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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古建筑的修缮问题,出发点和学术观念不同,所持的态度也不相同,本文对古建筑修缮原则的理解与把握进行探讨,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古建筑;修缮原则;理解
一、前言
本文对古建筑修缮的原则进行了详细的介绍,通过分析,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和相关理论知识,对古建筑保护意识形态问题和保持现状与恢复原状问题进行了探讨。
二、古建筑修缮的原则
古建筑的维修工程中,首先,设计施工人员和文物保护者要充分理解保存古建筑的价值,在维修中一定要遵守国家的文物保护令、条例、规章制度。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要求,坚持古建筑的修缮原则其目的主要是保存古建筑的文物价值。
1.保存现状或恢复原状
这个是古建筑修缮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文物保护法中把它概括为“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目前在古建筑中往往对其所具有的文物价值认识不足,常有任意更换构件,彩绘一新,更有甚者,改变建筑物原有的形制、結构等现象发生,这种做法大大地降低了古建筑的文物价值。追其原因,没有充分认识古建筑的文物价值、历史价值,把文物建筑与现代建筑等同看待,认为修就要彻底地修,以求焕然一新和一劳永逸,从而大刀阔斧,大换构件。这些都是缺乏对古建筑文物价值的全面的认识,其实我们保护的不仅仅是古建筑本身,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实体体现出来的文物价值。
2.坚持文物修缮计划的实用性原则
由于古建筑的特殊性,相同结构、相同年份的古建筑很少,因而每一座古建筑的修缮对于施工人员来说都是一个新的课题,能够借鉴的经验很少。因此,规范古建筑修缮工作十分必要,在国家文物保护部门没有出台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只能依靠施工人员自己总结。施工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总结出古建筑修缮的步骤、方法、应遵循的基本规范等,使每一项古建筑修缮工程都有章可循,这就要求这种操作规范必须是具有可操作的实用性特征。要完成好文物保护工程和古建筑的修缮工程,坚持古建筑修缮工作的实用性是必然的要求。实用性原则要求修缮施工管理人员,在熟悉各个古建筑的设计思想的基础上,以保护、恢复古建筑的实用性为基本目的,对古建筑的整体结构进行详细的研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修缮施工计划,对修缮各个环节及各项工艺及做法予以详细的规定和指导。
3.“四保存”的原则
(1)保存原来的建筑形制
古建筑的形制包括原来的平面布局,原来的造型、原来的艺术风格等等。每个朝代的建筑布局都有它的特点,它不仅反映了建筑的制度,也反映了社会的情况、民族和地区的特点等内容。
(2)保存原来的建筑结构
古建筑的结构主要反映了科学技术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各种建筑物的要求不断提高,各个时期和各种建筑物的结构方式都有所不同,古建筑的结构如果在修缮过程中改变了原来的结构,这一建筑的科学价值就会遭到破坏。岭南的可园古建筑就是砖木结构,砖是青砖,屋面的杉木檩条直接搁置在山墙上的,具有很浓厚的岭南建筑特色。修缮中这种结构也不能改变。
(3)保存原来的建筑材料
古建筑物中的建筑材料种类很多,有木材、砖、泥土、石头、铜、铁等等。他们都是根据不同建筑结构的需要而选择使用的。建筑材料随着建筑的发展而不断产生、更替、组合,它反映了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艺术发展的进程,反映了各种建筑形式的特点。所以在修缮古建筑的时候,一定要保存原有的构件和材料。
(4)保存原来的工艺技术
要真正达到保存古建筑的原状,除了保存其形制、结构与材料之外,还需要保存原来的传统工艺技术。修缮古建筑,应该继承传统的工艺技术,而不要改革和创新。岭南可园的屋面揭瓦重铺过程中,瓦垄用石灰砂按照传统的工艺制作,使屋面保存了原状。
三、古建筑保护意识形态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进步,人们对古建筑的眷恋日益明显,发掘古建筑的潜能越发积极,申报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人们也意识到古建筑要成为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属于不可移动的文物的范畴;二是应当具有丰富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三是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其中最根本的是具备了文物的基本要素,即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离开了这三个要素,就会丧失其文物地位。但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是重申报、轻管理,古建筑物的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它们的生存状况。一些宫、观、寺庙性质的古建筑在董事会成员的有效管理下,日常维护工作做得较好,延长了古建筑的寿命;国有性质的古建筑管理中规中矩,维护工作也做得依法有据。在管理上遇到维修问题,则多数会出现不同的思想观念,如:对维修原则认识的偏差;地方领导意志的影响;捐助者意愿的支配;修缮技术的差异等等,往往会给古建筑修缮带来保护性的破坏,动摇了文物原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地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文物工作者最忌讳的是古建筑物在修缮中烙上现代的建筑元素,甚至变成仿古建筑物,历史痕迹荡然无存。所以,在古建筑维修中必须增强保护历史遗存意识,切实纠正维修中的主观随意性。
四、保持现状与恢复原状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古建筑“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但在具体执行时各人对“原状”的理解有所不同,归结起来,大致存在有如下看法:第一种看法是认为古建筑的原状应该是指它始建时状况,因此在进行修缮时应该把后人改变或增加的部分予以取消,然后再按原来的面貌予以恢复。第二种看法是古建筑的原状就是现存的状况,应以现存实物的鉴定年代为准;现存的古建筑上保持的各个历史时期的修建痕迹都是历史记录,都应加以重视,维修时应予以保留。我们所要做的工作就是日常的保养、加固维修等。第三种看法是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要保存现状;如果条件合适,即确实需要和依据充分,也赞成恢复始建时面貌。
对于“古建筑原状就是始建状况,因此维修时必须恢复其始建面貌”的观点,我们不敢苟同。恢复始建原状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据不充分,恢复时仅是按当时的建筑风格、特点进行的。这样恢复的建筑物已不是该古建筑本身了,充其量只能算做一个仿古建筑而已。二是有充分的文字、图件记载作为依据,按这些记载进行复原。我认为,我们恢复的建筑虽然与原建筑很接近,但不管它如何做旧,始终还是现代所修建的建筑实体;这些恢复的部分不能算作文物,因为它被毁坏了仍可按其所依据的文字、图件记载加以复原。而复原所依据的文字、图件记载倒是可以作为文物加以保护。同理,某一古建筑若已完全毁坏,在其原建地点复原重建的建筑物,不管其依据充分与否,都只能是一座仿制品或复制品,而不是文物本身,嘉兴市XX寺院大殿被日本鬼子烧毁,现建的大殿的翘角与原样略有差异,因此,我们不应将此类建筑作为文物加以保护。
古建筑的真正价值在于它所记录下来的各个朝代修建时的建筑形制、结构法式、构件质地以及制作工艺。在进行修缮时对现存建筑实体的保护,应着重于经常性保养维护和加固工程;保护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建应注意与文物和环境风貌相协调,更不能破坏文物的保存环境。也就是说,保存现状是古建筑维修所要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
五、结束语
个人觉得,古建筑修缮已经以保存其文化、历史完整性的基础上进行,把它的原样呈现给后人,功过是非,也交由后人来评论。
参考文献:
[1]王琳琰.古建筑保护的分析与方法探索[J].艺术理论,2009年08期.
[2]王运良.梁思成与古建筑保护[J].兰台世界,2012年3月(上).
[3]俞孝敏.浅议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管理.经营管理者.2010年06期
【关键词】 古建筑;修缮原则;理解
一、前言
本文对古建筑修缮的原则进行了详细的介绍,通过分析,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和相关理论知识,对古建筑保护意识形态问题和保持现状与恢复原状问题进行了探讨。
二、古建筑修缮的原则
古建筑的维修工程中,首先,设计施工人员和文物保护者要充分理解保存古建筑的价值,在维修中一定要遵守国家的文物保护令、条例、规章制度。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要求,坚持古建筑的修缮原则其目的主要是保存古建筑的文物价值。
1.保存现状或恢复原状
这个是古建筑修缮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文物保护法中把它概括为“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目前在古建筑中往往对其所具有的文物价值认识不足,常有任意更换构件,彩绘一新,更有甚者,改变建筑物原有的形制、結构等现象发生,这种做法大大地降低了古建筑的文物价值。追其原因,没有充分认识古建筑的文物价值、历史价值,把文物建筑与现代建筑等同看待,认为修就要彻底地修,以求焕然一新和一劳永逸,从而大刀阔斧,大换构件。这些都是缺乏对古建筑文物价值的全面的认识,其实我们保护的不仅仅是古建筑本身,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实体体现出来的文物价值。
2.坚持文物修缮计划的实用性原则
由于古建筑的特殊性,相同结构、相同年份的古建筑很少,因而每一座古建筑的修缮对于施工人员来说都是一个新的课题,能够借鉴的经验很少。因此,规范古建筑修缮工作十分必要,在国家文物保护部门没有出台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只能依靠施工人员自己总结。施工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总结出古建筑修缮的步骤、方法、应遵循的基本规范等,使每一项古建筑修缮工程都有章可循,这就要求这种操作规范必须是具有可操作的实用性特征。要完成好文物保护工程和古建筑的修缮工程,坚持古建筑修缮工作的实用性是必然的要求。实用性原则要求修缮施工管理人员,在熟悉各个古建筑的设计思想的基础上,以保护、恢复古建筑的实用性为基本目的,对古建筑的整体结构进行详细的研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修缮施工计划,对修缮各个环节及各项工艺及做法予以详细的规定和指导。
3.“四保存”的原则
(1)保存原来的建筑形制
古建筑的形制包括原来的平面布局,原来的造型、原来的艺术风格等等。每个朝代的建筑布局都有它的特点,它不仅反映了建筑的制度,也反映了社会的情况、民族和地区的特点等内容。
(2)保存原来的建筑结构
古建筑的结构主要反映了科学技术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各种建筑物的要求不断提高,各个时期和各种建筑物的结构方式都有所不同,古建筑的结构如果在修缮过程中改变了原来的结构,这一建筑的科学价值就会遭到破坏。岭南的可园古建筑就是砖木结构,砖是青砖,屋面的杉木檩条直接搁置在山墙上的,具有很浓厚的岭南建筑特色。修缮中这种结构也不能改变。
(3)保存原来的建筑材料
古建筑物中的建筑材料种类很多,有木材、砖、泥土、石头、铜、铁等等。他们都是根据不同建筑结构的需要而选择使用的。建筑材料随着建筑的发展而不断产生、更替、组合,它反映了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艺术发展的进程,反映了各种建筑形式的特点。所以在修缮古建筑的时候,一定要保存原有的构件和材料。
(4)保存原来的工艺技术
要真正达到保存古建筑的原状,除了保存其形制、结构与材料之外,还需要保存原来的传统工艺技术。修缮古建筑,应该继承传统的工艺技术,而不要改革和创新。岭南可园的屋面揭瓦重铺过程中,瓦垄用石灰砂按照传统的工艺制作,使屋面保存了原状。
三、古建筑保护意识形态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进步,人们对古建筑的眷恋日益明显,发掘古建筑的潜能越发积极,申报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人们也意识到古建筑要成为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属于不可移动的文物的范畴;二是应当具有丰富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三是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其中最根本的是具备了文物的基本要素,即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离开了这三个要素,就会丧失其文物地位。但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是重申报、轻管理,古建筑物的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它们的生存状况。一些宫、观、寺庙性质的古建筑在董事会成员的有效管理下,日常维护工作做得较好,延长了古建筑的寿命;国有性质的古建筑管理中规中矩,维护工作也做得依法有据。在管理上遇到维修问题,则多数会出现不同的思想观念,如:对维修原则认识的偏差;地方领导意志的影响;捐助者意愿的支配;修缮技术的差异等等,往往会给古建筑修缮带来保护性的破坏,动摇了文物原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地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文物工作者最忌讳的是古建筑物在修缮中烙上现代的建筑元素,甚至变成仿古建筑物,历史痕迹荡然无存。所以,在古建筑维修中必须增强保护历史遗存意识,切实纠正维修中的主观随意性。
四、保持现状与恢复原状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古建筑“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但在具体执行时各人对“原状”的理解有所不同,归结起来,大致存在有如下看法:第一种看法是认为古建筑的原状应该是指它始建时状况,因此在进行修缮时应该把后人改变或增加的部分予以取消,然后再按原来的面貌予以恢复。第二种看法是古建筑的原状就是现存的状况,应以现存实物的鉴定年代为准;现存的古建筑上保持的各个历史时期的修建痕迹都是历史记录,都应加以重视,维修时应予以保留。我们所要做的工作就是日常的保养、加固维修等。第三种看法是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要保存现状;如果条件合适,即确实需要和依据充分,也赞成恢复始建时面貌。
对于“古建筑原状就是始建状况,因此维修时必须恢复其始建面貌”的观点,我们不敢苟同。恢复始建原状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据不充分,恢复时仅是按当时的建筑风格、特点进行的。这样恢复的建筑物已不是该古建筑本身了,充其量只能算做一个仿古建筑而已。二是有充分的文字、图件记载作为依据,按这些记载进行复原。我认为,我们恢复的建筑虽然与原建筑很接近,但不管它如何做旧,始终还是现代所修建的建筑实体;这些恢复的部分不能算作文物,因为它被毁坏了仍可按其所依据的文字、图件记载加以复原。而复原所依据的文字、图件记载倒是可以作为文物加以保护。同理,某一古建筑若已完全毁坏,在其原建地点复原重建的建筑物,不管其依据充分与否,都只能是一座仿制品或复制品,而不是文物本身,嘉兴市XX寺院大殿被日本鬼子烧毁,现建的大殿的翘角与原样略有差异,因此,我们不应将此类建筑作为文物加以保护。
古建筑的真正价值在于它所记录下来的各个朝代修建时的建筑形制、结构法式、构件质地以及制作工艺。在进行修缮时对现存建筑实体的保护,应着重于经常性保养维护和加固工程;保护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建应注意与文物和环境风貌相协调,更不能破坏文物的保存环境。也就是说,保存现状是古建筑维修所要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
五、结束语
个人觉得,古建筑修缮已经以保存其文化、历史完整性的基础上进行,把它的原样呈现给后人,功过是非,也交由后人来评论。
参考文献:
[1]王琳琰.古建筑保护的分析与方法探索[J].艺术理论,2009年08期.
[2]王运良.梁思成与古建筑保护[J].兰台世界,2012年3月(上).
[3]俞孝敏.浅议古建筑修缮工程的施工管理.经营管理者.2010年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