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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根据我国农村劳动力结构性变化的严峻态势和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迫切要求,作出了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重大决策部署。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关乎农业农村发展方向性全局性的大事,要努力探索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基本路径。路径是方向也包含方略和方法,对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结合调研和思考,就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关路径问题谈些看法。
一、认识路径
应该说,目前对“新型职业农民”概念的认识,以及基于各自认识去理解的培育意义,并由此建构的培育路径,多少有些“莫衷一是”。这些基本问题说不清,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就难以破题。基于背景分析理解其意义和内涵,是统一思想的基本认识路径。
(一)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深刻背景。2012年我国农民工数量达到2.6亿,每年以900万~1000万的规模增长。随着农村劳动力持续大量转移,“人走村空”问题愈演愈烈,在一些地方,转移出去的农民工72%是“80后”、“90后”的青壮年劳动力,其中76%表示不愿再回乡务农;留下来的务农农民平均年龄达到55岁,其中妇女超过63%,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近83%,出现了明显的“老人农业”、“妇女农业”、“小学农业”现象。
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是伴随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趋势,其对农业农村乃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也是世界性课题。比如法国,曾经是一个受“小农经济”困扰达一百多年的国家,“二战”以后政府采取“以工养农”政策推进农业现代化,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鼓励富余劳动力离土离乡,一方面引导一部分青壮年劳动力留在农村搞农业。为了保障留地农民的生计和农业竞争力,政府出钱办班,先培训再务农。同时,国家向青年农民提供信息、农业企业注册、技术培训、职业发展规划等全方位服务,提高青年农民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安排一定数额的贴息贷款等。随着现代农业和规模经营的发展,法国农民人均收入达到城市中等工资水平,一部分年轻人也愿意从事农业。发达国家一直通过政策扶持和制度保障,培养和稳定青年农民队伍。比如,欧盟共同农业政策(CAP)新一轮改革议案中提出,将2%的直接支付专门用于扶持40岁以下的青年农民从事农业。由此启示我们,一是要统筹农村劳动力转留,把富余劳动力有效转移出去,同时采取有力措施留下一批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农业劳动力;二是要加强农业后继者培养,确保农业后继有人;三是要重视农业劳动力教育培训,通过提升农业生产经营者素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谁来种地”、“地如何种”事关13亿人的饭碗。中央对此高度重视,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着力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其目的就是要培养和稳定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破解农业劳动力结构性矛盾和后继乏人问题。这已经是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问题,从十八大召开到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出台,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中央一系列会议和文件密集部署“三农”工作,其中一个突出的焦点,就聚在了“谁来种地”、“地如何种”这个问题上。十八大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随即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采取有效措施,使一部分年轻人愿意在农村留下来搞农业,培养和稳定现代农业生产队伍;继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要稳定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充分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使务农种粮有效益、不吃亏、得实惠;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指出,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动,农户兼业化、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农民利益诉求多元,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势在必行。
(二)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重大意义。解决好“谁来种地”、“地如何种”的问题的责任,历史性地落在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上。不失时机地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一是有利于促进农民从身份向职业的转变,在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中加快剥离“农民”的身份属性,使培育起来的新型职业农民逐步走上具有相应社会保障和社会地位的职业化路子,解决有人愿意在农村留下来搞农业的问题;二是有利于促进农民从传统农业生产向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转变,在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中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使培育起来的新型职业农民逐步走上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经营的现代化路子,解决务农种粮有效益、不吃亏、得实惠的问题;三是有利于促进农民从传统小农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的转变,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加快培育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使培育起来的新型职业农民逐步走上“家庭经营 合作组织 社会化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组织化路子,解决保供增收长效机制的问题。新型职业农民是伴随农村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完善产生的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细胞,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本支撑,是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基本力量。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过程,就是激活农民自身活力和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过程,就是培养高素质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者的过程,就是培育“三农”事业发展未来的过程。
(三)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特征。新型职业农民产生的背景和意义,是认识其内涵特征的逻辑起点。从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现状及发展趋势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专业技能型(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和社会服务型(农村信息员、农产品经纪人、跨区作业农机手、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要求,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元,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以其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较高的生产力水平和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为社会持续有效提供安全农产品的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具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五个基本特征。专业技能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岗位工作,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经营性服务组织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职业素质和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四)我国新型职业农民规模预测。据中国社科院有关研究,基于我国国情和农情,综合考虑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我国农户最终会稳定在约1亿户。按每户2个劳动力计算,农业劳动力近2亿,占劳动力总量25%左右,与中等发达国家相当。研究进一步表明,如果参照发达国家让农户平均收入赶上城市收入水平,我国农户平均经营规模应在60亩以上,规模农户(家庭农场)为3000万左右。按照每个规模农户(家庭农场)3个农业劳动力(含农业工人、农业雇员)计算总量为9000万,目前初步统计从事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已超过1000万。由此,我国新型职业农民规模应在1亿以上,其中生产经营型3000万(每个规模农户1人),专业技能型6000万,社会服务型1000万。
二、制度路径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关系长远、关系根本的基础性、战略性工程,需要与此相适应的政策创设和制度安排。按照新型职业农民内涵特征推动培育目标的实现,是政策创设和制度安排的根本归宿。为此,应加快构建包括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相互衔接配套的制度体系。教育培训是本质要求,认定管理是基本依据,支持扶持是根本保障。
(一)教育培训。新型职业农民的鲜明特征是高素质,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要教育先行、培训常在。根据新型职业农民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必须加快建立包括留地农民教育培训、农业后继者培养和认定后新型职业农民经常性培训的配套制度。一是留地农民教育培训,留地农民是现实的生产经营主体,要通过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特别是发展面向留地农民的免费农科中等职业教育和农业系统培训,把具有一定文化基础和生产经营规模的骨干留地农民加快培养成为具有新型职业农民能力素质要求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二是农业后继者培养,以保证农业后继有人为目标,吸引农业院校特别是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回乡务农创业,支持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定向培养农村有志青年特别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领办人等“农二代”,为青壮年农民工和退役军人回乡务农创业提供免费全程培训,培养爱农懂农务农的农业后继者。三是认定后新型职业农民经常性培训,建立与干部继续教育、工人岗位培训类似的新型职业农民全员经常性培训制度,帮助新型职业农民适应农业产业政策调整、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产品市场变化,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
(二)认定管理。新型职业农民只有通过有效认定,才能得到确认并据此享受政策扶持和生产经营服务;对新型职业农民实施动态管理,是为了引导其用好有限的农业资源,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研究制定认定管理办法,要明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和认定主体、认定机构、认定责任,以及动态管理机制等。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是认定管理的重点,主要依据“五个基本特征”,充分考虑不同产业、不同地域、不同生产力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认定条件和标准。其中三个要素最为关键,一是以农业为职业,这是新型职业农民从兼业向专业转变的直接体现。二是教育培训情况,这是新型职业农民从传统农民向现代农民转变的重要标志。在法国,青年农民若想从事农业,必须先经过相关的技术和经营等培训并取得证书,通过相关证书和实习经历等资质审查才能获得经营农业的资格认定。根据我国的国情农情和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应考虑把接受中等及以上农科教育或农业系统培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基本条件。三是生产经营规模,这是新型职业农民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根本保证。生产经营规模的起点是使务农种粮有效益,这个“效益”在发达国家往往高于同期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目前我国应不低于同期农民工平均收入水平。为此,我们可以用“效益倒推法”测算不同产业的生产经营规模。我们调查了河北省石家庄市的一个村,该村是葡萄专业村,一个农户夫妻两人种植5亩大田葡萄,每亩年纯收入1.2万元,每个农业劳动力年纯收入3万元,不低于外出打工收入。所以,在当地从事大田葡萄种植产业的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规模可以确定为5亩以上。按此测算,目前从事粮食类作物种植产业的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规模一般应达到50~100亩。
(三)政策扶持。当新型职业农民划不划算、愿不愿意,关键在支持扶持政策。要深入研究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扶持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包括土地流转、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农业补贴、农业保险、社会保障等。当前,重点是把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的支持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人员、农村实用人才的政策措施,落实到经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头上。
三、投入路径
没有专业化、标准化的农民教育培训,就没有专业化、标准化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基础在教育培训。当前,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主要面临三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专项经费支持力度不够。目前针对务农农民的中等职业教育没有明确纳入免学费和国家助学政策中,中央财政支持的培训项目只有一个“阳光工程”,每年中央财政投入资金11亿元,带动地方投入4.29亿元,全年培训农民425万人,人均培训经费不足360元,培训规模偏小、补贴标准过低。新型职业农民需要接受系统的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经费投入标准比较高,据综合测算和福建等地实际核算,这种教育培训每人每年需要3000~4000元。农民教育培训具有典型的公共性和基础性特征,是财政支农的重要方向。农业大县往往是财政小县,难以支撑量大面广的农民教育培训投入,没有中央财政的专项支持,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举步维艰。二是教育培训条件较差。目前我国面向务农农民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主要有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高等农业院校和科研院所。其中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作为专门机构具有完整的办学体系,是我国农民教育培训的主渠道和主阵地。但是,各级农广校建校30多年来,绝大多数一直没有基本建设投入,全国农广校校均固定资产125万元,与校均2500人的教育培训规模极不适应,普遍存在培训缺场所、教学缺设施、下乡缺工具、实习缺基地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农广校教育培训功能的发挥。三是农民培训机制还不健全,培训主体比较弱,社会资源分散,缺乏有效激励机制,存在“月亮不圆、星星不亮”的突出问题;农民培训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滞后,培训工作处于低水平的简单重复。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国家应设立专项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一)设立新型职业农民中等职业教育专项。当前,要高度重视留地农民教育培训,特别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领办人等骨干务农农民。2011年我国有生产经营规模3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近900万户,2012年生产经营规模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达到270万个,随着现代农业深入推进,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将快速增加。设立新型职业农民中等职业教育专项,把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及国家助学政策延伸到务农骨干农民,实行“农学结合”弹性学制,采取“送教下乡”教育模式,培养具有农科中等职业教育水平的新型职业农民。综合考虑教育需求、教育能力和国家财力,初步测算每年可以培养100万人。
(二)设立新型职业农民农业系统培训专项。目前的“阳光工程”通过深入转型,重点培训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在此基础上,设立新型职业农民农业系统培训专项,对没有参加农科中等职业教育的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按产业开展全生产经营周期的农业系统培训。综合考虑培训需求、培训能力和国家财力,初步测算每年可以培训100万人。以上“两个100万”专项的实施,通过10年的努力,可以培育2000万50亩以上规模的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10亿亩以上的耕地直接由具有较高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我国现代农业将是一番新景象。
(三)设立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条件建设专项。我国农民教育培训的最大问题,依然是资源特别是优质资源严重不足的问题,要像加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一样支持农民教育培训服务体系建设。一是要加强农民教育培训专门机构职能建设、队伍建设、教学建设和条件建设,“让月亮圆起来”,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和资源集聚功能;二是要创新动力机制,“让星星亮起来”,加快形成政府主导、政策引导、多元参与、规范实施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服务体系。设立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条件建设专项,把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空中课堂、固定课堂、流动课堂、田间课堂一体化建设纳入规划,重点加强县级校标准化建设、流动教学服务车配备和实训基地建设,提升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能力。
一、认识路径
应该说,目前对“新型职业农民”概念的认识,以及基于各自认识去理解的培育意义,并由此建构的培育路径,多少有些“莫衷一是”。这些基本问题说不清,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就难以破题。基于背景分析理解其意义和内涵,是统一思想的基本认识路径。
(一)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深刻背景。2012年我国农民工数量达到2.6亿,每年以900万~1000万的规模增长。随着农村劳动力持续大量转移,“人走村空”问题愈演愈烈,在一些地方,转移出去的农民工72%是“80后”、“90后”的青壮年劳动力,其中76%表示不愿再回乡务农;留下来的务农农民平均年龄达到55岁,其中妇女超过63%,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近83%,出现了明显的“老人农业”、“妇女农业”、“小学农业”现象。
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是伴随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趋势,其对农业农村乃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也是世界性课题。比如法国,曾经是一个受“小农经济”困扰达一百多年的国家,“二战”以后政府采取“以工养农”政策推进农业现代化,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鼓励富余劳动力离土离乡,一方面引导一部分青壮年劳动力留在农村搞农业。为了保障留地农民的生计和农业竞争力,政府出钱办班,先培训再务农。同时,国家向青年农民提供信息、农业企业注册、技术培训、职业发展规划等全方位服务,提高青年农民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安排一定数额的贴息贷款等。随着现代农业和规模经营的发展,法国农民人均收入达到城市中等工资水平,一部分年轻人也愿意从事农业。发达国家一直通过政策扶持和制度保障,培养和稳定青年农民队伍。比如,欧盟共同农业政策(CAP)新一轮改革议案中提出,将2%的直接支付专门用于扶持40岁以下的青年农民从事农业。由此启示我们,一是要统筹农村劳动力转留,把富余劳动力有效转移出去,同时采取有力措施留下一批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农业劳动力;二是要加强农业后继者培养,确保农业后继有人;三是要重视农业劳动力教育培训,通过提升农业生产经营者素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谁来种地”、“地如何种”事关13亿人的饭碗。中央对此高度重视,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着力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其目的就是要培养和稳定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破解农业劳动力结构性矛盾和后继乏人问题。这已经是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问题,从十八大召开到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出台,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中央一系列会议和文件密集部署“三农”工作,其中一个突出的焦点,就聚在了“谁来种地”、“地如何种”这个问题上。十八大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随即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采取有效措施,使一部分年轻人愿意在农村留下来搞农业,培养和稳定现代农业生产队伍;继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要稳定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充分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使务农种粮有效益、不吃亏、得实惠;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指出,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动,农户兼业化、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农民利益诉求多元,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势在必行。
(二)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重大意义。解决好“谁来种地”、“地如何种”的问题的责任,历史性地落在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上。不失时机地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一是有利于促进农民从身份向职业的转变,在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中加快剥离“农民”的身份属性,使培育起来的新型职业农民逐步走上具有相应社会保障和社会地位的职业化路子,解决有人愿意在农村留下来搞农业的问题;二是有利于促进农民从传统农业生产向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转变,在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中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使培育起来的新型职业农民逐步走上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经营的现代化路子,解决务农种粮有效益、不吃亏、得实惠的问题;三是有利于促进农民从传统小农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的转变,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加快培育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使培育起来的新型职业农民逐步走上“家庭经营 合作组织 社会化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组织化路子,解决保供增收长效机制的问题。新型职业农民是伴随农村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完善产生的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细胞,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本支撑,是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基本力量。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过程,就是激活农民自身活力和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过程,就是培养高素质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者的过程,就是培育“三农”事业发展未来的过程。
(三)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特征。新型职业农民产生的背景和意义,是认识其内涵特征的逻辑起点。从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现状及发展趋势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专业技能型(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和社会服务型(农村信息员、农产品经纪人、跨区作业农机手、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要求,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元,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以其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较高的生产力水平和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为社会持续有效提供安全农产品的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具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五个基本特征。专业技能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岗位工作,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经营性服务组织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职业素质和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四)我国新型职业农民规模预测。据中国社科院有关研究,基于我国国情和农情,综合考虑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我国农户最终会稳定在约1亿户。按每户2个劳动力计算,农业劳动力近2亿,占劳动力总量25%左右,与中等发达国家相当。研究进一步表明,如果参照发达国家让农户平均收入赶上城市收入水平,我国农户平均经营规模应在60亩以上,规模农户(家庭农场)为3000万左右。按照每个规模农户(家庭农场)3个农业劳动力(含农业工人、农业雇员)计算总量为9000万,目前初步统计从事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已超过1000万。由此,我国新型职业农民规模应在1亿以上,其中生产经营型3000万(每个规模农户1人),专业技能型6000万,社会服务型1000万。
二、制度路径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关系长远、关系根本的基础性、战略性工程,需要与此相适应的政策创设和制度安排。按照新型职业农民内涵特征推动培育目标的实现,是政策创设和制度安排的根本归宿。为此,应加快构建包括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相互衔接配套的制度体系。教育培训是本质要求,认定管理是基本依据,支持扶持是根本保障。
(一)教育培训。新型职业农民的鲜明特征是高素质,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要教育先行、培训常在。根据新型职业农民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必须加快建立包括留地农民教育培训、农业后继者培养和认定后新型职业农民经常性培训的配套制度。一是留地农民教育培训,留地农民是现实的生产经营主体,要通过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特别是发展面向留地农民的免费农科中等职业教育和农业系统培训,把具有一定文化基础和生产经营规模的骨干留地农民加快培养成为具有新型职业农民能力素质要求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二是农业后继者培养,以保证农业后继有人为目标,吸引农业院校特别是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回乡务农创业,支持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定向培养农村有志青年特别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领办人等“农二代”,为青壮年农民工和退役军人回乡务农创业提供免费全程培训,培养爱农懂农务农的农业后继者。三是认定后新型职业农民经常性培训,建立与干部继续教育、工人岗位培训类似的新型职业农民全员经常性培训制度,帮助新型职业农民适应农业产业政策调整、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产品市场变化,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
(二)认定管理。新型职业农民只有通过有效认定,才能得到确认并据此享受政策扶持和生产经营服务;对新型职业农民实施动态管理,是为了引导其用好有限的农业资源,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研究制定认定管理办法,要明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和认定主体、认定机构、认定责任,以及动态管理机制等。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是认定管理的重点,主要依据“五个基本特征”,充分考虑不同产业、不同地域、不同生产力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认定条件和标准。其中三个要素最为关键,一是以农业为职业,这是新型职业农民从兼业向专业转变的直接体现。二是教育培训情况,这是新型职业农民从传统农民向现代农民转变的重要标志。在法国,青年农民若想从事农业,必须先经过相关的技术和经营等培训并取得证书,通过相关证书和实习经历等资质审查才能获得经营农业的资格认定。根据我国的国情农情和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应考虑把接受中等及以上农科教育或农业系统培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基本条件。三是生产经营规模,这是新型职业农民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根本保证。生产经营规模的起点是使务农种粮有效益,这个“效益”在发达国家往往高于同期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目前我国应不低于同期农民工平均收入水平。为此,我们可以用“效益倒推法”测算不同产业的生产经营规模。我们调查了河北省石家庄市的一个村,该村是葡萄专业村,一个农户夫妻两人种植5亩大田葡萄,每亩年纯收入1.2万元,每个农业劳动力年纯收入3万元,不低于外出打工收入。所以,在当地从事大田葡萄种植产业的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规模可以确定为5亩以上。按此测算,目前从事粮食类作物种植产业的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规模一般应达到50~100亩。
(三)政策扶持。当新型职业农民划不划算、愿不愿意,关键在支持扶持政策。要深入研究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扶持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包括土地流转、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农业补贴、农业保险、社会保障等。当前,重点是把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的支持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人员、农村实用人才的政策措施,落实到经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头上。
三、投入路径
没有专业化、标准化的农民教育培训,就没有专业化、标准化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基础在教育培训。当前,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主要面临三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专项经费支持力度不够。目前针对务农农民的中等职业教育没有明确纳入免学费和国家助学政策中,中央财政支持的培训项目只有一个“阳光工程”,每年中央财政投入资金11亿元,带动地方投入4.29亿元,全年培训农民425万人,人均培训经费不足360元,培训规模偏小、补贴标准过低。新型职业农民需要接受系统的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经费投入标准比较高,据综合测算和福建等地实际核算,这种教育培训每人每年需要3000~4000元。农民教育培训具有典型的公共性和基础性特征,是财政支农的重要方向。农业大县往往是财政小县,难以支撑量大面广的农民教育培训投入,没有中央财政的专项支持,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举步维艰。二是教育培训条件较差。目前我国面向务农农民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主要有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高等农业院校和科研院所。其中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作为专门机构具有完整的办学体系,是我国农民教育培训的主渠道和主阵地。但是,各级农广校建校30多年来,绝大多数一直没有基本建设投入,全国农广校校均固定资产125万元,与校均2500人的教育培训规模极不适应,普遍存在培训缺场所、教学缺设施、下乡缺工具、实习缺基地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农广校教育培训功能的发挥。三是农民培训机制还不健全,培训主体比较弱,社会资源分散,缺乏有效激励机制,存在“月亮不圆、星星不亮”的突出问题;农民培训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滞后,培训工作处于低水平的简单重复。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国家应设立专项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一)设立新型职业农民中等职业教育专项。当前,要高度重视留地农民教育培训,特别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领办人等骨干务农农民。2011年我国有生产经营规模3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近900万户,2012年生产经营规模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达到270万个,随着现代农业深入推进,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将快速增加。设立新型职业农民中等职业教育专项,把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及国家助学政策延伸到务农骨干农民,实行“农学结合”弹性学制,采取“送教下乡”教育模式,培养具有农科中等职业教育水平的新型职业农民。综合考虑教育需求、教育能力和国家财力,初步测算每年可以培养100万人。
(二)设立新型职业农民农业系统培训专项。目前的“阳光工程”通过深入转型,重点培训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在此基础上,设立新型职业农民农业系统培训专项,对没有参加农科中等职业教育的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按产业开展全生产经营周期的农业系统培训。综合考虑培训需求、培训能力和国家财力,初步测算每年可以培训100万人。以上“两个100万”专项的实施,通过10年的努力,可以培育2000万50亩以上规模的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10亿亩以上的耕地直接由具有较高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我国现代农业将是一番新景象。
(三)设立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条件建设专项。我国农民教育培训的最大问题,依然是资源特别是优质资源严重不足的问题,要像加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一样支持农民教育培训服务体系建设。一是要加强农民教育培训专门机构职能建设、队伍建设、教学建设和条件建设,“让月亮圆起来”,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和资源集聚功能;二是要创新动力机制,“让星星亮起来”,加快形成政府主导、政策引导、多元参与、规范实施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服务体系。设立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条件建设专项,把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空中课堂、固定课堂、流动课堂、田间课堂一体化建设纳入规划,重点加强县级校标准化建设、流动教学服务车配备和实训基地建设,提升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