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加的一个罪名,对于当前屡次发生的考试舞弊行为,没有必要单独设立“考试舞弊罪”,而应当纳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范畴进行研究。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客观方面包括采取窃取、刺探、非法收买三种行为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但行为人获取国家秘密的目的没有限制。实践中认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还应注意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