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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近年新起的一种理念,打破了国家公诉为中心的刑事司法体系,让被害人回归主体地位,在实践中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作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它的出现有助于修复社会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环境。本文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刑事和解司法实践为基础,从案件办理现状、不同案件适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探讨刑事和解制度在公诉环节的操作模式,以求逐步完善。
关键词 刑事和解 制度 理念
作者简介:印珊丽,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81-02
一、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现状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从2009年至2011年间,共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共11件9人,其中,交通肇事刑事和解9件,故意伤害刑事和解2件。
二、开展刑事和解的做法
应该说,刑事和解做法早在10年便已经在各地开展,只是尚未达成统一,各地做法不一。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涵义、原则以及运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条件、审查内容、处理方式、审批程序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解以条文形式纳入进来,同时,对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程序等进行了规定。应该说,这是在前期在对刑事和解适用、试行之后的总结。
(一)从《意见》以及新刑诉法规定来看,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一是可诉可不诉的则不诉。如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同事、邻里间的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执行,且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不再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案件。如海盐县检察院办理的李XX、郜X故意伤害案:2009年3月31日13时许,李XX因家庭琐事对朱某心生不满,遂纠集了郜X及“威威”、“小华”、“佳军”(三人均另案处理),到海盐县澉浦镇澉浦村孙家湾朱X家中,采用拳打脚踢、凳砸等手段,将被害人朱X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朱X损伤程度为轻伤。该起案件系发生在家庭之间的琐事,事出有因。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两名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被害人对李XX、郜X等人的加害行为亦表示谅解,并书面申请不追究李XX、郜X等人的刑事责任。海盐县检察院在对双方的和解协议以及被害人朱X的书面申请进行形式及实质上的审查后,确认双方以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法对李XX、郜X作出相对不诉处理。
二是根据犯罪情节,认为需要需要提起公诉的,将刑事和解的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如海盐县检察院办理的于XX非法侵入住宅案:2011年3月以来,于XX与其承包鱼塘所在的海盐县百步镇桃北村桃园11组村民在承包鱼塘费用上发生纠纷,经多方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将村民多次挖其鱼塘之事迁怒于该村民小组组长周XX,并于2011年3月8日13时许,结伙张XX、童XX(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至海盐县百步镇桃北村麻皮浜18号,采用脚踹、砖头砸等方式非法侵入被害人周XX家,并对室内物品进行打砸,损失计价值人民币2880元。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于XX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该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犯罪嫌情节较重,应依法提起公诉,故将双方刑事和解协议移送县法院,依法提起适用拘役或者缓刑的量刑建议。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是过失犯罪案件,且可能判处的刑期在七年以下的案件做相对不起诉。如海盐县检察院办理的孟XX交通肇事案件:2012年3月31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孟XX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从海宁市货车站装货准备前往海盐县秦山街道欧亚特汽配厂,途经落许线4Km 900m海盐县秦山街道许油车村谢家组路段由西向东行驶准备超车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唐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碾压,造成唐XX当场死亡的。经海盐县道路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调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孟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审查案件期间,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在审查确定孟XX之前无违法违章记录后,该院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对孟XX决定不起诉。
(二)区别方式,确定刑事和解的启动
高检院的《意见》,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启动。
第一种方式是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对于通过这一方式达成和解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请对案件从宽处理时,检察院在当事人提交刑事和解协议书后,原则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理。这是通常的做法。
第二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自治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和解,或者当事人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请对案件从宽处理时,检察院在当事人提交刑事和解调解书后,亦予以从轻处理。如海盐县检察院办理的徐XX交通肇事案件:2010年12月11日10时许,徐XX驾驶型厢式货车,途经海盐县武原镇城北西路城西村7组岔口时,在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与被害人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龚XX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龚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认定,徐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问题已通过海盐县人民法院调解成功,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徐XX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赔付义务。并的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亦出具了谅解书。承办人在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和解证据进行形式及实质审查后,依法对徐XX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第三种方式是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和解条件,而双方当事人此前没有达成刑事和解的,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依照刑事和解的相关规定开展刑事和解,并主持刑事和解。如周XX故意伤害案:2010年4月26日19时30分许,周XX在其开设的海盐县欣盛制衣有限公司门口,因是否及时发放工资等事宜,与该厂职工张XX等人发生口角,后采用拳打脚踢等手段,将被害人张XX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XX因右眼损伤致右眼眶部单纯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2010年5月,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承办人审查该案件后认为,此案件属同事之间的纠纷引起的轻伤案件,符合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后承办人分别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双方经协商后,由犯罪嫌疑人支付全部赔偿款项,被害人也提出了不追究周XX的刑事责任的申请,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该院对周XX作出对不起诉决定。
三、适用刑事和解的对策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变传统刑事司法理念
要切实转变执法人员崇尚重刑的思想观念,树立正确的刑罚观,消除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环节适用中的观念性问题。
(二)合理设计刑事和解制度,杜绝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很多人担心刑事和解过于注重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容易带来富人有钱轻判、穷人无钱重判,导致法律适用不平等。而平等是正义的首要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一个人的身份、地位、权力、财富的差别而有所偏颇。因此,在制度设计时应规定,经济赔偿是通常结果而不是必须结果。
一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引诱或胁迫被害人进行刑事和解。检察人员应加强对和解的监督,从和解的形式上和实质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直接向被害人了解和解情况。对于引诱或者胁迫被害人进行和解的,可直接重新进入司法程序,并将胁迫情况告知法院,增加其违法的司法后果。
二是公检两家须达成共识。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有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趋势。公检两家须在此达成深入共识,双方应积极配合,要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配套机制,包括修改公检两家移送起诉率、批捕率、不诉率的考评体系。
综上,刑事和解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具体措施,应当赋予其更多发展的法律依据与司法保障。
关键词 刑事和解 制度 理念
作者简介:印珊丽,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81-02
一、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现状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从2009年至2011年间,共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共11件9人,其中,交通肇事刑事和解9件,故意伤害刑事和解2件。
二、开展刑事和解的做法
应该说,刑事和解做法早在10年便已经在各地开展,只是尚未达成统一,各地做法不一。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涵义、原则以及运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条件、审查内容、处理方式、审批程序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解以条文形式纳入进来,同时,对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程序等进行了规定。应该说,这是在前期在对刑事和解适用、试行之后的总结。
(一)从《意见》以及新刑诉法规定来看,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一是可诉可不诉的则不诉。如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同事、邻里间的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执行,且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不再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案件。如海盐县检察院办理的李XX、郜X故意伤害案:2009年3月31日13时许,李XX因家庭琐事对朱某心生不满,遂纠集了郜X及“威威”、“小华”、“佳军”(三人均另案处理),到海盐县澉浦镇澉浦村孙家湾朱X家中,采用拳打脚踢、凳砸等手段,将被害人朱X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朱X损伤程度为轻伤。该起案件系发生在家庭之间的琐事,事出有因。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两名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被害人对李XX、郜X等人的加害行为亦表示谅解,并书面申请不追究李XX、郜X等人的刑事责任。海盐县检察院在对双方的和解协议以及被害人朱X的书面申请进行形式及实质上的审查后,确认双方以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法对李XX、郜X作出相对不诉处理。
二是根据犯罪情节,认为需要需要提起公诉的,将刑事和解的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如海盐县检察院办理的于XX非法侵入住宅案:2011年3月以来,于XX与其承包鱼塘所在的海盐县百步镇桃北村桃园11组村民在承包鱼塘费用上发生纠纷,经多方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将村民多次挖其鱼塘之事迁怒于该村民小组组长周XX,并于2011年3月8日13时许,结伙张XX、童XX(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至海盐县百步镇桃北村麻皮浜18号,采用脚踹、砖头砸等方式非法侵入被害人周XX家,并对室内物品进行打砸,损失计价值人民币2880元。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于XX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该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犯罪嫌情节较重,应依法提起公诉,故将双方刑事和解协议移送县法院,依法提起适用拘役或者缓刑的量刑建议。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是过失犯罪案件,且可能判处的刑期在七年以下的案件做相对不起诉。如海盐县检察院办理的孟XX交通肇事案件:2012年3月31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孟XX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从海宁市货车站装货准备前往海盐县秦山街道欧亚特汽配厂,途经落许线4Km 900m海盐县秦山街道许油车村谢家组路段由西向东行驶准备超车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唐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碾压,造成唐XX当场死亡的。经海盐县道路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调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孟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审查案件期间,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在审查确定孟XX之前无违法违章记录后,该院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对孟XX决定不起诉。
(二)区别方式,确定刑事和解的启动
高检院的《意见》,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启动。
第一种方式是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对于通过这一方式达成和解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请对案件从宽处理时,检察院在当事人提交刑事和解协议书后,原则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理。这是通常的做法。
第二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自治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和解,或者当事人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请对案件从宽处理时,检察院在当事人提交刑事和解调解书后,亦予以从轻处理。如海盐县检察院办理的徐XX交通肇事案件:2010年12月11日10时许,徐XX驾驶型厢式货车,途经海盐县武原镇城北西路城西村7组岔口时,在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与被害人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龚XX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龚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认定,徐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问题已通过海盐县人民法院调解成功,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徐XX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赔付义务。并的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亦出具了谅解书。承办人在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和解证据进行形式及实质审查后,依法对徐XX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第三种方式是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和解条件,而双方当事人此前没有达成刑事和解的,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依照刑事和解的相关规定开展刑事和解,并主持刑事和解。如周XX故意伤害案:2010年4月26日19时30分许,周XX在其开设的海盐县欣盛制衣有限公司门口,因是否及时发放工资等事宜,与该厂职工张XX等人发生口角,后采用拳打脚踢等手段,将被害人张XX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XX因右眼损伤致右眼眶部单纯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2010年5月,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承办人审查该案件后认为,此案件属同事之间的纠纷引起的轻伤案件,符合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后承办人分别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双方经协商后,由犯罪嫌疑人支付全部赔偿款项,被害人也提出了不追究周XX的刑事责任的申请,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该院对周XX作出对不起诉决定。
三、适用刑事和解的对策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变传统刑事司法理念
要切实转变执法人员崇尚重刑的思想观念,树立正确的刑罚观,消除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环节适用中的观念性问题。
(二)合理设计刑事和解制度,杜绝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很多人担心刑事和解过于注重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容易带来富人有钱轻判、穷人无钱重判,导致法律适用不平等。而平等是正义的首要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一个人的身份、地位、权力、财富的差别而有所偏颇。因此,在制度设计时应规定,经济赔偿是通常结果而不是必须结果。
一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引诱或胁迫被害人进行刑事和解。检察人员应加强对和解的监督,从和解的形式上和实质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直接向被害人了解和解情况。对于引诱或者胁迫被害人进行和解的,可直接重新进入司法程序,并将胁迫情况告知法院,增加其违法的司法后果。
二是公检两家须达成共识。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有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趋势。公检两家须在此达成深入共识,双方应积极配合,要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配套机制,包括修改公检两家移送起诉率、批捕率、不诉率的考评体系。
综上,刑事和解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具体措施,应当赋予其更多发展的法律依据与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