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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检察机关管理机制里,没有专司案件管理的工作程序和机构,对案件质量进行约束、评判的方式主要是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各业务部门的办案细则、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检察委员会的讨论决定、专项执法检查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的督促指导等等,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保证案件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内部监督制约力度不足。各业务部门受理案件途径、来源不同,形成了多头收案、互不知情的现状;案件质量、办案时限、文书制作和送达各自为政,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无法切实有效解决检察工作流程中出现的超时办案、线索积压和流失等问题。
二是案件信息流转渠道不畅。不能全面准确掌握案件办理动态,及时解决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信息化程度低,无法实现资源共享,制约办案效率,影响领导决策。
三是案件质量考评标准不统一和监督滞后。没有形成统一科学和操作性强的案件质量评定标准,注重案件处理结果,忽视办案程序公正和应急问题的处理预警工作;案件监督多为事后监督,缺乏事前和事中监督。
四是不能充分发挥上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作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仅停留于文书、数字、简要案情、综合情况分析上报等层面,容易发生隐瞒不报,上报不准确、不全面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检察委员会作为最高的业务决策机构,对日常办案工作的监督指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对业务工作分析不及时、不到位、不深刻,弱化了内部。
如何更好地发挥案件管理中心在检察业务管理中的作用。
一、案件管理中心成立的必要性
1、案件管理中心成立有助于检察资源配置。目前办案部门受理案件的途径、来源各不相同,形成了各自受理、互不知情的现状,加之案件办理前需经收发人员登记、部门内勤登记初审、科长审核分案,环节较多等因素,导致案件进出、流转等监督管理相对薄弱。因此有必要从根本上改变现有案件分散管理模式,将分散的案件收发、赃证物品管理、案卷扫描等职能统一在一个部门,节约资源,把干警从具体的繁杂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节省更多的精力从事检察业务;又能够实现公正、公开、透明、高效的管理,增强管理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从而形成良性互动的工作局面。
2、案件管理中心的成立有助于促进执法规范化。此前,全国政法机关已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队伍执法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当前信息化发展为新形势下的检察案件管理工作提供了无限宽广的工作空间。案件管理中心严格运用《案件管理辅助系统》对案件进行管理,摈弃一切人为因素,所有受理案件案号由软件自动编号,不得随意更改,所有审结案件在移交案件管理中心之前在《案件管理辅助系统》已经审结完毕,案件管理中心在移送案件登记前打开《案件管理辅助系统》对案件进行审查,对未在《案件管理辅助系统》审结完毕或者与《案件管理辅助系统》信息不一致的不予移送,为规范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奠定了基础。
3、案件管理中心的成立有助于加强内部监督。案件管理中心实际上是一种流程管理与专门监督相结合的内部案件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它使检察业务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办案质量,促进了执法公正。在部门自我管理体制下,各部门一般仅仅追求责任范围内的规范化操作,部门之间的规范化要求存在差异,部门间的相互制约和配合也较为欠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法院审判等诉讼活动规定了制约机制,但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必须通过细化才能实现。检察机关各部门办案活动传统方式的监督制约主要来自本院领导、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和下一个诉讼环节的监督,没有一个内部独立的监督部门,缺乏有效的预警、催办机制,并且都是事后监督,不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环节上的各类问题。案件管理中心实行案件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编号,杜绝了案件流转、去向的随意性,在案件管理中心成立之前,一般由科室内勤进行受理、审结等的编号,公安移送过来的案件如果与承办人协商一下,确实有问题或者有其他原因的就直接销号拿回去,或者承办人为了借时间进行时间的修改等,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后,杜绝了此类现象的发生。案件管理中心对赃款赃物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和监督。统一监管赃款、赃物,防止违纪现象发生。同时主动加强与内部各职能处室之间的沟通、协调,又注重加强上下级之间的联系,做到上情下达、下达上报。通过对已掌握的"案件数据库"情况的分析,主动超前地为查办案件工作服务
4、案件管理中心的成立有助于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后,极大地促进了《检察办案辅助系统》运用,所有案件都能在《检察办案辅助系统》准确、及时审结,保证检察业务数据的一致性、权威性,从而客观、及时、全面地反映检察业务的真实情况,并导入市院中心数据库,依据开发的《检察业务统计分析系统》领导可随时在网上查阅办案情况,对办案进行全程动态监督,同步发现和纠正问题;大量办案信息快捷传递,使信息得到整合应用,使决策更加准确、客观。
二、案件管理中心的完善
作为一个运行不久的新生事物,案件管理中心存在着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一)专职管理、精兵配置
目前,大部分基层院由于受编制所限,很难实现单独设立专门的案管工作机构,都是将案管工作纳入原有综合部门,在不增加原有综合部门人员编制的情况下以增加工作人员工作量的办法加以解决。这种案多人少的状况不利于案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案件管理质量。如何解决案件管理中心案多人少的现状,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实行由专职检委会委员“专管”的领导方式。按照相关规定,专职检委会委员不兼任业务部门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工作,是检察业务领导,由其领导案管工作具有两方面的优越性:一方面使案管工作真正地从综合工作中剥离出来,提升了案管工作的地位,使案管工作更易开展;另一方面,专职检委会委员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熟悉检察业务流程,更容易发现案件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发现一个问题,解决一类问题,从而增强管理工作的针对性。 2、案管人员配备实行专、兼职相结合。案管中心本身要配备一至二名工作责任心强、政治素质好、熟悉检察业务、工作作风扎实,有求实精神的人员任专职案管工作人员,负责案管中心的日常工作;再者,由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民行、控申和监所等业务部门各抽一名人员,作为案管中心的兼职工作人员。一是作为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联络员、便于协调、沟通、执行,二是在案管中心组织的活动(如案卷集中检查、法律文书评比、具体评比方案的制定等)中,因这些人员来自于各业务部门,代表着不同业务层面,可以产生较强的互补性,便于交流、反馈和提高工作效率。
(二)转变方式、强化监管
以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为例,案管中心一般都是从案件质量检查、网上监控两方面行使案件监管权,监管的方式以事后监督、静态监督为主,这样的监管方式使案管工作过于形式化,未能真正发挥其监管、指导作用。如何摆脱这种陈旧局面,笔者认为,应从思想认识、监督内容、监管方式等方面进行转变,以强化监管力度。首先,应当明确案管中心的权限范围,在全院干警心中树立案管中心的监管职能,使案管中心在行使权限时有充分的力度;其次,在案件监管内容上做到“重点突出”。以往案管中心对案件监管的范围很广,包括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监所、控申以及民行等业务部门所办结的所有案件,使案管中心有限的人力、精力浪费到对所有案件的检查上,而忽视了对问题的及时总结与纠正,建议对案件监管内容上作出分类,可分为一般检查、重点检查、个案检查与跟踪检查。对于所有案件实行一般检查,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在当地有影响等案件进行重点检查,对于判决无罪的案件、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撤回起诉案件、撤消案件、复议、复核或申诉复查后改变原决定的案件、捕后退回公安机关另处的案件、二审法院改判案件、提起抗诉而法院未改判的案件、决定刑事赔偿的案件进行个案审查,同时对于后两类案件进行跟踪检查;再者,改变以往的事后监督、静态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采取静态监督与动态监督相补充的方式,及时、准确发现问题、予以纠正。
(三)建章立制、增强实效
办案质量的高低要靠科学的标准去评价和衡量,靠合理的机制去保障。案管工作方面同其他办案工作、管理工作一样,也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真正发挥出案管工作对办案质量的保证、提高作用。
1、建立案件管理检查、通报机制。案件管理中心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各业务部门办理案件、线索初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办案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同步监督,对督察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案管人员直接向业务部门承办人员反馈,责其整改;对涉及法律文书不规范等案件质量问题及时向有关业务处室发出《纠正意见书》;同时规定对“三不二撤一无罪”案件(即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撤销案件及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案件),办案部门在作出决定或者收到判决书后,负有向案管中心通报的义务,案管中心再采用调阅卷宗、参与案件讨论等方式进行逐案审查、实体把关。
2、建立案件管理预警机制。借助网上办公办案系统,案管人员动态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对案件进行全程监控,及时掌握案件的办理环节、进展情况,将监督寓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对办案期限即将届满尚未审结的案件,及时向办案部门及承办人下达预警通知书,严防案件超期羁押。对案件运行及流程中发现的各个办案环节执法行为及操作规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别是对重点案件(如“三不二撤一无罪”案件、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进行专项预警,变过去的事后责任追究为事前预防。
3、建立案件质量考评机制。案件管理中心将从实体质量、程序质量及卷宗文书质量三方面对案件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业务部门办理的各类案件是否及时登记、是否符合诉讼程序、是否超期羁押等进行日常考核,客观评价案件结果,建立检察官办案质量档案,作为检察官业绩评价和岗位考核的依据,并与相应的奖惩措施挂钩,以此激励或鞭策干警,帮助其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全面提高案件质量。
(四)深入分析、服务领导
检察业务分析是领导及时、准确掌握各个业务部门工作情况及发展态势的有效途径,是领导决策的客观依据。案件管理中心应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站在全局的角度,对所掌控的案件运行情况进行全局分析、过程分析、结果分析及横纵分析,对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组织进行调研,提出必要的整改措施或建议,真正使领导能够全面掌握各项检察业务的进展情况及存在差距,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作者通讯地址: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浦 363200)
一是内部监督制约力度不足。各业务部门受理案件途径、来源不同,形成了多头收案、互不知情的现状;案件质量、办案时限、文书制作和送达各自为政,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无法切实有效解决检察工作流程中出现的超时办案、线索积压和流失等问题。
二是案件信息流转渠道不畅。不能全面准确掌握案件办理动态,及时解决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信息化程度低,无法实现资源共享,制约办案效率,影响领导决策。
三是案件质量考评标准不统一和监督滞后。没有形成统一科学和操作性强的案件质量评定标准,注重案件处理结果,忽视办案程序公正和应急问题的处理预警工作;案件监督多为事后监督,缺乏事前和事中监督。
四是不能充分发挥上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作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仅停留于文书、数字、简要案情、综合情况分析上报等层面,容易发生隐瞒不报,上报不准确、不全面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检察委员会作为最高的业务决策机构,对日常办案工作的监督指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对业务工作分析不及时、不到位、不深刻,弱化了内部。
如何更好地发挥案件管理中心在检察业务管理中的作用。
一、案件管理中心成立的必要性
1、案件管理中心成立有助于检察资源配置。目前办案部门受理案件的途径、来源各不相同,形成了各自受理、互不知情的现状,加之案件办理前需经收发人员登记、部门内勤登记初审、科长审核分案,环节较多等因素,导致案件进出、流转等监督管理相对薄弱。因此有必要从根本上改变现有案件分散管理模式,将分散的案件收发、赃证物品管理、案卷扫描等职能统一在一个部门,节约资源,把干警从具体的繁杂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节省更多的精力从事检察业务;又能够实现公正、公开、透明、高效的管理,增强管理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从而形成良性互动的工作局面。
2、案件管理中心的成立有助于促进执法规范化。此前,全国政法机关已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队伍执法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当前信息化发展为新形势下的检察案件管理工作提供了无限宽广的工作空间。案件管理中心严格运用《案件管理辅助系统》对案件进行管理,摈弃一切人为因素,所有受理案件案号由软件自动编号,不得随意更改,所有审结案件在移交案件管理中心之前在《案件管理辅助系统》已经审结完毕,案件管理中心在移送案件登记前打开《案件管理辅助系统》对案件进行审查,对未在《案件管理辅助系统》审结完毕或者与《案件管理辅助系统》信息不一致的不予移送,为规范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奠定了基础。
3、案件管理中心的成立有助于加强内部监督。案件管理中心实际上是一种流程管理与专门监督相结合的内部案件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它使检察业务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办案质量,促进了执法公正。在部门自我管理体制下,各部门一般仅仅追求责任范围内的规范化操作,部门之间的规范化要求存在差异,部门间的相互制约和配合也较为欠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法院审判等诉讼活动规定了制约机制,但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必须通过细化才能实现。检察机关各部门办案活动传统方式的监督制约主要来自本院领导、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和下一个诉讼环节的监督,没有一个内部独立的监督部门,缺乏有效的预警、催办机制,并且都是事后监督,不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环节上的各类问题。案件管理中心实行案件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编号,杜绝了案件流转、去向的随意性,在案件管理中心成立之前,一般由科室内勤进行受理、审结等的编号,公安移送过来的案件如果与承办人协商一下,确实有问题或者有其他原因的就直接销号拿回去,或者承办人为了借时间进行时间的修改等,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后,杜绝了此类现象的发生。案件管理中心对赃款赃物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和监督。统一监管赃款、赃物,防止违纪现象发生。同时主动加强与内部各职能处室之间的沟通、协调,又注重加强上下级之间的联系,做到上情下达、下达上报。通过对已掌握的"案件数据库"情况的分析,主动超前地为查办案件工作服务
4、案件管理中心的成立有助于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后,极大地促进了《检察办案辅助系统》运用,所有案件都能在《检察办案辅助系统》准确、及时审结,保证检察业务数据的一致性、权威性,从而客观、及时、全面地反映检察业务的真实情况,并导入市院中心数据库,依据开发的《检察业务统计分析系统》领导可随时在网上查阅办案情况,对办案进行全程动态监督,同步发现和纠正问题;大量办案信息快捷传递,使信息得到整合应用,使决策更加准确、客观。
二、案件管理中心的完善
作为一个运行不久的新生事物,案件管理中心存在着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一)专职管理、精兵配置
目前,大部分基层院由于受编制所限,很难实现单独设立专门的案管工作机构,都是将案管工作纳入原有综合部门,在不增加原有综合部门人员编制的情况下以增加工作人员工作量的办法加以解决。这种案多人少的状况不利于案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案件管理质量。如何解决案件管理中心案多人少的现状,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实行由专职检委会委员“专管”的领导方式。按照相关规定,专职检委会委员不兼任业务部门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工作,是检察业务领导,由其领导案管工作具有两方面的优越性:一方面使案管工作真正地从综合工作中剥离出来,提升了案管工作的地位,使案管工作更易开展;另一方面,专职检委会委员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熟悉检察业务流程,更容易发现案件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发现一个问题,解决一类问题,从而增强管理工作的针对性。 2、案管人员配备实行专、兼职相结合。案管中心本身要配备一至二名工作责任心强、政治素质好、熟悉检察业务、工作作风扎实,有求实精神的人员任专职案管工作人员,负责案管中心的日常工作;再者,由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民行、控申和监所等业务部门各抽一名人员,作为案管中心的兼职工作人员。一是作为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联络员、便于协调、沟通、执行,二是在案管中心组织的活动(如案卷集中检查、法律文书评比、具体评比方案的制定等)中,因这些人员来自于各业务部门,代表着不同业务层面,可以产生较强的互补性,便于交流、反馈和提高工作效率。
(二)转变方式、强化监管
以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为例,案管中心一般都是从案件质量检查、网上监控两方面行使案件监管权,监管的方式以事后监督、静态监督为主,这样的监管方式使案管工作过于形式化,未能真正发挥其监管、指导作用。如何摆脱这种陈旧局面,笔者认为,应从思想认识、监督内容、监管方式等方面进行转变,以强化监管力度。首先,应当明确案管中心的权限范围,在全院干警心中树立案管中心的监管职能,使案管中心在行使权限时有充分的力度;其次,在案件监管内容上做到“重点突出”。以往案管中心对案件监管的范围很广,包括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监所、控申以及民行等业务部门所办结的所有案件,使案管中心有限的人力、精力浪费到对所有案件的检查上,而忽视了对问题的及时总结与纠正,建议对案件监管内容上作出分类,可分为一般检查、重点检查、个案检查与跟踪检查。对于所有案件实行一般检查,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在当地有影响等案件进行重点检查,对于判决无罪的案件、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撤回起诉案件、撤消案件、复议、复核或申诉复查后改变原决定的案件、捕后退回公安机关另处的案件、二审法院改判案件、提起抗诉而法院未改判的案件、决定刑事赔偿的案件进行个案审查,同时对于后两类案件进行跟踪检查;再者,改变以往的事后监督、静态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采取静态监督与动态监督相补充的方式,及时、准确发现问题、予以纠正。
(三)建章立制、增强实效
办案质量的高低要靠科学的标准去评价和衡量,靠合理的机制去保障。案管工作方面同其他办案工作、管理工作一样,也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真正发挥出案管工作对办案质量的保证、提高作用。
1、建立案件管理检查、通报机制。案件管理中心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各业务部门办理案件、线索初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办案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同步监督,对督察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案管人员直接向业务部门承办人员反馈,责其整改;对涉及法律文书不规范等案件质量问题及时向有关业务处室发出《纠正意见书》;同时规定对“三不二撤一无罪”案件(即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撤销案件及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案件),办案部门在作出决定或者收到判决书后,负有向案管中心通报的义务,案管中心再采用调阅卷宗、参与案件讨论等方式进行逐案审查、实体把关。
2、建立案件管理预警机制。借助网上办公办案系统,案管人员动态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对案件进行全程监控,及时掌握案件的办理环节、进展情况,将监督寓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对办案期限即将届满尚未审结的案件,及时向办案部门及承办人下达预警通知书,严防案件超期羁押。对案件运行及流程中发现的各个办案环节执法行为及操作规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别是对重点案件(如“三不二撤一无罪”案件、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进行专项预警,变过去的事后责任追究为事前预防。
3、建立案件质量考评机制。案件管理中心将从实体质量、程序质量及卷宗文书质量三方面对案件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业务部门办理的各类案件是否及时登记、是否符合诉讼程序、是否超期羁押等进行日常考核,客观评价案件结果,建立检察官办案质量档案,作为检察官业绩评价和岗位考核的依据,并与相应的奖惩措施挂钩,以此激励或鞭策干警,帮助其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全面提高案件质量。
(四)深入分析、服务领导
检察业务分析是领导及时、准确掌握各个业务部门工作情况及发展态势的有效途径,是领导决策的客观依据。案件管理中心应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站在全局的角度,对所掌控的案件运行情况进行全局分析、过程分析、结果分析及横纵分析,对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组织进行调研,提出必要的整改措施或建议,真正使领导能够全面掌握各项检察业务的进展情况及存在差距,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作者通讯地址: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浦 36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