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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网络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媒体的影响力日益提升,媒体的公司治理角色逐渐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并成为国际理论界研究的新热点。在我国,媒体是通过行政介入机制发挥公司治理作用的,本文分析了媒体通过一般的行政调查或处罚、行业督察和行政立法三种参与公司治理的路径,深化了关于媒体治理理论的认识。
【关键词】媒体 公司治理 行政介入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自Dyck、Zingales(2004)考察了法律外制度可能扮演的公司治理角色,打破了(1998)构建的关注法律制度的研究范式,关于媒体公司治理作用的逐渐研究成为国际理论界新热点。此后,媒体的公司治理角色逐渐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并在已有文献中得到初步肯定(Dyck、Zingales,2004;Joe etc,2009;李培功和沈艺峰,2010)。然而,由于媒体本身通常并不拥有公司的所有权,也不掌握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很难直接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如果媒体可能具有公司治理的功能,也必然是通过一定的“机制”发挥作用。Dyck&Zingales(2004)发现,媒体可以通过“声誉机制”发挥公司治理的作用,并进一步总结出三种影响声誉的途径。在中国的新兴转轨性质的制度背景下,国有股权在公司所有权结构中仍占有较大的比重,经理人市场也不成熟,上市公司尚未形成由董事会根据公开、合理的程序和完全竞争的方式独立选择经理层的聘任机制,声誉机制的作用便十分有限。李培功和沈艺峰(2010)的研究表明,我国媒体公司治理作用的发挥是通过引起相关行政机构的介入实现的,行政机构的介入最终提高了违规公司的行政成本,促使这些公司改正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规行为。杨德明和赵璨(2012)的研究也验证了在我国资本市场特殊的制度背景下,媒体借助政府这个路径,最易形成治理功能。
然而,已有文献虽然对媒体参与公司治理的行政介入机制进行实证检验,但并没有对其进行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对媒体通过行政介入机制发挥公司治理作用的具体路径研究。这恰好是公司治理理论亟须解决的问题,行政介入机制的实现路径研究对于公司治理的实践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媒体参与公司治理的行政介入机制
(一)一般的行政调查或处罚
由于转轨经济背景下法律制度的缺失,行政治理往往被作为一种保障投资者利益的替代机制而发挥作用。李培功和沈艺峰(2010)认为,媒体监督在转轨经济背景下是通过引起行政机构的介入而实现公司治理的功能。媒体监督引起行政介入的具体途径有哪些呢?
行政部门因企业违规行为被媒体披露后,直接介入企业进行调查或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迫使企业纠正其行为,推动公司治理的改善。媒体披露企业违规行为后,企业和相关行政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行政部门获取更多企业信息。当企业违规行为损害了主管部门的利益(比如国资委),或引起公众对政府不作为的质疑,影响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或声誉,行政部门会对违规企业展开调查,甚至根据相关文件进行处罚。比如,国资委对涉嫌国有资产流失的违规国有企业的调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财务作假或大股东暂用资金的处罚等。据统计,所有被媒体曝光的企业中,有67%的企业出现了行政机构的介入,其中81%的企业在行政机构介入后迅速改正其违规行为。这种一般的行政调查或处罚是行政介入机制实现的主要形式。
(二)行业督察
如果媒体所曝光的企业违规行为的性质较为严重,相关行政部门不仅仅会调查涉事企业,还会对该违规行为涉及的整个行业或地区进行全面或彻底的调查。由于政府的职能具有公共属性,往往承担着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责任,当媒体曝光企业严重违规行为或重大丑闻,特别是这种违规行为可能在行业或地区普遍存在时,那么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将会扩大到整个行业或地区,而不仅仅局限于涉事企业。比如,2011年央视曝光的双汇“瘦肉精”事件,由于该事件的发生引起广大消费者对猪肉和食品安全的普遍质疑,各级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除对双汇企业进行深入严格调查以外,还扩大到整个行业及相关养殖业,区域上也不限于事发地河南,对河北、吉林、黑龙江、山东、湖南等10个省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这种督察净化了生猪养殖市场,推动了猪肉制品生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相关企业的公司治理状况的改善。
(三)行政立法
当媒体披露企业违规问题具有普遍性,在一定程度上凸显出政策或法律规制的漏洞时,政府相关部门会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介入企业。这种情况下,一般的行政调查和处罚已经难以解决问题,只有通过立法来从根本上彻底实现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管,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整体提高。比如,2001年3月5日《财富》发表文章,首次指出安然的财务“黑箱”,安然问题浮出水面,网站The Street.Com等持续揭露关联方交易问题,此后,美国司法部门、SEC和纽交所等分别介入调查并对其作出摘牌处理等。接着,世通、施乐、默克制药等一些大公司的会计丑闻连续曝光,诚信危机震撼了美国及国际社会。显然,这一系列的财务欺诈事件不仅仅是一个公司的问题,而是暴露美国法规在处理虚假财务报表、虚假财务审计、销毁财务证据等方面的漏洞,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这直接导致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出台,该法案的颁布和实施从法律规制的高度提高了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了公司治理的整体水平,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参考文献
[1]Dyck A,Zingales L.Private benefits of control:A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J].The Journal of Finance,2004,59(2):537-600.
[2]Joe J R,Louis H,Robinson D.Managers’ and investors’ responses to media exposure of board ineffectiveness[J].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2009,44(03):579-605.
[3]李培功,沈艺峰.媒体的公司治理作用:中国的经验证据[J].经济研究,2010,4:14-27.
[4]杨德明,赵璨.媒体监督,媒体治理与高管薪酬[J].经济研究,2012,6:116-126.
基金项目:2017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2017-ZZJH-203)。
作者简介:牛枫(1976-),男,山东泗水人,博士学历,河南理工大学财经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公司财务与公司治理。
【关键词】媒体 公司治理 行政介入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自Dyck、Zingales(2004)考察了法律外制度可能扮演的公司治理角色,打破了(1998)构建的关注法律制度的研究范式,关于媒体公司治理作用的逐渐研究成为国际理论界新热点。此后,媒体的公司治理角色逐渐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并在已有文献中得到初步肯定(Dyck、Zingales,2004;Joe etc,2009;李培功和沈艺峰,2010)。然而,由于媒体本身通常并不拥有公司的所有权,也不掌握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很难直接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如果媒体可能具有公司治理的功能,也必然是通过一定的“机制”发挥作用。Dyck&Zingales(2004)发现,媒体可以通过“声誉机制”发挥公司治理的作用,并进一步总结出三种影响声誉的途径。在中国的新兴转轨性质的制度背景下,国有股权在公司所有权结构中仍占有较大的比重,经理人市场也不成熟,上市公司尚未形成由董事会根据公开、合理的程序和完全竞争的方式独立选择经理层的聘任机制,声誉机制的作用便十分有限。李培功和沈艺峰(2010)的研究表明,我国媒体公司治理作用的发挥是通过引起相关行政机构的介入实现的,行政机构的介入最终提高了违规公司的行政成本,促使这些公司改正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规行为。杨德明和赵璨(2012)的研究也验证了在我国资本市场特殊的制度背景下,媒体借助政府这个路径,最易形成治理功能。
然而,已有文献虽然对媒体参与公司治理的行政介入机制进行实证检验,但并没有对其进行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对媒体通过行政介入机制发挥公司治理作用的具体路径研究。这恰好是公司治理理论亟须解决的问题,行政介入机制的实现路径研究对于公司治理的实践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媒体参与公司治理的行政介入机制
(一)一般的行政调查或处罚
由于转轨经济背景下法律制度的缺失,行政治理往往被作为一种保障投资者利益的替代机制而发挥作用。李培功和沈艺峰(2010)认为,媒体监督在转轨经济背景下是通过引起行政机构的介入而实现公司治理的功能。媒体监督引起行政介入的具体途径有哪些呢?
行政部门因企业违规行为被媒体披露后,直接介入企业进行调查或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迫使企业纠正其行为,推动公司治理的改善。媒体披露企业违规行为后,企业和相关行政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行政部门获取更多企业信息。当企业违规行为损害了主管部门的利益(比如国资委),或引起公众对政府不作为的质疑,影响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或声誉,行政部门会对违规企业展开调查,甚至根据相关文件进行处罚。比如,国资委对涉嫌国有资产流失的违规国有企业的调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财务作假或大股东暂用资金的处罚等。据统计,所有被媒体曝光的企业中,有67%的企业出现了行政机构的介入,其中81%的企业在行政机构介入后迅速改正其违规行为。这种一般的行政调查或处罚是行政介入机制实现的主要形式。
(二)行业督察
如果媒体所曝光的企业违规行为的性质较为严重,相关行政部门不仅仅会调查涉事企业,还会对该违规行为涉及的整个行业或地区进行全面或彻底的调查。由于政府的职能具有公共属性,往往承担着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责任,当媒体曝光企业严重违规行为或重大丑闻,特别是这种违规行为可能在行业或地区普遍存在时,那么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将会扩大到整个行业或地区,而不仅仅局限于涉事企业。比如,2011年央视曝光的双汇“瘦肉精”事件,由于该事件的发生引起广大消费者对猪肉和食品安全的普遍质疑,各级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除对双汇企业进行深入严格调查以外,还扩大到整个行业及相关养殖业,区域上也不限于事发地河南,对河北、吉林、黑龙江、山东、湖南等10个省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这种督察净化了生猪养殖市场,推动了猪肉制品生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相关企业的公司治理状况的改善。
(三)行政立法
当媒体披露企业违规问题具有普遍性,在一定程度上凸显出政策或法律规制的漏洞时,政府相关部门会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介入企业。这种情况下,一般的行政调查和处罚已经难以解决问题,只有通过立法来从根本上彻底实现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管,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整体提高。比如,2001年3月5日《财富》发表文章,首次指出安然的财务“黑箱”,安然问题浮出水面,网站The Street.Com等持续揭露关联方交易问题,此后,美国司法部门、SEC和纽交所等分别介入调查并对其作出摘牌处理等。接着,世通、施乐、默克制药等一些大公司的会计丑闻连续曝光,诚信危机震撼了美国及国际社会。显然,这一系列的财务欺诈事件不仅仅是一个公司的问题,而是暴露美国法规在处理虚假财务报表、虚假财务审计、销毁财务证据等方面的漏洞,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这直接导致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出台,该法案的颁布和实施从法律规制的高度提高了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了公司治理的整体水平,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参考文献
[1]Dyck A,Zingales L.Private benefits of control:A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J].The Journal of Finance,2004,59(2):537-600.
[2]Joe J R,Louis H,Robinson D.Managers’ and investors’ responses to media exposure of board ineffectiveness[J].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2009,44(03):579-605.
[3]李培功,沈艺峰.媒体的公司治理作用:中国的经验证据[J].经济研究,2010,4:14-27.
[4]杨德明,赵璨.媒体监督,媒体治理与高管薪酬[J].经济研究,2012,6:116-126.
基金项目:2017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2017-ZZJH-203)。
作者简介:牛枫(1976-),男,山东泗水人,博士学历,河南理工大学财经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公司财务与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