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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年未完成“十一五”规划的节能环保指标,为此应拓宽节能思路我国在“十一五”规划中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出发,对各项指标的考核作了重大改革。即将过去各方最为重视且多年超额完成的GDP年均增长率定为略低水平的7.5%,并作为预期性指标处理;而对与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针密切相关且“十五”计划未完成的节能环保指标,改作为约束性指标对各地方和中央政府各部门进行考核,并规定GDP单位能耗年均降低约4%和主要污染排放总量年均降低约2%。这一节能环保优先的方针,既适合我国的国情,又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