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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当代妇女的社会地位有了显著提高,妇女权益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妇女权益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离婚妇女,目前离婚率在我国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离婚妇女在社会上越来越多,如何保护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是我们下一步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离婚妇女;权益保障;现状;原因;对策
近年来,离婚率逐年上升,离婚妇女群体日益增大,离婚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的社会结构。作为离婚妇女这一妇女中的特殊群体,她们的法定权利和生存状况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由于妇女人群在社会群体中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这一群体的关注与保护,特别是离婚妇女。本文从对离婚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深入探讨婚姻法对离婚妇女保护的不足,并对完善婚姻法中离婚妇女权益保护提出的几点建议进行分析。以达到保障和提高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目的。
一、目前我国离婚案件中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一)离婚案件中妇女承担责任的能力较低
在大多数离婚案件中,妇女普遍存在没有担当责任能力或者责任能力低下,我们不难经常看到,有一部分女性有严重的依赖性,这些人往往以“家庭主妇”“没有经济能力”的妇女居多,而这一部分女性也是离婚率最高的女性,软弱、猜疑是她们的共性,她们习惯于把矛盾交给法院处理,却又不懂得如何保护、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在审判过程中,偏离主题而纠缠于日常琐事,这都不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传统观念和文化的影响根深蒂固
虽然新时期妇女的社会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男尊女卑的封建残余伦理观念仍对现代社会有较大影响,妇女一旦离了婚就可能居无定所,而且离婚妇女在重组家庭方面也面临着种种困难,有资料表明,大部分妇女倾向于和年龄比自己大的男性结婚,而且女性往往注重子女抚养权,一旦离了婚,她们找到合适的配偶男性将更加困难。
(三)妇女财产分割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
妇女离婚之后,她们的生活质量将明显下降。因此这需要在离婚的时候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但是我国婚姻法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却体现不出这一点。特别“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利于妇女财产的保护,在传统“男主外,女主内”观念影响下,女方所掌握的财产只能越来越少,而共同债务越来越多。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婚姻法也没有一个明确的量化制度,明明妇女权益受损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并且缺乏对离婚妇女的财政扶持政策。
二、离婚案件中妇女权益保护对策
(一)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其诉讼能力,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家暴”、“背叛”,在妇女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情况下,很多妇女仍然不敢离婚、不能离婚,大部分原因都是因为其不懂法,诉讼能力差。对于这一部分妇女,一方面法院应该加强对其法律援助,并且减免诉讼费用。同时法院要强化对当事人的法律指导,提高当事人的应诉能力,指导当事人如何提供证据,提供哪几方面证据,并且让当事人明白,对于自己无力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这样通过提供法律援助加强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要维护离婚妇女的权益,我们应该尽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充分考虑日常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和对家庭的付出,并且要考虑到离婚案件中财产取证的难度,适当延长离婚案件的诉讼时效,提高对妇女的权益保护。
(二)加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女方的保护,建立补偿制度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妇女对家庭的付出是没有办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对于妇女对家庭的情感付出,只是平分财产对于经济能力较弱的妇女是不公平的,应该建立一整套对离婚妇女的补偿制度,在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时,先对妇女提供一部分经济补偿,然后再分割剩余的财产,然后法院再根据“实质公正”的原则,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来确保妇女权益的实现,对于妇女无法提供的有效证据,只要能提出线索,法院也应当认为已举证。在离婚时,要加强对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惩罚力度,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加强社会对离婚妇女的关注,维护妇女权利
在加强普及《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同时,我们整个社会也应该为维护妇女权利而共同努力,对离婚妇女实施社会救助,不能局限于暂时性、一次性帮助,而是要将社会帮助持久的进行下去,例如对离婚妇女给予金钱上、教育上的帮助,为离婚妇女就业、培训、教育和再婚方面提供便利。同时加强舆论导向,让社会了解离婚妇女,改变对离婚妇女的以往看法。维护离婚妇女的权益和尊严需要整个社会共同的努力。
结 论
纵观历史长河,妇女的贡献一直是不可或缺的伟大存在,对妇女权益保护,特别是离婚妇女权益的保护,是现代社会文明和发展进步的标志之一,是社会最基本的要求。要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应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源头,建立完善的《婚姻法》,建立一套趋向于完美的离婚法律救济制度,让离婚对妇女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保障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要加强社会对离婚妇女的关注程度,为离婚妇女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我国妇女权益的保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需要结合本国实际,积极吸收外来经验,通过我们的不断努力,不断完善,使对妇女权益保护的道路和谐、完美。
参考文献:
[1]刘保平,万兰茹.河北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状况研究[J].妇女研究论丛,2007,(11).
[2]刘璐.论妇女离婚时财产性权益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14.
[3]阎晓磊.对<婚姻法>关于离婚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的探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12:87-89.
[4]程建邑,程建华.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认定和保护——兼以<婚姻法解释>(三)为视角[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
【关键词】离婚妇女;权益保障;现状;原因;对策
近年来,离婚率逐年上升,离婚妇女群体日益增大,离婚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的社会结构。作为离婚妇女这一妇女中的特殊群体,她们的法定权利和生存状况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由于妇女人群在社会群体中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这一群体的关注与保护,特别是离婚妇女。本文从对离婚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深入探讨婚姻法对离婚妇女保护的不足,并对完善婚姻法中离婚妇女权益保护提出的几点建议进行分析。以达到保障和提高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目的。
一、目前我国离婚案件中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一)离婚案件中妇女承担责任的能力较低
在大多数离婚案件中,妇女普遍存在没有担当责任能力或者责任能力低下,我们不难经常看到,有一部分女性有严重的依赖性,这些人往往以“家庭主妇”“没有经济能力”的妇女居多,而这一部分女性也是离婚率最高的女性,软弱、猜疑是她们的共性,她们习惯于把矛盾交给法院处理,却又不懂得如何保护、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在审判过程中,偏离主题而纠缠于日常琐事,这都不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传统观念和文化的影响根深蒂固
虽然新时期妇女的社会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男尊女卑的封建残余伦理观念仍对现代社会有较大影响,妇女一旦离了婚就可能居无定所,而且离婚妇女在重组家庭方面也面临着种种困难,有资料表明,大部分妇女倾向于和年龄比自己大的男性结婚,而且女性往往注重子女抚养权,一旦离了婚,她们找到合适的配偶男性将更加困难。
(三)妇女财产分割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
妇女离婚之后,她们的生活质量将明显下降。因此这需要在离婚的时候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但是我国婚姻法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却体现不出这一点。特别“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利于妇女财产的保护,在传统“男主外,女主内”观念影响下,女方所掌握的财产只能越来越少,而共同债务越来越多。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婚姻法也没有一个明确的量化制度,明明妇女权益受损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并且缺乏对离婚妇女的财政扶持政策。
二、离婚案件中妇女权益保护对策
(一)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其诉讼能力,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家暴”、“背叛”,在妇女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情况下,很多妇女仍然不敢离婚、不能离婚,大部分原因都是因为其不懂法,诉讼能力差。对于这一部分妇女,一方面法院应该加强对其法律援助,并且减免诉讼费用。同时法院要强化对当事人的法律指导,提高当事人的应诉能力,指导当事人如何提供证据,提供哪几方面证据,并且让当事人明白,对于自己无力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这样通过提供法律援助加强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要维护离婚妇女的权益,我们应该尽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充分考虑日常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和对家庭的付出,并且要考虑到离婚案件中财产取证的难度,适当延长离婚案件的诉讼时效,提高对妇女的权益保护。
(二)加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女方的保护,建立补偿制度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妇女对家庭的付出是没有办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对于妇女对家庭的情感付出,只是平分财产对于经济能力较弱的妇女是不公平的,应该建立一整套对离婚妇女的补偿制度,在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时,先对妇女提供一部分经济补偿,然后再分割剩余的财产,然后法院再根据“实质公正”的原则,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来确保妇女权益的实现,对于妇女无法提供的有效证据,只要能提出线索,法院也应当认为已举证。在离婚时,要加强对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惩罚力度,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加强社会对离婚妇女的关注,维护妇女权利
在加强普及《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同时,我们整个社会也应该为维护妇女权利而共同努力,对离婚妇女实施社会救助,不能局限于暂时性、一次性帮助,而是要将社会帮助持久的进行下去,例如对离婚妇女给予金钱上、教育上的帮助,为离婚妇女就业、培训、教育和再婚方面提供便利。同时加强舆论导向,让社会了解离婚妇女,改变对离婚妇女的以往看法。维护离婚妇女的权益和尊严需要整个社会共同的努力。
结 论
纵观历史长河,妇女的贡献一直是不可或缺的伟大存在,对妇女权益保护,特别是离婚妇女权益的保护,是现代社会文明和发展进步的标志之一,是社会最基本的要求。要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应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源头,建立完善的《婚姻法》,建立一套趋向于完美的离婚法律救济制度,让离婚对妇女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保障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要加强社会对离婚妇女的关注程度,为离婚妇女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我国妇女权益的保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需要结合本国实际,积极吸收外来经验,通过我们的不断努力,不断完善,使对妇女权益保护的道路和谐、完美。
参考文献:
[1]刘保平,万兰茹.河北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状况研究[J].妇女研究论丛,2007,(11).
[2]刘璐.论妇女离婚时财产性权益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14.
[3]阎晓磊.对<婚姻法>关于离婚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的探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12:87-89.
[4]程建邑,程建华.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认定和保护——兼以<婚姻法解释>(三)为视角[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