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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学习法律的学生,我们时常被要求言之有据,在我们的理解范围内,任何社会行为的发生,都要有合乎法律的依据——不管是制定法、政策还是习惯。但理解了这些仍不能完全解释中国广大的农村——特别是偏远落后的农村——.已经或正在发生的故事,因为那里没有完善的制度规范,只有出于生存需要而衍生出的交易习惯。
建国后,严格来讲我们经历了两次大范围的土地产权变动,第一次是三大改造和接踵而来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土地由建国后的农民私人所有逐步转变为国家所有,全民所有,执政党通过严格的土地制度强力的介入到基层的政权管理中,建立了牢固的中央——地方的管理秩序,通过户籍制度限制了农民的流动。从大的背景来说,这是中国城乡二元体制结构形成的正式标志,也开启了此后几十年农业补贴工业的国家工业化道路。
在这个过程中,农民的生存受到了巨大的威胁,甚至付出重大的代价。不和规律的政策和执政党空泛的政治教条——社会主义就是公有制和政治理想——实现共产主义,造成了整个市场力量的扭曲和资源的浪费。这可以说是一次失败的土地制度变更,他让执政党和农民的利益站到了一个相反的维度上。
这也是一次没有任何法律规范甚至是规矩的土地流转,领导人个人的权威左右了整个国家的政策,它的随意性也决定了最终的失败。
从通说的角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次较为成功的土地流转方案,至少在过去三十年的时间里,在国家城市化不断推动的情况下,他很好地解决了农民的生存问题和围绕国家工业化战略所进行的资源分配之间的矛盾。按照比较优势的理论来解释这一段时间内城乡的有效互动,农村在劳动力、资本、粮食等方面供应着城市:一方面,在沿海地区,一大批劳动力密集型企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大批的农民工进城为其提供了廉价的劳动力;另一方面,农民的资金通过税收、储蓄、农产品收购、农业剪刀差等方式流入城市,为国家工业化的发展听过了资本的支持;再加上廉价农产品的供应,解决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吃饭问题。
而农民本身也从这一次土地流转过程中获得了巨大的收益,粮食生产虽有波动,但总体上实现了连年丰收,农村市场得到繁荣,农业生产要素得到有效的流动,中国农村地区的贫困人口得到了有效地减少。
随着西方不同经济学派别被更多引入中国,加之中国城乡互动关系矛盾的加深,一系列探讨以土地流转为核心问题的研究产生。按照通说,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就是,因为产权制度额缺失,产权主体的不明确和中国现有的制度安排的紊乱,造成了现在农地流转的困境。
这一矛盾在土地增值效益不明显的时候尚不能完全显现,但一旦土地增值效应凸显,土地升僮,这个矛盾就会完全的暴露出来,这也足以解释中国现在发生的因为土地征用而引发的一些列农民上访甚至是群体性事件。
实质上,如果我们从主机解构的角度去解释这个问题可能更好理解。我们把政府、执政党、农民三个主题放在一个收益模型中分析。对于农民来说,随着土地的增值,特别是近郊区房地产的火爆,当然希望获得更多的征地补偿,参与到土地增值收益的分享当中,这就是近郊区小产权房兴起的根源(另一个是大城市房价太高,买不起房的人偏好小产权房);对于政府来说,根源于财税体制改革的限制,地方政府没有那么多财政收入以承担日益繁重的城市公共服务和管理,而土地财政则成为预算外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倾向于推高房价,提高土地出让金,同时进一步压缩土地出让的成本来获得最大的收益……一现行的法律提供了依据;对于执政党来说,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要保持对农村地区和地方政府的控制,对农民,执政党不希望看到超过8亿的农民自由流动和自由迁徙,这从根本上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和潜在的风险,执政党在建国后通过介入土地管理而建立的国家——农民的控制体系皆源于这种诉求,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执政党与中央政府通过财税制度和转移支付控制了地方政府的运行——收紧了财权,但又要地方政府承担繁重的公共服务提供责任,使地方政府产生了盈利增加额外收入的冲动。
利益不是一个贬义词,每个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行为逻辑方式,而任何一方拥有更多的力量,就会拥有更多的利益博弈的筹码,从而在整个制度设计中占据主动。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涉及土地流转的关系中,权利主体的力量和博弈能力是完全不对等的,执政党、政府和农民在利益链条分配上也自然而然的划分了等级——执政党通过政策固化着对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双层控制,地方政府利用现行法律,不断攫取土地的增值收益而不需要支付过大的成本,农民则只能被控制在土地上,毫无发言权。
为了促进土地流转,很多人设计了相对丰富的路径,从根本上来讲,出发点都是要保障农民的利益,让农民参与土地增值的收益分配,这些讨论总体来讲都是积极地,有益的,但大部分的讨论局限于“为什么要进行土地流转”和“如何进行土地流转”,较少会有“土地流转会带来什么”的讨论,特别是实现土地流转,是否会产生大量农民自由流动的情况,是否会产生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受损的情况,在前两者的情况下,执政党和中央政府如何进行管理,如何保持社会的稳定并防范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这些都没有答案的问题。而保持社会稳定和有效的管理恰恰也是执政党“生存”——长期执政——-的保障。
建国后,严格来讲我们经历了两次大范围的土地产权变动,第一次是三大改造和接踵而来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土地由建国后的农民私人所有逐步转变为国家所有,全民所有,执政党通过严格的土地制度强力的介入到基层的政权管理中,建立了牢固的中央——地方的管理秩序,通过户籍制度限制了农民的流动。从大的背景来说,这是中国城乡二元体制结构形成的正式标志,也开启了此后几十年农业补贴工业的国家工业化道路。
在这个过程中,农民的生存受到了巨大的威胁,甚至付出重大的代价。不和规律的政策和执政党空泛的政治教条——社会主义就是公有制和政治理想——实现共产主义,造成了整个市场力量的扭曲和资源的浪费。这可以说是一次失败的土地制度变更,他让执政党和农民的利益站到了一个相反的维度上。
这也是一次没有任何法律规范甚至是规矩的土地流转,领导人个人的权威左右了整个国家的政策,它的随意性也决定了最终的失败。
从通说的角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次较为成功的土地流转方案,至少在过去三十年的时间里,在国家城市化不断推动的情况下,他很好地解决了农民的生存问题和围绕国家工业化战略所进行的资源分配之间的矛盾。按照比较优势的理论来解释这一段时间内城乡的有效互动,农村在劳动力、资本、粮食等方面供应着城市:一方面,在沿海地区,一大批劳动力密集型企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大批的农民工进城为其提供了廉价的劳动力;另一方面,农民的资金通过税收、储蓄、农产品收购、农业剪刀差等方式流入城市,为国家工业化的发展听过了资本的支持;再加上廉价农产品的供应,解决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吃饭问题。
而农民本身也从这一次土地流转过程中获得了巨大的收益,粮食生产虽有波动,但总体上实现了连年丰收,农村市场得到繁荣,农业生产要素得到有效的流动,中国农村地区的贫困人口得到了有效地减少。
随着西方不同经济学派别被更多引入中国,加之中国城乡互动关系矛盾的加深,一系列探讨以土地流转为核心问题的研究产生。按照通说,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就是,因为产权制度额缺失,产权主体的不明确和中国现有的制度安排的紊乱,造成了现在农地流转的困境。
这一矛盾在土地增值效益不明显的时候尚不能完全显现,但一旦土地增值效应凸显,土地升僮,这个矛盾就会完全的暴露出来,这也足以解释中国现在发生的因为土地征用而引发的一些列农民上访甚至是群体性事件。
实质上,如果我们从主机解构的角度去解释这个问题可能更好理解。我们把政府、执政党、农民三个主题放在一个收益模型中分析。对于农民来说,随着土地的增值,特别是近郊区房地产的火爆,当然希望获得更多的征地补偿,参与到土地增值收益的分享当中,这就是近郊区小产权房兴起的根源(另一个是大城市房价太高,买不起房的人偏好小产权房);对于政府来说,根源于财税体制改革的限制,地方政府没有那么多财政收入以承担日益繁重的城市公共服务和管理,而土地财政则成为预算外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倾向于推高房价,提高土地出让金,同时进一步压缩土地出让的成本来获得最大的收益……一现行的法律提供了依据;对于执政党来说,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要保持对农村地区和地方政府的控制,对农民,执政党不希望看到超过8亿的农民自由流动和自由迁徙,这从根本上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和潜在的风险,执政党在建国后通过介入土地管理而建立的国家——农民的控制体系皆源于这种诉求,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执政党与中央政府通过财税制度和转移支付控制了地方政府的运行——收紧了财权,但又要地方政府承担繁重的公共服务提供责任,使地方政府产生了盈利增加额外收入的冲动。
利益不是一个贬义词,每个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行为逻辑方式,而任何一方拥有更多的力量,就会拥有更多的利益博弈的筹码,从而在整个制度设计中占据主动。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涉及土地流转的关系中,权利主体的力量和博弈能力是完全不对等的,执政党、政府和农民在利益链条分配上也自然而然的划分了等级——执政党通过政策固化着对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双层控制,地方政府利用现行法律,不断攫取土地的增值收益而不需要支付过大的成本,农民则只能被控制在土地上,毫无发言权。
为了促进土地流转,很多人设计了相对丰富的路径,从根本上来讲,出发点都是要保障农民的利益,让农民参与土地增值的收益分配,这些讨论总体来讲都是积极地,有益的,但大部分的讨论局限于“为什么要进行土地流转”和“如何进行土地流转”,较少会有“土地流转会带来什么”的讨论,特别是实现土地流转,是否会产生大量农民自由流动的情况,是否会产生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受损的情况,在前两者的情况下,执政党和中央政府如何进行管理,如何保持社会的稳定并防范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这些都没有答案的问题。而保持社会稳定和有效的管理恰恰也是执政党“生存”——长期执政——-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