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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任何一项工程,都需要监理对其进度进行控制。本文阐述进度控制的前提是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并提出监理对工程进度的控制方法。
【关键词】 监理;进度控制;方法
【中图分类号】 TU712.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1)04-147-01
对任何一项建设工程,无论建设规模大小、建筑性质与投资状况如何,工程进度和工期目标都是在监理委托合同中明文约定的内容,而且占据着很重要的方面。甚至有的监理合同约定了工期提前的奖励办法及由于监理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处罚办法,而且合同标准文本中对由于监理期限的延长而造成监理附加工作的报酬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监理对进度的控制非常重要。特别是政府工程,进度加快,提前完成建设任务,业主相关人员可以表功,可以晋级,他们对进度要求更为迫切,希望从监理这个高智能的服务团队中找到成效。所以,一旦工期目标失败,他们自然就把监理当成出气筒,监理变成了替死鬼。因此,监理如何规避进度控制的风险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1 监理对进度的控制实质上是一种能力的体现
进度控制需要监理工程师超强的协调能力和驾驭工程的能力。施工单位上报的进度计划,你看不懂,你不知道什么是流水步距、什么是技术间歇、什么是自由时差、什么是总时差,什么叫资源均衡、工期优化,谈何控制。因此,要控制进度,首先你要有与进度有关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而且现代化的项目工程量巨大,各种关系非常复杂,专业交叉配合施工,进度与安全、质量、投资目标虽然是统一的,但大部分是矛盾的,监理要综合协调,把握住重点和难点,要相互平衡,而且又不能越位和缺位,使现场忙而不乱,确实对监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2 进度控制的前提是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如何不能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你的进度再快,也是没有意义的。当然,业主对质量、安全的处罚更为严厉。所有偏重进度、忽视质量、安全的人,都不会明说,甚至表面上都会说要重视质量、安全,但心里却想或暗示着:质量能够到达可以接受的水平、不出大问题就行了,安全上只要不出事故就行了。然而这是一种自欺欺人的想法。实际上,忽视质量、安全这个潘多拉盒子一打开,后果就往往是难以预料、把握的。其原因在于:①质量问题的出现,往往不是偶然性的,而是系统性的,是由于质量管理体系、技术水平有问题导致的,因此,难以保证不会发生严重的质量、安全事故,尤其是那些关键的隐蔽工程、特殊部位。②上层管理者、建设方的忽视质量、安全的意识一旦被他人发觉,就会影响到他人,形成连锁反应。③一旦出现严重的质量、安全事故,谁也不敢放过,不得不返工,结果反倒影响了进度。
3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进度的控制往往无能为力
其原因在于:①法规、规范方面的依据不足;②合同文件(施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的进度目标不详尽、处罚手段不够;③监理单位没有权力决定和实施处罚;④业主不合理地压缩工程工期,使实际的工期目标形同虚设,无法实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的法规、规范中对进度控制没有明确的、具体可执行的规定。工程质量控制、施工安全控制都有较为详尽的规范,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监理单位可以不予验收、可以勒令停工。而进度控制则不能这样做,你说施工单位的做法无法保证进度,找不到规范依据。施工单位施工进度慢了,你又不能不予以验收,更不能令其停工。在进度目标方面,大多数合同文件只是规定了一个总工期,这样使得进度控制工作无法细化。在处罚手段方面,往往只是局限于经济处罚。从法律上来说,没有到总工期规定的时间,就不能判定施工单位违约,也就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或予以处罚。而等到了总工期规定的时间,进度控制已经没有了意义,也只能是给予经济处罚了,而合同文件中规定的经济处罚又往往都不够重。也有一些工程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几个进度控制节点(诸如主体封顶时间等),并规定了终止合同的处罚,但由于终止合同后对施工单位的经济处罚不重,且终止合同执行起来往往很复杂、麻烦,总的来说对建设单位也很不利,因而很少有执行终止合同的处罚的。监理单位控制施工进度所拥有的权力,只是建议权,没有处罚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处罚的决定权和实施权还是在建设方手中。
4 一家之言谈办法
监理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进度实施控制的手段,无非是提出意见、提醒、催促、警告、要求撤换负责人等等,这些手段是没有力度的。当施工进度没有满足进度要求时,监理单位采取的这些手段,施工单位都可以置之不理,施工单位会说:我保证最终会按期完成就行了,你不用管我那么多,如果按你的要求做,万一没按工期完成,你来承担责任?监理单位当然不能承担这样的责任。毕竟游戏操纵杆握在施工单位的手中,施工单位想怎么玩就怎么玩,监理单位再催也没用。当然,施工单位也并不是不想按期完成任务,时间拖得久,其施工成本会加大,没有按期完成,建设方还会按合同予以处罚。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①要看。就是监理人员要多巡视施工现场,观察到底有多少人在干活,机械投入多少,一项工作完成需要多少时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到底相差多少,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是否在现场指挥施工等,这些均是监理应了解的内容,也为工期索赔提供数据。②要说。当监理发现进度存在问题时,监理要敢说,例会要说,施工现场要说,对施工单位要说,对建设单位也要说,特别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一起时,监理要表现出我多次和施工单位说了,让他增加劳动力和材料,施工单位就是不听,进度还是上不来,要让建设单位知道你已经尽力了,出了问题责任不在监理方。对建设单位的原因,如招投标滞后、资金短缺等,也是说,你不说,到最后业主会说,我聘请的监理没有提醒我呀,工程上的是我不懂。③要写。该看的都看了,该说的也说了,这时,监理应留下印迹,以防业主秋后算帐,到时监理就可以把书面东西拿出来和他对峙。这种书面应为批准的进度计划、联系单、通知单、报告、会议纪要、监理月报等。
5 结束语
不要想着什么都要监理单位去做,甚至把一些相互矛盾的事情也要监理单位去做,其结果是什么都做不好。目前中国监理的现状是,那些做得好的工程,其实主要还是施工单位自身做得好,监理单位并没有起到多大作用;而那些做得不好的工程,也大多怪不得监理方。因此,政府首先要免掉监理在进度控制上的那些责任,阐明工程进度与监理无关,那么建设方就不得不通过合同手段来迫使施工方重视进度、确保工期。
【关键词】 监理;进度控制;方法
【中图分类号】 TU712.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1)04-147-01
对任何一项建设工程,无论建设规模大小、建筑性质与投资状况如何,工程进度和工期目标都是在监理委托合同中明文约定的内容,而且占据着很重要的方面。甚至有的监理合同约定了工期提前的奖励办法及由于监理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处罚办法,而且合同标准文本中对由于监理期限的延长而造成监理附加工作的报酬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监理对进度的控制非常重要。特别是政府工程,进度加快,提前完成建设任务,业主相关人员可以表功,可以晋级,他们对进度要求更为迫切,希望从监理这个高智能的服务团队中找到成效。所以,一旦工期目标失败,他们自然就把监理当成出气筒,监理变成了替死鬼。因此,监理如何规避进度控制的风险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1 监理对进度的控制实质上是一种能力的体现
进度控制需要监理工程师超强的协调能力和驾驭工程的能力。施工单位上报的进度计划,你看不懂,你不知道什么是流水步距、什么是技术间歇、什么是自由时差、什么是总时差,什么叫资源均衡、工期优化,谈何控制。因此,要控制进度,首先你要有与进度有关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而且现代化的项目工程量巨大,各种关系非常复杂,专业交叉配合施工,进度与安全、质量、投资目标虽然是统一的,但大部分是矛盾的,监理要综合协调,把握住重点和难点,要相互平衡,而且又不能越位和缺位,使现场忙而不乱,确实对监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2 进度控制的前提是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如何不能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你的进度再快,也是没有意义的。当然,业主对质量、安全的处罚更为严厉。所有偏重进度、忽视质量、安全的人,都不会明说,甚至表面上都会说要重视质量、安全,但心里却想或暗示着:质量能够到达可以接受的水平、不出大问题就行了,安全上只要不出事故就行了。然而这是一种自欺欺人的想法。实际上,忽视质量、安全这个潘多拉盒子一打开,后果就往往是难以预料、把握的。其原因在于:①质量问题的出现,往往不是偶然性的,而是系统性的,是由于质量管理体系、技术水平有问题导致的,因此,难以保证不会发生严重的质量、安全事故,尤其是那些关键的隐蔽工程、特殊部位。②上层管理者、建设方的忽视质量、安全的意识一旦被他人发觉,就会影响到他人,形成连锁反应。③一旦出现严重的质量、安全事故,谁也不敢放过,不得不返工,结果反倒影响了进度。
3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进度的控制往往无能为力
其原因在于:①法规、规范方面的依据不足;②合同文件(施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的进度目标不详尽、处罚手段不够;③监理单位没有权力决定和实施处罚;④业主不合理地压缩工程工期,使实际的工期目标形同虚设,无法实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的法规、规范中对进度控制没有明确的、具体可执行的规定。工程质量控制、施工安全控制都有较为详尽的规范,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监理单位可以不予验收、可以勒令停工。而进度控制则不能这样做,你说施工单位的做法无法保证进度,找不到规范依据。施工单位施工进度慢了,你又不能不予以验收,更不能令其停工。在进度目标方面,大多数合同文件只是规定了一个总工期,这样使得进度控制工作无法细化。在处罚手段方面,往往只是局限于经济处罚。从法律上来说,没有到总工期规定的时间,就不能判定施工单位违约,也就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或予以处罚。而等到了总工期规定的时间,进度控制已经没有了意义,也只能是给予经济处罚了,而合同文件中规定的经济处罚又往往都不够重。也有一些工程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几个进度控制节点(诸如主体封顶时间等),并规定了终止合同的处罚,但由于终止合同后对施工单位的经济处罚不重,且终止合同执行起来往往很复杂、麻烦,总的来说对建设单位也很不利,因而很少有执行终止合同的处罚的。监理单位控制施工进度所拥有的权力,只是建议权,没有处罚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处罚的决定权和实施权还是在建设方手中。
4 一家之言谈办法
监理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进度实施控制的手段,无非是提出意见、提醒、催促、警告、要求撤换负责人等等,这些手段是没有力度的。当施工进度没有满足进度要求时,监理单位采取的这些手段,施工单位都可以置之不理,施工单位会说:我保证最终会按期完成就行了,你不用管我那么多,如果按你的要求做,万一没按工期完成,你来承担责任?监理单位当然不能承担这样的责任。毕竟游戏操纵杆握在施工单位的手中,施工单位想怎么玩就怎么玩,监理单位再催也没用。当然,施工单位也并不是不想按期完成任务,时间拖得久,其施工成本会加大,没有按期完成,建设方还会按合同予以处罚。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①要看。就是监理人员要多巡视施工现场,观察到底有多少人在干活,机械投入多少,一项工作完成需要多少时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到底相差多少,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是否在现场指挥施工等,这些均是监理应了解的内容,也为工期索赔提供数据。②要说。当监理发现进度存在问题时,监理要敢说,例会要说,施工现场要说,对施工单位要说,对建设单位也要说,特别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一起时,监理要表现出我多次和施工单位说了,让他增加劳动力和材料,施工单位就是不听,进度还是上不来,要让建设单位知道你已经尽力了,出了问题责任不在监理方。对建设单位的原因,如招投标滞后、资金短缺等,也是说,你不说,到最后业主会说,我聘请的监理没有提醒我呀,工程上的是我不懂。③要写。该看的都看了,该说的也说了,这时,监理应留下印迹,以防业主秋后算帐,到时监理就可以把书面东西拿出来和他对峙。这种书面应为批准的进度计划、联系单、通知单、报告、会议纪要、监理月报等。
5 结束语
不要想着什么都要监理单位去做,甚至把一些相互矛盾的事情也要监理单位去做,其结果是什么都做不好。目前中国监理的现状是,那些做得好的工程,其实主要还是施工单位自身做得好,监理单位并没有起到多大作用;而那些做得不好的工程,也大多怪不得监理方。因此,政府首先要免掉监理在进度控制上的那些责任,阐明工程进度与监理无关,那么建设方就不得不通过合同手段来迫使施工方重视进度、确保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