,如果不切实际地进入新领域,上马新项目,过度的扩张,企业就很可能陷入困境,现在已有少数企业因此而发生了危机。我们不能不引为鉴戒。
  从吴英案吸取教训的同时,还应当思考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如何认定吴英的罪名?关键在于正确鉴定集资诈骗、民间借贷的区别。这不仅决定着吴英的生死命运,而且对浙江乃至整个中国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在现有的金融体制下,事实上中国民营经济许多中小企业都是采取类似吴英的方法筹集创办和发展需要的资金。因为它们不可能从银行获得足够的贷款,只能走民间借贷的途径解决所需的资金。
  可以说,如果没有民间借贷,就不会有中国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今天的发展,民间借贷功不可没。
  当前对民间借贷非议最多的是高利息,甚至把一些企业的倒闭都归罪于民间借贷(高利贷)。民间借贷的利率是真正的市场化,完全是由资金市场供求状况决定的。国家货币政策收紧,银行减少信贷,企业无奈转向民间借贷,自然推高民间借贷利率。如果企业能够从银行贷到需要的资金,就不会去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需求减少,利率就自然下降。
  所以,“高利贷”并非民间借贷罪。对于少数企业的倒闭,有人说是因为民间借贷的高利息所至。我认为这种观点也不完全正确。民间借贷利息高,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加,负担加重,这是客观事实。但是企业发生了资金困难,无法从银行得到贷款,又不向民间借钱,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还能存活吗?事实上民间借贷使许多中小企业得到资金周转,解了一时之困,才避免了倒闭。当然也有从民间借贷借到钱后还是倒闭了,但更多的是避免了倒闭,
  民间借贷在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但至今仍处在地下或灰色状态,在借贷程序和监管上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要用阳光心态看待民间借贷,另方面应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使民间借贷合法化、规范化,对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应作出清晰的法律鉴别,让民间借贷为经济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吴英案的结局如何为人们高度关注,可以说本案对浙江乃至整个中国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具有普遍意义。
  组稿:赵进一 [email protected]
  编辑:靳伟华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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