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哥本哈根时代对国际环境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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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2009年12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达成了没有法律效力的《哥本哈根协议》,从此人类社会步入后哥本哈根时代。《哥本哈根协议》维护了《京都议定书》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約》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该原则描绘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承担全球环境退化责任问题上的大致轮廓。虽然应对气候变化符合每个国家的根本利益,但又事各国的经济利益和发展权益,所以该原则的地位、内容一直存有争议。从其构成要素来看,由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两个有机部分组成,但理解该原则的关键在于有区别责任原则。本文首先通过回顾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概念的演变,再结合形势探讨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以期推动该原则的改善。
  关键词 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 德班会议
  作者简介:郭璐,西北大学。
  中图分类号:D91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238-02
  一、后哥本哈根时代的起源
  自人类进入工业化以来,不断谋求经济的高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环境问题。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第四次评估报告(2007)再次揭示了全球气候变化的事实:截止到2005年,与一百年前相比,全球平均气温已经升高了0.74℃。报告指出,目前地球产生温室效应的气体比过去一万年中任何时期都高,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含量比过去六十五万年中任何时候都高,比工业革命前高出35%。①全球气候变暖加速了极端气象灾害发生的频率,诸如冰川融化、水资源匮乏、海平面上升、土地沙漠化等,这些气象灾害将会对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带来严重影响。近年来以欧盟国家为主的发达国家在气候变化谈判中坚持地球升温必须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否则地球将遭受严重的自然环境灾害。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上世纪80年代末起,“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逐渐成为国际谈判中的一项规范用语。2009年12月7日到18日,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经过马拉松式的艰难磋商,达成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从此人类步入后根本哈根时代。虽然该协议的地位、内容一直存有争议,但是它反映了人类对于环境保护的迫切期望,对国际环境法有深远的影响。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概述
  (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提出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mmon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又称共同但有差异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重要原则之一。
  在1992年召开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中,通过发展中国家的一致不懈努力终于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国际环境法原则地位。而发达国家则希望每个国家都平等的承担维护全球环境的责任,但发展中国家强调他们应当集中力量优先进行经济发展,并谴责现今全球环境的恶化主要是由发达国家造成的。这一矛盾反映在会议通过的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宣言》②中的第七项原则,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鉴于里约宣言是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所以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法律地位问题仍有待于国家实践来确定。此原则旨在使发展中国家优惠的待遇,而将更多的责任推给发达国家承担,所以它是否能够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习惯规则,主要还是取决于发达国家是否愿意和在何种条件下愿意让发展中国家享受优惠的待遇。尽管发展中国家的数量众多,但若没有发达国家的认可支持,就很难说它已经发展为习惯国际法规则。当然,即便它还尚未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它的存在仍然是有价值的。毕竟,在环境保护的国际谈判中它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外交政策,从实践情况看,这一政策已经在某些领域如温室气体的减排和臭氧层保护方面,获得了很大的成效。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内容理解
  从其构成要素来看,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由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两个有机部分组成:(1)共同责任是指国际社会的每个成员国都有义务保护和改善环境,不论各国的面积大小、经济发展程度,保护地球环境是各国共同的责任。(2)区别责任是指不同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责任的范围、手段、时限等方面承担差别的责任,其中发达国家应承担主要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充分考虑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包括历史责任、资源分配、经济实力、技术水平和应对环境问题的能力等,经调查,占全球人口23.6%的发达国家自工业革命以来的二氧化碳累积排放量占全球累积排放量的79%。③据此,发达国家在解决环境问题中承担主要责任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援助不是可以讨价还价的赠予,更多的是具有历史补偿性和无条件性。一方面,发达国家应当率先采取措施以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另一方面应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等帮助,这在内涵和要求上与法理学上的实质正义具有一致性。所以,尽管“共同但有区别原则”从表面上看有违公平原则,但从其本质来看,它充分体现了国际经济秩序的平等性要求。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达成各国在国际环境保护秩序中的平等,体现的是一种新的有别于形式的实质公平,即又称为“公平责任原则”。④
  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实践中的困境
  (一)发达国家在国际环境责任承担上仍然没有在义务的承担和履行上采取令人满意的措施
  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和具有相当影响力的澳大利亚仍游离在京都体系之外,而发达国家所承诺的对发展中国家资金和技术的援助也随着这两国的退出而大打折扣。⑤而且部分本该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不降反升,如根据《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2008至2012年日本温室气体年均排放量应比1990年减少6%,但据日环境省称2010年的排放量与1990年相比仅少了0.3%,而且2011年日本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13.08亿吨,较2010年增长4%,这一排放量为2008年之后最高值。因此为了最求本国经济利益和逃避环境责任,少数发达国家必然会找出各种理由以削弱“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法律效力。   (二)发达国家未能兑现关于资金和技术帮助的承诺
  技术转让与合作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公约明确指出发达国家有义务以优惠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相关技术,对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变革时期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能否早一步进行技术关系到是否可以减少国家发展进程中的累积温室气体排放量,使这些国家可能采取一种不同于原先发达国家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发展的新发展模式。但是发达国家在资金技术上的失信以及有目的利用知识产权将技术转让和技术转移贸易糅合在一起,借此高价转移技术并保留核心技术。对于大多数以经济发展和消除贫困为首要任务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高价购买必定是不可能实现的,从而使发达国家在事实上架空了其在公约中所做出的技术承诺。
  四、从中国在后哥本哈根时代的出路为视角看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未来发展
  (一)中国应当担起大国的姿态承担符合自己能力的相应的责任,弹性地对待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从表面上看中国在后哥本哈根时代面临的是一个承担环境义务的压力,而实际上这种压力更多地将会冲击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能源利用效率、政治体制乃至外交关系。作为一个大国和环境问题的公益性,中国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将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也将成为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大放厥词的导火索,中国必须慎重对待对于谈判所引发的更深层次的连锁反应。
  在2011年刚结束的德班会议中发达国家在减排责任承担上集体沉默,但是指出对于“有区别责任”,不应只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存在区别,在发展中国家之间也应存在有区别的责任。无论在年平均温室气体排放量和历史总量上,中国都远远超过了其它发展中国家,但仍然享受和其它发展中国家一样的优惠待遇。发达国家认为中国坚持以有区别责任和人均累积碳排放量为挡箭牌作为气候谈判的核心立场之一,是气候大会处于僵局之中的主要障碍之一。
  同时指出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产业是农业,但农业占中国GDP的比率仅12%,而在如马拉维这樣的非洲国家,农业占GDP比重超过90%,气候变化对经济的打击是致命性的。而且如马尔代夫、斐济这样的低海拔岛国,更是面临海平面上升国土锐减甚至沉入海平面的危机,所以,中国并未在气候变化中处于最危险的位置。发达国家的一系列言论旨在联合最不发达国家以及岛国联盟将中国推至矛头顶端。
  中国在如此形势下,应主动承担自己能承受的相应责任。不同于发达国家基于法律义务的减排,中国应当自主的进行减排活动。作为发展中的大国,中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增长期,但经济增长很大一部分却由高耗能、高污染的工业所牵引。中国应当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首先大力发展经济,增强保护环境的能力,尽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型到低碳经济时代、开发新能源、节能减排才是中国当务之急。使中国能在发展中国家中起好带头作用,并能应对发达国家的各种指责,以自身为导向落实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实施并积极促进协议的达成。
  (二)加强国家合作,合理分担责任推进国家合作
  发达国家应提供更多的、不附加商业性条件的资金和技术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保护环境的能力。中国可以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和条件,积极争取获得国际项目、国际援助和支持,借此吸纳更多的资金和技术参与到中国的减排行动中来。与此同时对于发展中国家,有区别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可以推卸自己在保护全球环境中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中国在此之间应当发挥自己的大国作用和国际影响力,一方面加强与发达国家的合作,积极推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另一方面,中国应为发展中贫穷国家和小岛屿国家输出技术和人员指导,为其他国家援建太阳能、沼气、小水电等清洁能源项目,提供力所能及的资金支持。
  自人类进入哥本哈根时代后,在面对日渐严重的环境问题上,人类必须不断调整和制定出合理的方案去解决问题。随着范围更广、涉及国家更多的体现“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制度的谈判磋商,体现着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与各国的国家利益、不同的国家利益之间的平衡和协调,后哥本哈根时代的国际气候制度变革令人期待。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的期待是:在“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基础上承担起与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能力相适应的环境责任。
  注释:
  ①WWF中国SNAPP项目组.气候变化国际制度:中国热点议题研究.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
  ②See Declar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on Environmentand Development,Riode Janeiro,UN Doc. A /Conf. 151 /5 /Rev. 1, 13 June 1992.
  ③林灿铃.国际环境法.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第180-181页.
  ④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167-179页.
  ⑤万霞.“后京都时代”与“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外交评论.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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