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预授权交易纠纷对银行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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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预授权是一种新兴的信用卡交易方式,通过在持卡人、特约商户和发卡银行之间安排的特殊交易规则,实现了方便持卡人消费和担保持卡人支付消费款项的目的。由于对预授权交易规则和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容易出现争议,因而在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本文通过一起典型的信用卡预授权纠纷案,介绍了预授权交易过程及规则,分析了发卡银行在交易过程中无条件付款的独立特征,并对防控相关法律风险提出了建议。
  
  典型案例
  
  2007年6月20日,王某出差重庆时入住某酒店。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王某持工商银行发行的牡丹白金信用卡在酒店POS终端上进行了一笔金额为5000元的预授权交易,并在预授权交易单据上签名。三天后办理结账手续时,酒店要求王某在4180元预授权确认单上签字,但王某以酒店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为由与酒店产生纠纷,拒绝在预授权交易单据上签字,并且还通过电话要求工商银行拒绝支付该笔预授权款项。后因王某一直未付交易款项,酒店根据预授权交易单据和实际消费明细单据发起预授权确认交易,工商银行随即根据酒店付款请求在王某信用卡内扣收相应款项,并向酒店付款。5月,王某发现其信用卡账户被银行扣款后,遂以预授权确认交易存单上的签名非本人所为、银行向酒店付款不当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银行扣收其账户资金的行为无效,并要求银行返还已扣收款项、利息和罚息653元并赔偿其他相关费用和损失。被告工商银行辩称,王某在酒店确实发生了4180元消费,理应支付该笔款项;酒店可直接向银行发起完成预授权交易并要求银行付款,银行对完成预授权交易凭证上有无持卡人签名、签名的真假并无审核义务,其向酒店付款并无过错,因而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虽因服务质量问题与酒店发生纠纷并拒绝在预授权确认交易单据上签字,但因王某已通过酒店POS终端进行预授权,且有关消费确已发生,工商银行根据酒店发起的预授权完成交易指令支付有关款项并无过错,因而判决驳回原告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因信用卡预授权业务引发的典型案例,由此引出的问题是:信用卡预授权业务一种什么交易?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是怎样安排的?应如何防范和控制此类交易可能引发的纠纷或风险?
  
  信用卡预授权业务
  
  信用卡预授权业务的交易方式
  信用卡预授权交易是针对酒店、汽车租赁公司或医院等类型特约商户的交易特点而专门设计的一种交易业务类型。由于此类特约商户的交易授权与资金清算不同步、预计消费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可能不一致,信用卡预授权交易通常包括预授权和预授权完成两个交易环节:预授权环节,也即信用卡持卡人在特约商户开始消费时,须在POS终端上刷卡、输入密码(如预留)和在预授权单据上签名,银行则根据预授权金额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资金进行冻结,其法律效果则是特约商户获得银行在预授权金额范围内无条件付款的承诺,此时特约商户系基于对银行信用的信赖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如果发生持卡人跑单的情形,特约商户即可通过银行从持卡人账户扣收消费金额。预授权完成又称“预授权确认”,也即持卡人消费完成并确定消费金额时,已取得预授权的特约商户在预授权金额或超出预授权金额一定比例的范围内,根据持卡人实际消费金额通过POS终端或手工方式完成持卡人付款的过程;为防止持卡人跑单的情形发生,预授权完成环节无需持卡人在POS终端再次输入密码,这一做法已成为信用卡预授权业务的行业操作惯例。
  预授权业务的法律关系
  信用卡预授权业务涉及的持卡人、发卡银行和特约商户三个法律主体之间发生以下民事法律关系:一是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基于章程和领用合约形成的信用卡法律关系,其中包含储蓄、消费信贷和结算等内容;二是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消费法律关系;三是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担保和结算关系。从预授权业务操作上看,上述三种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关联:持卡人为担保支付其与特约商户之间的交易款项,通过信用卡预授权使特约商户获得发卡银行无条件付款的承诺;特约商户因获得银行无条件付款的承诺,可以在未收到交易款项的情况下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发卡银行因对特约商户做出无条件付款承诺,需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资金或相应信用额度;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完成交易后,发卡银行履行其付款承诺并扣收持卡人账户资金,同时完成特约商户资金结算。
  但是应当指出,前述三种法律关系的关联仅仅是一种交易原因上的关联,而不应理解为存在相互交叉或从属的关系。实际上,发卡银行通过对预授权交易规则的特殊安排,使得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持卡人和发卡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彼此互不影响: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缔结消费法律关系时,通过在特约商户POS终端上刷卡和输入密码的方式向发卡银行发送预授权交易电子信息;发卡银行计算机系统收到真实完整的预授权交易电子信息并识别无误后,必须对特约商户做出无条件付款的承诺;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因消费质量、消费金额等发生的纠纷,不能影响到发卡银行无条件付款承诺的法律效力,也不能阻碍发卡银行向特约商户付款。对此,国内发卡银行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均做出了相应安排。例如,工商银行《牡丹卡领用合约》第十四条规定“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单位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交通银行《申领使用太平洋信用卡(个人卡)须知》第十四条规定“如申领人与特约单位或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发生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申领人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因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一切债务”。
  在上述案例中,持卡人王某虽就服务质量问题与酒店产生争议,但在交易已实际发生的情况下,由于各法律关系保持相对独立,因而王某与酒店之间的争议不能影响发卡银行与酒店之间法律关系的效力及实际履行,王某也不应要求发卡银行拒绝向特约商户支付消费款项。
  持卡人在预授权交易单据上的签名
  在通过POS终端刷卡进行的预授权业务,不论是预授权还是预授权完成交易,都会同时产生一式三联交易单据(也就是签购单,其中记录有包括信用卡号、特约商户名称、交易时间和交易金额等内容),并都需要持卡人签名进行确认。但需要指出的是,在通过POS终端进行预授权交易的时候,有关电子交易数据也同时被传输到发卡银行计算机系统,发卡银行计算机系统对电子交易数据核对确认无误后瞬间即可完成有关资金冻结(预授权环节)和资金扣划(预授权完成环节)操作。显然,在交易单据送交至发卡银行(这一过程通常情况下需要一天以上甚至数天时间)之前,发卡银行已基于有关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原理和对电子交易信息的审核自动完成交易操作,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发卡银行在进行预授权操作时不可能也无义务对预授权交易单据上的是否有持卡人的签名以及签名是否真实进行审核;特约商户作为POS终端的实际操作人,按规定负有审查持卡人在交易单据上签名的义务;持卡人在交易单据上的签名并不是判断发卡银行是否应当进行资金冻结和扣划的法律依据。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持卡人王某拒绝在预授权完成交易单据上签字确认,但因酒店按规则可以独立向银行发起预授权完成交易且无需持卡人输入密码,同时银行在预授权完成交易过程中不可能也无义务审核持卡人的签名,因此,银行在王某账户扣收相应消费款项并无过错,原告王某以交易单据上的签名非其本人所为为由要求银行返还有关款项并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预授权交易单据的法律作用
  既然发卡银行进行信用卡预授权交易操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原理和特约商户通过POS终端发送的电子交易信息,那么预授权交易单据是否已不具备实际价值?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对于持卡人预留密码且与银行约定将输入正确密码作为支付条件的信用卡而言,判断预授权交易是否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主要依据,应当是基于信用卡磁条或芯片以及密码等产生的电子数据,因而此时预授权交易单据的作用主要是记载和固定有关交易信息。对于持卡人不预留密码且与银行约定将本人签名作为支付条件的信用卡而言,判断预授权交易是否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主要依据则是交易单据上的签名是否与持卡人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是否一致,因而此时预授权交易单据则是持卡人主张权利的依据;如果持卡人认为交易单据上的签名非其本人所为时,应将交易单据上的签名与其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进行比对,并且在签名明显不符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负有审核签名义务的特约商户承担过错责任。
  
  启示
  
  中国银联有关统计数据表明,作为一种新兴的信用卡交易方式,预授权交易数量近年来呈逐年稳步上升趋势,并且在未来的信用卡市场中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与空间。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预授权业务过程中可能引发的争议和风险,应高度重视和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发卡银行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通过适当方式提前将预授权操作流程、交易方式、权利义务关系、潜在风险、责任分配和相关注意事项提前告知客户,并注意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确保持卡人在充分知悉有关交易规则的情况下顺利通过预授权交易在特约商户完成消费和结算。
  二是发卡银行应注意在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以及与特约商户的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件中周密设计预授权交易规则,规定发卡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三个法律关系相互独立的法律特性,明确发卡银行根据电子交易数据承担无条件付款责任、由特约商户而不是发卡银行承担签名审核义务等特殊制度安排,同时在实践中督促特约商户按规定认真履行签名审核义务。
  三是特约商户应按规定妥善履行预授权交易有关义务,认真审核持卡人身份及签名,合理设置预授权交易金额,同时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向持卡人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并且在消费完成时及时与持卡人协商完成预授权确认交易;如发生交易取消、交易错误或者改变付款方式等情形,应及时办理预授权撤销或者预授权完成撤销手续。
  四是持卡人应注意了解和掌握信用卡预授权有关交易规则,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密码,设计具备特色且不易模仿的签名,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在与特约商户发生纠纷时,应充分注意预授权交易规则下发卡银行无条件付款的特殊安排,主动与特约商户协商解决争议,不宜在未解决纠纷的情况下擅自跑单,也不应在预授权完成后拒绝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此外,还应注意向特约商户索取并保管好预授权有关交易单据,为将来出现争议时顺利解决纠纷提供充足证据。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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