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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辽宁省海城市海州区下发文件,决定注销海城市一些挂靠集体企业。其中,海城市艺新建材厂(以下简称艺新建材厂)也被列入此范畴。2005年12月海州区管理部门下发了有关艺新建材厂的批复。2006年,原企业法人代表蔡彬到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随后不久,该负责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10年前企业转让个人
据蔡彬介绍:1997年他以艺新村村民身份“买断”了艺新建材厂,并与当时建材厂所属单位签订了“转制契约书”。记者从蔡彬提供的一份名为“关于海城市艺新建材厂集体企业转制为私营企业的申请报告”中看到:
海州管理区、海州经济委员会,我公司所属的海城市艺新建材厂(即砖厂),是艺新村的集体企业,始建于20年前,经济效益都很好,为巩固集体经济有很大贡献。但因为该厂的设备老化,急需投入很大的资金作为改造,为落实海城市委、市政府有关体制改革的20条精神,结合我村的具体情况,经村党、政企主要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将该厂转让给蔡彬为私营企业,转让费40万元,一次付清。资金大部分偿还以前建厂时的贷款,一部分作为上新项目用。
另外,“海城市艺新建材厂(砖厂)转制契约书”中写道:
经领导研究决定,将艺新村所有权的集体企业,海城市艺新建材厂(即艺新砖厂)转让给村民蔡彬、王心刚为私营企业,有关细项商定如下条款:
一、转让固定资产权,包括现有的场地、机械、设备、库房、20门砖窑、电源、职工宿舍等。
二、办公室接收人有使用权,转让方如因修路等需占用时,接收方应予倒出。
三、转让后接受人有权更名、改建、改产、抵押、转卖、转租等(与)转让方无关。
四、转让费为人民币40万元,笔下交清不欠。
五、转让场地四至详见附图。
六、此契约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报海州管理区一份。
另有海州管理区相关人员签的“经审查,同意转制”的字样和公章。蔡彬说,这样一来这个企业已经是私人企业,只不过营业执照没有改变,仍然用的是集体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为蔡彬。
经营执照变更生是非
2003年3月,海城市海州区下发了(2003)3号文件 “关于注销海城市环北铸造厂等挂靠企业的决定”。其中,海城市艺新建材厂也被列入注销名单之列。作为原来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蔡彬说自己理所当然地担当起换照的责任。于是,他让办事人员去相关部门办理手续,这时发现当年的转制契约不见了,于是,办事人员找到艺新居民委员会,根据当年的契约印象补办了一份新的转制契约。2005年12月28日,海城市海州管理区下发海州区(2005)56号文件“关于海城市海州办事处艺新建材厂转制的批复”。内容如下:
经管理区研究决定批复如下,将海城市海州办事处艺新建材厂法定代表人蔡彬注销,出售给蔡雨斌,价格40万人民币,一次付清,转制前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原法定代表人蔡彬负责处理。特此批复。海州管理区2005年12月28日。
蔡彬就是凭着这个批复于2006年1月将自己的艺新建材厂的法人资格注销,并以一个经营者的身份领取了营业执照。他说,自己一切都是按章办事,既没有弄虚作假也没有违背法律。没想到,却被人以“侵占罪”举报到公安机关。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海检刑诉(2007)413号起诉书显示:蔡彬于2007年2月5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7年5月29日被海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到法院。案由是:蔡彬于2006年1月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他人伪造了该厂的清算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转制协议书等书面材料,骗取了海城市海州管理区的批复文件后,将集体性质的艺新建材厂在海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将本厂的砖窑、电工房、仓库、宿舍、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该厂的62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占为己有。被其占有的财产总价值人民币543.7656万元。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身为集体企业的法人代表,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单位财产,数额巨大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依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背后迷雾重重
据蔡彬和其家人介绍,此案已经在海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4次。然而,迟迟未能宣判。而且在后来的庭审中,法院另行审理了非检察机关起诉内容:即蔡彬涉嫌侵占合伙人财产。这位合伙人就是本案的举报人陈某(化名)。蔡彬说,陈某是他多年的合作伙伴,也是曾经最要好的哥们儿,两家早些年关系就非同一般,在海城合作了好几个企业。而艺新建材厂则是其中一个。当年陈某在村里身居要职,在蔡彬想买这个厂子的时候就提出合伙经营,又碍于对这个建材厂不好公开插手,便以其亲属的名义和蔡彬合作。
这些年来,陈某一直以合伙人的身份和蔡彬分享着艺新建材厂的利润。
蔡彬还说,当年以他的名义买下的艺新建材厂那40万资金里其中就有陈某的18万元,而在相关文件上,陈某则是转让方的代表。至于艺新村以及上级部门的批示也都是按照要求由转让方出具的,根本与己无关。蔡彬还指出:那份由艺新村委会和艺新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海城市艺新建材厂集体企业转制为私营企业的申请报告”明确写着将艺新建材厂转让给本村村民蔡彬。而在“海城市艺新建材厂(砖厂)转制契约书”中则体现出两个人的名字,其中的王某正是陈某的“姑爷”。两份文件中主要被转让人的差异恰恰说明了陈某参股又对上级领导隐瞒真相的事实。陈某当时为了保护自己,私自将本应由他和蔡彬共同保管的契约私自放置,这为以后蔡彬需要契约不得不补办文件埋下了伏笔。
根据蔡彬本人的说法,和庭审中蔡彬的辩护人的辩护词:蔡彬的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是企业财会人员一手经办,协议内容由村干部提供的,该名村干部是在找不到原协议的情况下参照当时转制报告内容形成。至于经营者的名字则延续了原来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名字,所以用了蔡彬的名字。变更企业登记并不是蔡彬的本意,而是应政府部门要求进行。有关部门还要求必须出示村民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由于当年的讨论记录已经找不到了,考虑企业转制已成事实,便委托他人还原了一份纪要。并由他人签了名。虽有不当但实质内容并不违反当时的真实情况……
蔡彬说,企业实际早已经转制了,转让给我之后所有权就应该属于私人。如果说我侵占个人财产,我和合伙人仍然公平分红。双方手中均有合伙购买和共同经营协议书,而且在经营生产等环节仍然是双方的人员进行管理。“其实,整个事件就是因为想尽早按照有关部门要求整改,却因为过去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眼前的行为纰漏!”蔡彬说:“整个事情的起因是由于我与合伙人陈某之间多年合作积累的矛盾。法律是公正的,不能因为我的疏忽和他人的别有用心定我的罪呀!”
那么曾经的老友,多年的合作伙伴为什么要举报对方呢?
蔡彬说:“其实不是我想侵占别人财产,是陈某想把我给兼并了,因为我不配合他才想用这种办法逼我就范。如果说到犯罪的话,我想他开始就违法乱纪了,如果当年他不为了一己之私和我参股,如果他不把契约私自抽出保管,如果他保留好当初村民代表通过的决定……就没有以后这些事。2005年年初,陈某在艺新建材厂院内开办黑工厂(铁粉厂),年产量10万余吨,其生产的废渣多达30万吨;非法获益5000多万元,期间偷漏税达五六百万元。并且在黑厂生产过程中伤数人,死亡一人的事实均瞒报私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该厂仍在运营中。说我侵占国有土地,现在土地使用证没有改变。倒是他在双方共同使用的土地上擅自建起了黑厂,不仅污染环境,还破坏了土地和植被……”
和谐社会和为贵
记者在陈某与蔡彬合作的另一企业找到陈某。他表示不愿接受记者采访。当记者问该企业的情况时,陈某回答说是股份制,记者又问目前股东有多少,得到的答案是多名,此前蔡彬表示该企业为他和陈某两个人的股份,记者继续追问:“那过去呢?”陈答:“两个人。”记者问:“那个人是谁?”陈又答:“不方便透露。”记者想通过海城市法院了解情况,相关部门表示需要记者到上级法院开具“允许接受采访介绍信”。
有相关法律界人士发表看法说,一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为工商个体经营营业执照,这只是一个履行行政手续的问题,出现纰漏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予以纠正,因为该企业转让个人经营已是不争的事实,完全没有必要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就此案的一些情况来看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更适合用民事诉讼和调解程序来解决。司法机关更应该本着“疑罪从无”的办案理念来对待当事人享有的司法权力。本案所谓的集体企业在数年前已转归个人所有,在变更营业执照后,尽管经营者标注的是一个人的名字,而合伙人仍然在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据悉,当事人蔡彬在取保候审期间于11月某日被逮捕羁押于看守所。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相关链接: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0年前企业转让个人
据蔡彬介绍:1997年他以艺新村村民身份“买断”了艺新建材厂,并与当时建材厂所属单位签订了“转制契约书”。记者从蔡彬提供的一份名为“关于海城市艺新建材厂集体企业转制为私营企业的申请报告”中看到:
海州管理区、海州经济委员会,我公司所属的海城市艺新建材厂(即砖厂),是艺新村的集体企业,始建于20年前,经济效益都很好,为巩固集体经济有很大贡献。但因为该厂的设备老化,急需投入很大的资金作为改造,为落实海城市委、市政府有关体制改革的20条精神,结合我村的具体情况,经村党、政企主要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将该厂转让给蔡彬为私营企业,转让费40万元,一次付清。资金大部分偿还以前建厂时的贷款,一部分作为上新项目用。
另外,“海城市艺新建材厂(砖厂)转制契约书”中写道:
经领导研究决定,将艺新村所有权的集体企业,海城市艺新建材厂(即艺新砖厂)转让给村民蔡彬、王心刚为私营企业,有关细项商定如下条款:
一、转让固定资产权,包括现有的场地、机械、设备、库房、20门砖窑、电源、职工宿舍等。
二、办公室接收人有使用权,转让方如因修路等需占用时,接收方应予倒出。
三、转让后接受人有权更名、改建、改产、抵押、转卖、转租等(与)转让方无关。
四、转让费为人民币40万元,笔下交清不欠。
五、转让场地四至详见附图。
六、此契约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报海州管理区一份。
另有海州管理区相关人员签的“经审查,同意转制”的字样和公章。蔡彬说,这样一来这个企业已经是私人企业,只不过营业执照没有改变,仍然用的是集体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为蔡彬。
经营执照变更生是非
2003年3月,海城市海州区下发了(2003)3号文件 “关于注销海城市环北铸造厂等挂靠企业的决定”。其中,海城市艺新建材厂也被列入注销名单之列。作为原来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蔡彬说自己理所当然地担当起换照的责任。于是,他让办事人员去相关部门办理手续,这时发现当年的转制契约不见了,于是,办事人员找到艺新居民委员会,根据当年的契约印象补办了一份新的转制契约。2005年12月28日,海城市海州管理区下发海州区(2005)56号文件“关于海城市海州办事处艺新建材厂转制的批复”。内容如下:
经管理区研究决定批复如下,将海城市海州办事处艺新建材厂法定代表人蔡彬注销,出售给蔡雨斌,价格40万人民币,一次付清,转制前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原法定代表人蔡彬负责处理。特此批复。海州管理区2005年12月28日。
蔡彬就是凭着这个批复于2006年1月将自己的艺新建材厂的法人资格注销,并以一个经营者的身份领取了营业执照。他说,自己一切都是按章办事,既没有弄虚作假也没有违背法律。没想到,却被人以“侵占罪”举报到公安机关。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海检刑诉(2007)413号起诉书显示:蔡彬于2007年2月5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7年5月29日被海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到法院。案由是:蔡彬于2006年1月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他人伪造了该厂的清算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转制协议书等书面材料,骗取了海城市海州管理区的批复文件后,将集体性质的艺新建材厂在海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将本厂的砖窑、电工房、仓库、宿舍、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该厂的62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占为己有。被其占有的财产总价值人民币543.7656万元。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身为集体企业的法人代表,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单位财产,数额巨大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依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背后迷雾重重
据蔡彬和其家人介绍,此案已经在海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4次。然而,迟迟未能宣判。而且在后来的庭审中,法院另行审理了非检察机关起诉内容:即蔡彬涉嫌侵占合伙人财产。这位合伙人就是本案的举报人陈某(化名)。蔡彬说,陈某是他多年的合作伙伴,也是曾经最要好的哥们儿,两家早些年关系就非同一般,在海城合作了好几个企业。而艺新建材厂则是其中一个。当年陈某在村里身居要职,在蔡彬想买这个厂子的时候就提出合伙经营,又碍于对这个建材厂不好公开插手,便以其亲属的名义和蔡彬合作。
这些年来,陈某一直以合伙人的身份和蔡彬分享着艺新建材厂的利润。
蔡彬还说,当年以他的名义买下的艺新建材厂那40万资金里其中就有陈某的18万元,而在相关文件上,陈某则是转让方的代表。至于艺新村以及上级部门的批示也都是按照要求由转让方出具的,根本与己无关。蔡彬还指出:那份由艺新村委会和艺新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海城市艺新建材厂集体企业转制为私营企业的申请报告”明确写着将艺新建材厂转让给本村村民蔡彬。而在“海城市艺新建材厂(砖厂)转制契约书”中则体现出两个人的名字,其中的王某正是陈某的“姑爷”。两份文件中主要被转让人的差异恰恰说明了陈某参股又对上级领导隐瞒真相的事实。陈某当时为了保护自己,私自将本应由他和蔡彬共同保管的契约私自放置,这为以后蔡彬需要契约不得不补办文件埋下了伏笔。
根据蔡彬本人的说法,和庭审中蔡彬的辩护人的辩护词:蔡彬的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是企业财会人员一手经办,协议内容由村干部提供的,该名村干部是在找不到原协议的情况下参照当时转制报告内容形成。至于经营者的名字则延续了原来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名字,所以用了蔡彬的名字。变更企业登记并不是蔡彬的本意,而是应政府部门要求进行。有关部门还要求必须出示村民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由于当年的讨论记录已经找不到了,考虑企业转制已成事实,便委托他人还原了一份纪要。并由他人签了名。虽有不当但实质内容并不违反当时的真实情况……
蔡彬说,企业实际早已经转制了,转让给我之后所有权就应该属于私人。如果说我侵占个人财产,我和合伙人仍然公平分红。双方手中均有合伙购买和共同经营协议书,而且在经营生产等环节仍然是双方的人员进行管理。“其实,整个事件就是因为想尽早按照有关部门要求整改,却因为过去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眼前的行为纰漏!”蔡彬说:“整个事情的起因是由于我与合伙人陈某之间多年合作积累的矛盾。法律是公正的,不能因为我的疏忽和他人的别有用心定我的罪呀!”
那么曾经的老友,多年的合作伙伴为什么要举报对方呢?
蔡彬说:“其实不是我想侵占别人财产,是陈某想把我给兼并了,因为我不配合他才想用这种办法逼我就范。如果说到犯罪的话,我想他开始就违法乱纪了,如果当年他不为了一己之私和我参股,如果他不把契约私自抽出保管,如果他保留好当初村民代表通过的决定……就没有以后这些事。2005年年初,陈某在艺新建材厂院内开办黑工厂(铁粉厂),年产量10万余吨,其生产的废渣多达30万吨;非法获益5000多万元,期间偷漏税达五六百万元。并且在黑厂生产过程中伤数人,死亡一人的事实均瞒报私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该厂仍在运营中。说我侵占国有土地,现在土地使用证没有改变。倒是他在双方共同使用的土地上擅自建起了黑厂,不仅污染环境,还破坏了土地和植被……”
和谐社会和为贵
记者在陈某与蔡彬合作的另一企业找到陈某。他表示不愿接受记者采访。当记者问该企业的情况时,陈某回答说是股份制,记者又问目前股东有多少,得到的答案是多名,此前蔡彬表示该企业为他和陈某两个人的股份,记者继续追问:“那过去呢?”陈答:“两个人。”记者问:“那个人是谁?”陈又答:“不方便透露。”记者想通过海城市法院了解情况,相关部门表示需要记者到上级法院开具“允许接受采访介绍信”。
有相关法律界人士发表看法说,一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为工商个体经营营业执照,这只是一个履行行政手续的问题,出现纰漏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予以纠正,因为该企业转让个人经营已是不争的事实,完全没有必要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就此案的一些情况来看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更适合用民事诉讼和调解程序来解决。司法机关更应该本着“疑罪从无”的办案理念来对待当事人享有的司法权力。本案所谓的集体企业在数年前已转归个人所有,在变更营业执照后,尽管经营者标注的是一个人的名字,而合伙人仍然在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据悉,当事人蔡彬在取保候审期间于11月某日被逮捕羁押于看守所。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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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