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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各种形式的非法证券活动日渐猖狂,人们对"非法证券"识辨能力不高,加之非法证券活动者善于伪装,打着各种投资,入股,合法,诚信的幌子,以高额的收益为诱饵,既损害了投资者利益,也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秩序,对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有严重影响。因此有必要分析非法证券欺诈活动产生的原因,了解其特点并对其进行规制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安全及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非法证券活动;治理
非法证劵活动对投资者利益的非法剥夺使投资者投资热情和信心倍受打击,对市场秩序产生严重扰乱,影响正常市场的融资功能的充分发挥。无论从维护市场秩序角度出发,还是从维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和从社会稳定和谐的角度出发,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防范和规制都很有必要。
一、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
非法证券活动是指未经核准或批准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违法行为,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非法发行股票;二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非法证券活动主要表现形式是一些非上市公司编造虚假信息,以即将到国内或者国外上市、业绩优秀、已由政府批准、已经递交上市申请材料等名义为诱饵,以获得高额回报为幌子,以兜售所谓的"原始股"为形式,采取非法手段诱骗群众购买股票。
非法证券不能提供证券合法性的完整手续,不构成一个完整的合法链条,有的只具备某一环节的完整手续。却夸大事实误导投资者认为其是合法证券,更有甚者,编造的证券纯属子虚乌有,可能涉及诈骗。如一些非法发行股票的公司让当地产权交易机构给投资者出具股权托管文件或所谓的股权证,而这些股权托管文件或股权证并不能证明非法发行和非法经营证券活动的合法性。合法证劵在其产生的每一环节均应符合法规要求,是一个合规的链条,每一个环节的缺失,都是对其合法性的否定,如证交所交易的证券,需要在发行中需经过严格的证监会审核环节,在上市的过程中需经过证交所审核的环节,这一系列的审核,批准程序是合法证券的必要手续,任一环节出问题都可能被否掉,不能成为合法证券。
二、非法证券活动的特点
非法证券活动复杂多变具有专业性,迅捷性等特征。对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和判定,存在较大的难度。概括而言具有以下特点:
(一)违法主体多元化。从已发生的各种非法证券活动的情况来看,既有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又有自然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单位实施的非法证券活动中,既有证券中介机构实施的违法行为如政券公司等,又有其他企事业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实施非法证券活动的自然人既有本国人又有外国人。
(二)侵害的对象的不特定性。非法证券活动发生在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过程中。在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运作和管理过程中,都可能有非法证券活动,但违法者更多的是利用证券一级市场的不规范实施非法证券活动。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一个或多个利益群体或者不特定的、单个的个人,且其损害的权益具有不确定性。
(三)专业性。证券业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其业务的每一个环节和形式都非常专业化、技术化。不懂得证券知识、不熟悉证券业务的人很难从事非法证券活动。与之相应非法证券活动涉及的法律、法规也多与证券发行、交易等制度相关。这些法律、法规十分繁杂,在运用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四)迅捷性。我国证券市场已基本实现无纸化交易,如自动报价系统等现代办公设施及现代通信技术等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被广泛采用。在行情瞬息万变的证券市场中,犯罪分子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手段,转瞬间即可完成犯罪,过程十分迅捷,不易被人察觉。
三、非法证券活动猖獗的现实环境
非法证券活动的猖獗既有证券市场不完善的外部环境,又有政券法律法规知识匮乏,投资、理财存在盲目性等不成熟的投资者群体,这就使得违法者有机可乘。
(一)证券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巨大利差的存在
股份公司的上市资格在中国是一种价值很高的稀缺资源。一级市场的低风险、高收益吸引了大量资金专门从事新股申购,更强化了新股发行市场供不应求的状况。同时,也使得新股申购者根本无需对新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以及盈利预测等作认真细致的分析,他们关心的只是能否中签。由于在审核制下,上市资格并非市场选择的结果,而是政府选择的结果。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巨大利差,吸引着广大投资者争相购买,同时,违法者也投其所好,编造出一个个"神话"为盲目的投资者设下陷阱。
(二)证券场外交易市场不规范
非法证劵活动之所以屡禁不止,其重要原因是证券场外交易市场不规范造成的。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企业股份制改革过程中,一些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为了转换经营机制进行了股份制改革,在改制过程中,大型国有企业采用募集设立方式成立了股份公司,成立之后纷纷选择在国内外上市,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大多数选择了内部职工入股形式。这些小型的股份公司在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股权设置不够规范,股票交易陷入尴尬的境地。
"现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退使公司股份转让而作的制度安排,存在定位不明确,功能于服务范围较窄等问题"。"中国非上市公司数量众多,但是,由于缺少柜台交易市场,这些公司的股份无法顺畅的流转"。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不规范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了赖以滋生的土壤。非法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等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频繁出现,部分地区还有蔓延趋势,致使人民群众,特别是-些退休人员、下岗人员等低收入者上当受骗,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三)投资者不成熟
投资者在面对高额诱惑时由于缺少防便意识,往往不能在冷静分析基础上做出理性判断,很容易被违法者制造的假象所迷惑。当投资者投资热情高涨时,一些不法机构和个人乘机编造虚假信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兜售所谓"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形式进行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诱骗群众购买。
四、非法证券活动的防治
(一) 完善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
加快"推进场外交易市场建设,进一步拓展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的转让和流通提供必要的途径,形成统一监管下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报价转让平台。"建立我国的现代化的场外交易市场,将原来分散的场外交易市场连为一体,建立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使其成为我国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的必要补充。
这些市场运行机制本身的问题法律无法解决,在混乱的非法证劵活动面前法律规制方式只能起到"堵漏"的作用,而不能通过"疏"的手段满足合理的需求,确立市场标准和树立所有行为规范,法律在维护形式正义的同时更关注实质正义的实现。在这个时期的新兴市场法律不能操之过急,否则要么会阻碍市场的改革发展,要么朝令夕改损害自身的权威。在非法证劵欺诈面前我们既要知道法律规制之所能也要知其所不能,法是利器,须善用之。我们必须看到法律在治标的同时并不能治本,法律建设只有与市场本身的不断完善、发展相结合才能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因此,要加强制度建设,研究制订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发行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建立全国统一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
(二)加强投资者教育
提高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辨别能力,使投资者对政券、经营机构、交易行为及交易场所的合法性有明确的认识。同时,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委托经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非法中介机构主要有三类:一是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证券;二是所谓外国资本公司或集团公司驻中国办事处,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未经批准从事未上市公司证券买卖;三是一些地方的"产权交易所"、"产权托管中心"违规从事证券业务。投资者不要通过此类中介机构买卖证券。对"高额回报"的股票投资要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如果股票发行、或者转让采取了公告、广告、广播、电传信息、信函、电话、发布会、说明会、网络等公开方式,就要看是否取得证监会的核准。我国当前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应通过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
(三)畅通信息渠道
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情报交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布违法案例和便利对公司发行信息的查询。建立对非法证券活动的举报奖励机制,完善投诉处理和快速打击的各部门协调机制,将各种非法证券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
结语
非法证劵活动是阶段性存在的,是证券市场本身不健全时期出现的。随着资本市场走向成熟,非法活动将很难有其存在的土壤。投资者的成熟,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多层次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投资市场的形成是终结非法证劵活动的根本原因。
【参考文献】
〔1〕中国证监会编,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8
〔2〕中国证监会编,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8
作者简介:
王学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生
薛会来,河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辅导员
【关键词】非法证券活动;治理
非法证劵活动对投资者利益的非法剥夺使投资者投资热情和信心倍受打击,对市场秩序产生严重扰乱,影响正常市场的融资功能的充分发挥。无论从维护市场秩序角度出发,还是从维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和从社会稳定和谐的角度出发,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防范和规制都很有必要。
一、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
非法证券活动是指未经核准或批准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违法行为,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非法发行股票;二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非法证券活动主要表现形式是一些非上市公司编造虚假信息,以即将到国内或者国外上市、业绩优秀、已由政府批准、已经递交上市申请材料等名义为诱饵,以获得高额回报为幌子,以兜售所谓的"原始股"为形式,采取非法手段诱骗群众购买股票。
非法证券不能提供证券合法性的完整手续,不构成一个完整的合法链条,有的只具备某一环节的完整手续。却夸大事实误导投资者认为其是合法证券,更有甚者,编造的证券纯属子虚乌有,可能涉及诈骗。如一些非法发行股票的公司让当地产权交易机构给投资者出具股权托管文件或所谓的股权证,而这些股权托管文件或股权证并不能证明非法发行和非法经营证券活动的合法性。合法证劵在其产生的每一环节均应符合法规要求,是一个合规的链条,每一个环节的缺失,都是对其合法性的否定,如证交所交易的证券,需要在发行中需经过严格的证监会审核环节,在上市的过程中需经过证交所审核的环节,这一系列的审核,批准程序是合法证券的必要手续,任一环节出问题都可能被否掉,不能成为合法证券。
二、非法证券活动的特点
非法证券活动复杂多变具有专业性,迅捷性等特征。对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和判定,存在较大的难度。概括而言具有以下特点:
(一)违法主体多元化。从已发生的各种非法证券活动的情况来看,既有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又有自然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单位实施的非法证券活动中,既有证券中介机构实施的违法行为如政券公司等,又有其他企事业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实施非法证券活动的自然人既有本国人又有外国人。
(二)侵害的对象的不特定性。非法证券活动发生在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过程中。在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运作和管理过程中,都可能有非法证券活动,但违法者更多的是利用证券一级市场的不规范实施非法证券活动。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一个或多个利益群体或者不特定的、单个的个人,且其损害的权益具有不确定性。
(三)专业性。证券业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其业务的每一个环节和形式都非常专业化、技术化。不懂得证券知识、不熟悉证券业务的人很难从事非法证券活动。与之相应非法证券活动涉及的法律、法规也多与证券发行、交易等制度相关。这些法律、法规十分繁杂,在运用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四)迅捷性。我国证券市场已基本实现无纸化交易,如自动报价系统等现代办公设施及现代通信技术等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被广泛采用。在行情瞬息万变的证券市场中,犯罪分子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手段,转瞬间即可完成犯罪,过程十分迅捷,不易被人察觉。
三、非法证券活动猖獗的现实环境
非法证券活动的猖獗既有证券市场不完善的外部环境,又有政券法律法规知识匮乏,投资、理财存在盲目性等不成熟的投资者群体,这就使得违法者有机可乘。
(一)证券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巨大利差的存在
股份公司的上市资格在中国是一种价值很高的稀缺资源。一级市场的低风险、高收益吸引了大量资金专门从事新股申购,更强化了新股发行市场供不应求的状况。同时,也使得新股申购者根本无需对新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以及盈利预测等作认真细致的分析,他们关心的只是能否中签。由于在审核制下,上市资格并非市场选择的结果,而是政府选择的结果。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巨大利差,吸引着广大投资者争相购买,同时,违法者也投其所好,编造出一个个"神话"为盲目的投资者设下陷阱。
(二)证券场外交易市场不规范
非法证劵活动之所以屡禁不止,其重要原因是证券场外交易市场不规范造成的。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企业股份制改革过程中,一些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为了转换经营机制进行了股份制改革,在改制过程中,大型国有企业采用募集设立方式成立了股份公司,成立之后纷纷选择在国内外上市,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大多数选择了内部职工入股形式。这些小型的股份公司在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股权设置不够规范,股票交易陷入尴尬的境地。
"现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退使公司股份转让而作的制度安排,存在定位不明确,功能于服务范围较窄等问题"。"中国非上市公司数量众多,但是,由于缺少柜台交易市场,这些公司的股份无法顺畅的流转"。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不规范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了赖以滋生的土壤。非法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等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频繁出现,部分地区还有蔓延趋势,致使人民群众,特别是-些退休人员、下岗人员等低收入者上当受骗,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三)投资者不成熟
投资者在面对高额诱惑时由于缺少防便意识,往往不能在冷静分析基础上做出理性判断,很容易被违法者制造的假象所迷惑。当投资者投资热情高涨时,一些不法机构和个人乘机编造虚假信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兜售所谓"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形式进行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诱骗群众购买。
四、非法证券活动的防治
(一) 完善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
加快"推进场外交易市场建设,进一步拓展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的转让和流通提供必要的途径,形成统一监管下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报价转让平台。"建立我国的现代化的场外交易市场,将原来分散的场外交易市场连为一体,建立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使其成为我国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的必要补充。
这些市场运行机制本身的问题法律无法解决,在混乱的非法证劵活动面前法律规制方式只能起到"堵漏"的作用,而不能通过"疏"的手段满足合理的需求,确立市场标准和树立所有行为规范,法律在维护形式正义的同时更关注实质正义的实现。在这个时期的新兴市场法律不能操之过急,否则要么会阻碍市场的改革发展,要么朝令夕改损害自身的权威。在非法证劵欺诈面前我们既要知道法律规制之所能也要知其所不能,法是利器,须善用之。我们必须看到法律在治标的同时并不能治本,法律建设只有与市场本身的不断完善、发展相结合才能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因此,要加强制度建设,研究制订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发行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建立全国统一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
(二)加强投资者教育
提高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辨别能力,使投资者对政券、经营机构、交易行为及交易场所的合法性有明确的认识。同时,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委托经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非法中介机构主要有三类:一是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证券;二是所谓外国资本公司或集团公司驻中国办事处,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未经批准从事未上市公司证券买卖;三是一些地方的"产权交易所"、"产权托管中心"违规从事证券业务。投资者不要通过此类中介机构买卖证券。对"高额回报"的股票投资要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如果股票发行、或者转让采取了公告、广告、广播、电传信息、信函、电话、发布会、说明会、网络等公开方式,就要看是否取得证监会的核准。我国当前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应通过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
(三)畅通信息渠道
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情报交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布违法案例和便利对公司发行信息的查询。建立对非法证券活动的举报奖励机制,完善投诉处理和快速打击的各部门协调机制,将各种非法证券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
结语
非法证劵活动是阶段性存在的,是证券市场本身不健全时期出现的。随着资本市场走向成熟,非法活动将很难有其存在的土壤。投资者的成熟,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多层次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投资市场的形成是终结非法证劵活动的根本原因。
【参考文献】
〔1〕中国证监会编,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8
〔2〕中国证监会编,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8
作者简介:
王学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生
薛会来,河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辅导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