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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大力发展广州金融业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5]16号)和市金融办等8个单位《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金融业发展意见的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穗金融[2006]6号),加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积极推动金融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金融业发展的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