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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前一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等官员专门邀请胡晓燕等三位农民工代表,就农民工就业问题听取其意见和建议。见面结束后,农民工代表都希望与政府的沟通渠道能一直保持通畅和有效。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不久前召开的广州市人代会分组讨论会上,由于相关政府官员缺席,广州市人大代表方土当场“发飙”:“领导再不参加,我明天就不来了!”
政府与代表沟通渠道的畅通,固然需要政府方面的真诚姿态,但倘若沟通渠道不畅通甚至“领导不参加”,人大代表究竟是被动等待甚至抱怨不已,还是主动约见、积极行权?
按照《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代表约见“一府两院”负责人是一项法定权力,也是代表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有效手段。方代表与其“发飙”抱怨,不如行使这项权力,约见缺会的相关官员,当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诉求。更重要的是,代表约见权并不局限于人代会期间,而是可以在闭会期间借助代表视察等方式随时行使,一些地方人大还出台了保障代表该项权力的具体办法,比如四川省宜宾市人大就规定:人大代表单独持证到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后可约见相关部门负责人。被约见的负责人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尽管有明确的制度保障,但无论是人代会期间还是闭会期间,代表约见权常常被束之高阁,恐怕这也是沟通渠道不畅的一大根源。
事实上,指望一次人代会就解决民意表达、沟通渠道之类的所有问题,只是一种天真的想法。近年来各级人代会召开期间,人大代表提交的议案、建议与日俱增,那些积极关注国计民生、为民请命、建言献策的代表更是成为媒体追捧的焦点。而在闭会期间,尽管与公共利益和百姓权益相关的热点问题频现,大量民意也亟须通过代表随时向政府传达,却鲜见相关的代表议案、建议身影。其实,按照《代表法》等相关法律,代表在闭会期间可随时行使建议权,2005年全国人大出台的相关办法也规定,代表可在闭会期间行使提交议案权。2006年,广东的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陈雪英就顺应民意,提交过要求停止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的紧急建议,并成功阻止了此项不合理收理。
从更深的层面而言,现行的宪政和人大制度,其实为代表设计了丰富的权力体系,除了眼下被频频使用的提出议案建议权、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等等外,还有监督力度更具刚性的询问权、质询权、提出罢免案权以及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力等等。随着民主进程的推进,这些重要权力已经有所运用,比如,2000年在广东各级人代会上爆发的“询问潮”和“质询潮”,就生动证明了人大代表的行权意识。不过总体而言,这类行权实践还是稀缺的样本。以全国人大为例,仅在1980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就宝钢工程提出过迄今为止唯一一次质询案。而罢免权在各级人大尽管运用甚多,也基本上只是针对一些腐败官员“补办”的一道法律手续,却鲜见对渎职、无能官员的追究。
要改变一些法定的代表权力长期虚置的现状,除了改善现有的制度和政治环境,也需要提升一些人大代表的行权意识,从“要我监督”向“我要监督”转型,进而激活一些“休眠”的代表权力,变被动行权为主动行权。我们期待,所有的人大代表都能意识到,代表并不仅仅是一个身份符号,为民代言也并不仅仅是一种话语表态,而是必须以用足手中的权力加以证明。我们期待人大代表主动行权的态势常态化,这对改善两会政治生态、提升民主政治质量,至为关键。
(作者系《民主与法制》杂志主任记者)
政府与代表沟通渠道的畅通,固然需要政府方面的真诚姿态,但倘若沟通渠道不畅通甚至“领导不参加”,人大代表究竟是被动等待甚至抱怨不已,还是主动约见、积极行权?
按照《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代表约见“一府两院”负责人是一项法定权力,也是代表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有效手段。方代表与其“发飙”抱怨,不如行使这项权力,约见缺会的相关官员,当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诉求。更重要的是,代表约见权并不局限于人代会期间,而是可以在闭会期间借助代表视察等方式随时行使,一些地方人大还出台了保障代表该项权力的具体办法,比如四川省宜宾市人大就规定:人大代表单独持证到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后可约见相关部门负责人。被约见的负责人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尽管有明确的制度保障,但无论是人代会期间还是闭会期间,代表约见权常常被束之高阁,恐怕这也是沟通渠道不畅的一大根源。
事实上,指望一次人代会就解决民意表达、沟通渠道之类的所有问题,只是一种天真的想法。近年来各级人代会召开期间,人大代表提交的议案、建议与日俱增,那些积极关注国计民生、为民请命、建言献策的代表更是成为媒体追捧的焦点。而在闭会期间,尽管与公共利益和百姓权益相关的热点问题频现,大量民意也亟须通过代表随时向政府传达,却鲜见相关的代表议案、建议身影。其实,按照《代表法》等相关法律,代表在闭会期间可随时行使建议权,2005年全国人大出台的相关办法也规定,代表可在闭会期间行使提交议案权。2006年,广东的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陈雪英就顺应民意,提交过要求停止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的紧急建议,并成功阻止了此项不合理收理。
从更深的层面而言,现行的宪政和人大制度,其实为代表设计了丰富的权力体系,除了眼下被频频使用的提出议案建议权、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等等外,还有监督力度更具刚性的询问权、质询权、提出罢免案权以及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力等等。随着民主进程的推进,这些重要权力已经有所运用,比如,2000年在广东各级人代会上爆发的“询问潮”和“质询潮”,就生动证明了人大代表的行权意识。不过总体而言,这类行权实践还是稀缺的样本。以全国人大为例,仅在1980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就宝钢工程提出过迄今为止唯一一次质询案。而罢免权在各级人大尽管运用甚多,也基本上只是针对一些腐败官员“补办”的一道法律手续,却鲜见对渎职、无能官员的追究。
要改变一些法定的代表权力长期虚置的现状,除了改善现有的制度和政治环境,也需要提升一些人大代表的行权意识,从“要我监督”向“我要监督”转型,进而激活一些“休眠”的代表权力,变被动行权为主动行权。我们期待,所有的人大代表都能意识到,代表并不仅仅是一个身份符号,为民代言也并不仅仅是一种话语表态,而是必须以用足手中的权力加以证明。我们期待人大代表主动行权的态势常态化,这对改善两会政治生态、提升民主政治质量,至为关键。
(作者系《民主与法制》杂志主任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