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实证研究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owenyhz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近年新起的一种理念,打破了国家公诉为中心的刑事司法体系,让被害人回归主体地位,在实践中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作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它的出现有助于修复社会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环境。本文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刑事和解司法实践为基础,从案件办理现状、不同案件适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探讨刑事和解制度在公诉环节的操作模式,以求逐步完善。
  关键词 刑事和解 制度 理念
  作者简介:印珊丽,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81-02
  一、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现状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从2009年至2011年间,共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共11件9人,其中,交通肇事刑事和解9件,故意伤害刑事和解2件。
  二、开展刑事和解的做法
  应该说,刑事和解做法早在10年便已经在各地开展,只是尚未达成统一,各地做法不一。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涵义、原则以及运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条件、审查内容、处理方式、审批程序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解以条文形式纳入进来,同时,对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程序等进行了规定。应该说,这是在前期在对刑事和解适用、试行之后的总结。
  (一)从《意见》以及新刑诉法规定来看,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一是可诉可不诉的则不诉。如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同事、邻里间的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执行,且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不再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案件。如海盐县检察院办理的李XX、郜X故意伤害案:2009年3月31日13时许,李XX因家庭琐事对朱某心生不满,遂纠集了郜X及“威威”、“小华”、“佳军”(三人均另案处理),到海盐县澉浦镇澉浦村孙家湾朱X家中,采用拳打脚踢、凳砸等手段,将被害人朱X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朱X损伤程度为轻伤。该起案件系发生在家庭之间的琐事,事出有因。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两名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被害人对李XX、郜X等人的加害行为亦表示谅解,并书面申请不追究李XX、郜X等人的刑事责任。海盐县检察院在对双方的和解协议以及被害人朱X的书面申请进行形式及实质上的审查后,确认双方以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法对李XX、郜X作出相对不诉处理。
  二是根据犯罪情节,认为需要需要提起公诉的,将刑事和解的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如海盐县检察院办理的于XX非法侵入住宅案:2011年3月以来,于XX与其承包鱼塘所在的海盐县百步镇桃北村桃园11组村民在承包鱼塘费用上发生纠纷,经多方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将村民多次挖其鱼塘之事迁怒于该村民小组组长周XX,并于2011年3月8日13时许,结伙张XX、童XX(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至海盐县百步镇桃北村麻皮浜18号,采用脚踹、砖头砸等方式非法侵入被害人周XX家,并对室内物品进行打砸,损失计价值人民币2880元。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于XX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该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犯罪嫌情节较重,应依法提起公诉,故将双方刑事和解协议移送县法院,依法提起适用拘役或者缓刑的量刑建议。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是过失犯罪案件,且可能判处的刑期在七年以下的案件做相对不起诉。如海盐县检察院办理的孟XX交通肇事案件:2012年3月31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孟XX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从海宁市货车站装货准备前往海盐县秦山街道欧亚特汽配厂,途经落许线4Km 900m海盐县秦山街道许油车村谢家组路段由西向东行驶准备超车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唐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碾压,造成唐XX当场死亡的。经海盐县道路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调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孟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审查案件期间,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在审查确定孟XX之前无违法违章记录后,该院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对孟XX决定不起诉。
  (二)区别方式,确定刑事和解的启动
  高检院的《意见》,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启动。
  第一种方式是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对于通过这一方式达成和解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请对案件从宽处理时,检察院在当事人提交刑事和解协议书后,原则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理。这是通常的做法。
  第二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自治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和解,或者当事人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请对案件从宽处理时,检察院在当事人提交刑事和解调解书后,亦予以从轻处理。如海盐县检察院办理的徐XX交通肇事案件:2010年12月11日10时许,徐XX驾驶型厢式货车,途经海盐县武原镇城北西路城西村7组岔口时,在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与被害人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龚XX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龚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认定,徐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问题已通过海盐县人民法院调解成功,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徐XX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赔付义务。并的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亦出具了谅解书。承办人在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和解证据进行形式及实质审查后,依法对徐XX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第三种方式是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和解条件,而双方当事人此前没有达成刑事和解的,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依照刑事和解的相关规定开展刑事和解,并主持刑事和解。如周XX故意伤害案:2010年4月26日19时30分许,周XX在其开设的海盐县欣盛制衣有限公司门口,因是否及时发放工资等事宜,与该厂职工张XX等人发生口角,后采用拳打脚踢等手段,将被害人张XX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XX因右眼损伤致右眼眶部单纯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2010年5月,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承办人审查该案件后认为,此案件属同事之间的纠纷引起的轻伤案件,符合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后承办人分别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双方经协商后,由犯罪嫌疑人支付全部赔偿款项,被害人也提出了不追究周XX的刑事责任的申请,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该院对周XX作出对不起诉决定。
  三、适用刑事和解的对策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变传统刑事司法理念
  要切实转变执法人员崇尚重刑的思想观念,树立正确的刑罚观,消除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环节适用中的观念性问题。
  (二)合理设计刑事和解制度,杜绝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很多人担心刑事和解过于注重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容易带来富人有钱轻判、穷人无钱重判,导致法律适用不平等。而平等是正义的首要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一个人的身份、地位、权力、财富的差别而有所偏颇。因此,在制度设计时应规定,经济赔偿是通常结果而不是必须结果。
  一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引诱或胁迫被害人进行刑事和解。检察人员应加强对和解的监督,从和解的形式上和实质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直接向被害人了解和解情况。对于引诱或者胁迫被害人进行和解的,可直接重新进入司法程序,并将胁迫情况告知法院,增加其违法的司法后果。
  二是公检两家须达成共识。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有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趋势。公检两家须在此达成深入共识,双方应积极配合,要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配套机制,包括修改公检两家移送起诉率、批捕率、不诉率的考评体系。
  综上,刑事和解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具体措施,应当赋予其更多发展的法律依据与司法保障。
其他文献
摘 要 我国立法历来严禁非法收集证据,“两院三部”联合发布《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意在彻底根除实践中存在的非法取证现象。但该《规定》的实施,还存在排除难度较大、非法取证证明及制约困难等难题。因此,需以《规定》为基础,针对实践问题,进一步完善立法。  关键词 非法证据 认定 排除  作者简介:粱锵,浙江省丽水市消防支队青田大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
摘 要 一般而言,量刑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问,是主审法官的任务,一般民众是没有话语权的,但是“应否判处死刑”不仅仅是一项量刑权,还是一项最基本的涉及到公平正义的是非判断的问题。民众应用自己的良知对死刑案件这类大是大非的问题发表意见,在量刑上提出看法,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对国家司法权的监督,是一种推进法治建设、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力量,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意”的“量刑”是正确的、合法的、可
摘 要 暂缓起诉制度,也被看作是附条件不起诉的一种类型,是我国检察机关借鉴国际经验、顺应追诉制度变革潮流而采取的起诉权改革措施。然而,近二十年的实践经验并没能促进暂缓起诉立法化,使得暂缓起诉有侵蚀审判权的“违法实验”之嫌。本文做一个简单梳理和问题拾遗,先对暂缓起诉制度做一个简单阐述,随即从法理学的视角入手,结合制度细节的构建对该制度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考量。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合法性 正当性
摘 要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完善内部监督和制约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对检察活动、审判活动和侦查活动实行有效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本文对基层检察机关开展刑申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建议展开调研。  关键词 检察 刑事申诉 典型案例  作者简介:黄伟洲、李燕华,广州市
摘要:我国当前的水环境形势与水污染防治的情况不容乐观,其中矿产企业所造成的水污染是一大重要的污染源。本文以湘西地区为视角,分析该地区规范矿产企业发展、保护水资源立法中的相关问题,如环保部门执行不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不够等,为缓解由环境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响应国家号召,落实国家政策,我们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来弥补该地区水污染立法缺陷,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各部门的职权,提高企业的违
摘要唐宋几次大的变法都发生在社会危机之时,以批判现实和革除积弊为己任,积极推动政治法律的改革,其目的无非是要恢复君仁、臣忠、民安、天下一统的社会状态。这种高扬变革的精神,力倡革新的思想,最终是对以人本主义、君主主义等为目标的儒家法制思想的复归,实质是对儒家正统思想的权变而已。  关键词唐宋变法思想渊源变与不变  作者简介:胡登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唐宋时期的变法,最具影响的是唐中期
摘 要 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各个部门法、规范、规章按其调整对象、效力层级的不同等因素进行划分,在各个领域发挥着作用,可以说是各司其职,各有分工。但当这些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发生衔接或者重叠时,法律规范之间就发生了重组,如果重组失败,就会引发不良的后果,哈尔滨阳明滩大桥的垮塌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探讨法律规范之间所应具备的衔接性,即法律等社会规范分工之后的重组所产生的法律漏洞问题。  
摘 要 “法律必须根据事实而不是不可靠的直觉”。在应对安全、健康和环境方面的风险过程中,孙斯坦告诉我们应当依靠理性,而非普通人的直觉——直觉往往会导致事与愿违。  关键词 风险 理性 法律  作者简介:梁增然,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190-02  日本的3.11地震发生以后,核泄漏给当地
摘要 对连续多次小额诈骗行为,应对多次行为涉及的数额累计计算。这既是正确定罪、精确量刑的需要,也是便宜诉讼、提高效益的需要。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予以打击,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 小额诈骗数额 连续多次 诈骗罪案  作者简介:吴妙贤、张敏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099-02 
摘 要 中国古代有无“自然法”一直存在争议,只有了解自然法的涵义才能更清楚对比。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重要思想与“自然法”的本质有一定的契合,分析儒家思想的“礼”与“自然法”的关系,为中国古代存在“自然法”提供了另一种视角。  关键词 自然法 理性 礼 法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10-02  一、自然法的概念界定  要想讨论中国古代有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