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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主要来自于其出资额和表决权,但并不能排除在不具备控股地位的股东为公司提供了关键性的不可替代的资产或者通过章程约定享有特殊权利等情况时享有控制权。作为公司创始人的控股人在融资成功后降级成为小股东后继续掌握公司的控制经营权成为当前许多年轻的创新型公司的迫切现实需要。今年修改施行的公司法虽为小股东通过章程约定的方式获得控制经营权留有些许空间,但是由于缺少事先制度设计而缺少具体规制,因此必须对其行为进行立法上的制约和司法上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