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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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治理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追究行为人的环境修复责任成为环境犯罪治理的重要内容.但环境修复的责任形式形成和发展于司法实践,尚缺乏明确的刑法依据,有违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并且导致适用的混乱,亟需立法完善予以化解适用难题.现有刑罚体系以传统的自由刑、罚金刑等刑罚手段为主,与环境治理的时代需求严重脱节.恢复性司法、环境犯罪的生态属性、刑罚体系的开放性为环境修复责任在刑法中的确立提供了实践依据、理论支撑和立法空间.环境修复责任在刑法中的展开,应包括三个层次:首先将环境治理确立为刑法的任务,为环境修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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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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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治理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追究行为人的环境修复责任成为环境犯罪治理的重要内容.但环境修复的责任形式形成和发展于司法实践,尚缺乏明确的刑法依据,有违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并且导致适用的混乱,亟需立法完善予以化解适用难题.现有刑罚体系以传统的自由刑、罚金刑等刑罚手段为主,与环境治理的时代需求严重脱节.恢复性司法、环境犯罪的生态属性、刑罚体系的开放性为环境修复责任在刑法中的确立提供了实践依据、理论支撑和立法空间.环境修复责任在刑法中的展开,应包括三个层次:首先将环境治理确立为刑法的任务,为环境修复责任纳入刑法提供方向指引;其次厘清环境修复的性质,将其明确为非刑罚手段,弥补传统刑罚手段的缺陷;最后是构建环境修复的责任体系,将环境修复设置为强制适用的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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