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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集结号,发出了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动员令。作为一名长期在人大工作的同志,在颇感欣慰之时,对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理念及特征作一粗浅研究,一隅之见仅供参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价值理念鲜明,是在全国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代表人民当家作主;其制度优势鲜明,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依法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与西方议会制度存在本质区别;其开放特色鲜明,与其他民主形式互为补充推动、衔接促进。这些特点足以使这项制度葆有蓬勃的凝聚力和生命力。
一、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价值理念
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本质要求和价值取向。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
1、价值之源: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马克思发展了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提出了“人民当家作主”思想,这种思想在巴黎公社的实践中得到了深化和具体化。在中国,这一思想首先体现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安排上。我国实行人民民主,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与西方学者倡导的“人生而平等”的人民主权观点有着很大的不同,即不讲“天赋人权”,明确“人民群众是世界历史的主人,人民群众创造自己的历史,人民群众的权力是依靠社会实践而争来的;人民民主不是一部分人的民主,而是所有中国人的民主”。因此,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出发点和归宿。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体”,人民代表大会是“用”,两者是统一的。
2、价值立场: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之路。无论是新中国建立之初,还是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共产党人在创建和完善根本政治制度时,都有一个参考系,即中国的政治制度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中国的民主政治是“发展中”的民主政治,必须把民主政治发展与维护国家统一、民主团结、社会稳定结合起来,不断地进行制度完善与理念创新。基于此种考虑,中国共产党人找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政治制度,并且一直在坚持、完善和发展这项根本政治制度。
3、价值判断:分家的权力不利于国家权力的统一性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遵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一府两院”的权力逻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代议机构统一行使国家主权,乃是马克思“一切有关社会生活事务的创议权都留归公社”、恩格斯“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列宁“全部政权归苏维埃”思想的直接体现,它克服了卢梭所谓人民定期集会实行直接民主的缺陷,也避免了强调分权制衡的西方代议制与中国历史和国情的冲撞。
二、体现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优势
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句空话,人民要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就要成为经济上有保障、法律上有地位、政治上有发言权的公民,而这一切的实现,就必须有正确的政治领导和完善的法治保障。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观从空想走向现实的必然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从法治层面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1、人大制度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民主必须有正确的领导,民主更必须与法治相结合。共产党执政,是领导和支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和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依法治国是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实现,人民充分享有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权力,并且使人民当家作主的这种权力长期化、法律化、固定化、制度化,从而实现人民在整个国家、社会生活中主人翁地位的永久性。古语说:“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说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生活安定,最根本、最靠得住的办法是实行法治。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就是依法治国。要达到这一目标,唯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提供这一必要的条件和基础。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三位一体互动逻辑的核心所在。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确立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执政原则,党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畴内发挥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60多年的经验总结。
2、坚持用制度管权。从权力的分配而言,中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世界上一种崭新的政权组织形式,因此被称为第五类政治制度。它强调:由人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由代表大会组织并监督政府和“两院”,“一府两院“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获得治理的合法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其不得滥用权力。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党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坚持让人民监督权力,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与此同时,这一制度又吸纳了民主集中制思想,建立了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将立法权和行政权适度分离,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都统统集中于人民代表大会,把行政权、司法权和检察权委托“一府两院”分别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的分配、监督和约束,确保了人民的代表机关从整体上掌握权力,避免了权力的疏离分散和议行合一的不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又避免了权力分有者无谓的扯皮争吵和三权分立的弊端。应当说,这一制度既汲取了三权分立的优点,也吸收了议行合一的长处,权责分明便于监督,利于高效。
3、坚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以及创新管理体制中具有重要作用。通过这一制度平台可以把“一府两院”的行政力量、司法力量和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的力量融合起来,同心协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这就有力地支持和保证了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有利于人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 三、体现与时俱进的开放特色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开放的,它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并与其它政治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党内民主与协商民主以及其他民主实践,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这些实践本身正成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正效应。
1、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相互补充与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就为人民民主的实践准备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制度环境,即党内民主成为人民民主的重要依托和参照。其一,党内民主实践中的不少好制度、好做法,已成为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如,建国前后,民主集中制就是党内民主的制度上升为人民民主的基本组织原则;近年来,一些地方开展的党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对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起到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其二,人民民主对党内民主也有推动作用,如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积累了依法治国的丰富经验,依法治国成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形式,也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供了有益借鉴。其三,人民民主与党内民主之间的相互推动有利于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总体水平,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与发展起到彰显作用。毋庸讳言,两种民主竞相发展、互为补充的态势,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存在,且成为一种良性的互动机制。
2、人大制度与协商民主政治理论相衔接相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开放性还在于在国家政权机关中坚持广泛的协商民主原则。协商民主,简而言之就是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比如,立法协商就是运用协商民主吸取智慧的重要方式,监督过程中实施协商民主根本目标就是完善监督、强化监督,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的“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这些都是在人大制度实践运作中落实协商民主的有力举措。
3、人大制度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相辅相成。人大制度具有蓬勃的生命力,其关键是自身仍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一直以来,从全国人大到地方人大都致力于在理念、机制、程序、方法等诸多方面开展扎实的研究,以成熟的理论指导和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代发展合拍、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相适应。李鹏同志曾说:“人大对‘一府两院’既有监督又有支持,人大和政府都是在一条船上的,为了一个共同目标而行使不同的职权”。简单的“一条船”清晰明了地讲清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中国人大与西方议会的本质区别。吴邦国同志提出:“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是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张德江同志鲜明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法律法规,而是法律法规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这些理论观点正是以改革创新精神积极引领和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当前,在立法工作方面,特别强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目的是细化和健全立法各环节的工作机制,推动科学民主立法。监督工作方面,在十八大“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的基础上, 十八届三中全会把人大的监督职责更为具体化和制度化,明确“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有利于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利于预防和惩治腐败,有利于事权与责权相适应。在“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和“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日常方式外,还创新了一种新的联系方式,即“网络平台”,大大拓宽了代表联系的范围,是对代表工作的实践创新。
不可否认,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主要是代表结构有待优化,重大事项决定制度有待加强,制度安排与实践创新有待衔接等。秉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特有的价值理念、制度优势与开放特色,相信其必定会发挥根本政治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者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价值理念鲜明,是在全国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代表人民当家作主;其制度优势鲜明,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依法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与西方议会制度存在本质区别;其开放特色鲜明,与其他民主形式互为补充推动、衔接促进。这些特点足以使这项制度葆有蓬勃的凝聚力和生命力。
一、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价值理念
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本质要求和价值取向。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
1、价值之源: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马克思发展了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提出了“人民当家作主”思想,这种思想在巴黎公社的实践中得到了深化和具体化。在中国,这一思想首先体现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安排上。我国实行人民民主,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与西方学者倡导的“人生而平等”的人民主权观点有着很大的不同,即不讲“天赋人权”,明确“人民群众是世界历史的主人,人民群众创造自己的历史,人民群众的权力是依靠社会实践而争来的;人民民主不是一部分人的民主,而是所有中国人的民主”。因此,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出发点和归宿。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体”,人民代表大会是“用”,两者是统一的。
2、价值立场: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之路。无论是新中国建立之初,还是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共产党人在创建和完善根本政治制度时,都有一个参考系,即中国的政治制度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中国的民主政治是“发展中”的民主政治,必须把民主政治发展与维护国家统一、民主团结、社会稳定结合起来,不断地进行制度完善与理念创新。基于此种考虑,中国共产党人找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政治制度,并且一直在坚持、完善和发展这项根本政治制度。
3、价值判断:分家的权力不利于国家权力的统一性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遵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一府两院”的权力逻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代议机构统一行使国家主权,乃是马克思“一切有关社会生活事务的创议权都留归公社”、恩格斯“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列宁“全部政权归苏维埃”思想的直接体现,它克服了卢梭所谓人民定期集会实行直接民主的缺陷,也避免了强调分权制衡的西方代议制与中国历史和国情的冲撞。
二、体现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优势
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句空话,人民要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就要成为经济上有保障、法律上有地位、政治上有发言权的公民,而这一切的实现,就必须有正确的政治领导和完善的法治保障。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观从空想走向现实的必然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从法治层面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1、人大制度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民主必须有正确的领导,民主更必须与法治相结合。共产党执政,是领导和支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和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依法治国是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实现,人民充分享有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权力,并且使人民当家作主的这种权力长期化、法律化、固定化、制度化,从而实现人民在整个国家、社会生活中主人翁地位的永久性。古语说:“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说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生活安定,最根本、最靠得住的办法是实行法治。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就是依法治国。要达到这一目标,唯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提供这一必要的条件和基础。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三位一体互动逻辑的核心所在。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确立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执政原则,党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畴内发挥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60多年的经验总结。
2、坚持用制度管权。从权力的分配而言,中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世界上一种崭新的政权组织形式,因此被称为第五类政治制度。它强调:由人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由代表大会组织并监督政府和“两院”,“一府两院“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获得治理的合法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其不得滥用权力。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党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坚持让人民监督权力,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与此同时,这一制度又吸纳了民主集中制思想,建立了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将立法权和行政权适度分离,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都统统集中于人民代表大会,把行政权、司法权和检察权委托“一府两院”分别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的分配、监督和约束,确保了人民的代表机关从整体上掌握权力,避免了权力的疏离分散和议行合一的不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又避免了权力分有者无谓的扯皮争吵和三权分立的弊端。应当说,这一制度既汲取了三权分立的优点,也吸收了议行合一的长处,权责分明便于监督,利于高效。
3、坚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以及创新管理体制中具有重要作用。通过这一制度平台可以把“一府两院”的行政力量、司法力量和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的力量融合起来,同心协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这就有力地支持和保证了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有利于人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 三、体现与时俱进的开放特色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开放的,它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并与其它政治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党内民主与协商民主以及其他民主实践,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这些实践本身正成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正效应。
1、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相互补充与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就为人民民主的实践准备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制度环境,即党内民主成为人民民主的重要依托和参照。其一,党内民主实践中的不少好制度、好做法,已成为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如,建国前后,民主集中制就是党内民主的制度上升为人民民主的基本组织原则;近年来,一些地方开展的党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对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起到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其二,人民民主对党内民主也有推动作用,如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积累了依法治国的丰富经验,依法治国成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形式,也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供了有益借鉴。其三,人民民主与党内民主之间的相互推动有利于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总体水平,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与发展起到彰显作用。毋庸讳言,两种民主竞相发展、互为补充的态势,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存在,且成为一种良性的互动机制。
2、人大制度与协商民主政治理论相衔接相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开放性还在于在国家政权机关中坚持广泛的协商民主原则。协商民主,简而言之就是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比如,立法协商就是运用协商民主吸取智慧的重要方式,监督过程中实施协商民主根本目标就是完善监督、强化监督,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的“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这些都是在人大制度实践运作中落实协商民主的有力举措。
3、人大制度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相辅相成。人大制度具有蓬勃的生命力,其关键是自身仍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一直以来,从全国人大到地方人大都致力于在理念、机制、程序、方法等诸多方面开展扎实的研究,以成熟的理论指导和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代发展合拍、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相适应。李鹏同志曾说:“人大对‘一府两院’既有监督又有支持,人大和政府都是在一条船上的,为了一个共同目标而行使不同的职权”。简单的“一条船”清晰明了地讲清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中国人大与西方议会的本质区别。吴邦国同志提出:“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是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张德江同志鲜明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法律法规,而是法律法规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这些理论观点正是以改革创新精神积极引领和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当前,在立法工作方面,特别强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目的是细化和健全立法各环节的工作机制,推动科学民主立法。监督工作方面,在十八大“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的基础上, 十八届三中全会把人大的监督职责更为具体化和制度化,明确“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有利于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利于预防和惩治腐败,有利于事权与责权相适应。在“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和“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日常方式外,还创新了一种新的联系方式,即“网络平台”,大大拓宽了代表联系的范围,是对代表工作的实践创新。
不可否认,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主要是代表结构有待优化,重大事项决定制度有待加强,制度安排与实践创新有待衔接等。秉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特有的价值理念、制度优势与开放特色,相信其必定会发挥根本政治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者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