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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修改的中国《商标法》增加了两条(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来保护在先权利。根据权威机构的说法,增加这两条规定是为了与 TRIPS 协议第十六条关于保护在先权利的要求相一致。本文对 TRIPS 协议与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后认为,现行《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保护已远远超出TRIPS 协议第十六条的水平,并对这种过强的保护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