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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自然法是否是法”这一问题,通过细究文本发现,霍布斯所说的第一、二条自然法实际是对人性做出的一般论断,即人人都热爱和平;其他的自然法规定人为了和平所必须秉有的德性,因此,其他自然法是由第一、二条自然法总纲派生而来的从属自然法。既然霍布斯的自然法总纲无非是人性的一般概括,而所有从属的自然法无非是一些有助于实现和平的诸如正义、公正等的道德德性,因此霍布斯所谓的自然法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法,而是道德哲学意义上的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