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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规划实施效果与目标的差距,即城市与规划的脱节,并不单单只是建筑设计的问题,作为城市管理依据的城市规划同样存在问题。针对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之间的不和谐问题,提出了城市规划与城市建筑的融合办法,以期为后续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谐融合
引言
当前规划主要通过对规定性指标的确定来保证城市建设质量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控制方式由于指标控制过于概括,抽象,且控制指标并不能与城市建设质量产生直接对应关系,从实施的结果来看对城市建设质量的控制效果较差。而直接与城市建设质量相关的,体现城市设计内容的引导性控规指标,由于多为描述性文字内容,在实施管理过程中对管理者个人专业水平的要求较高且缺乏统一明确的评判标准,所以难以在城市建设中得到体现,缺乏实际操作性。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采用以下几种方法结合来促进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的和谐。
1、规划与设计相互制约
1 .1 多选择性的强制性指标组合
我国在上海,温州,广州,成都等城市已有成功经验,规划一般规定几套不同的控制指标组合(用地界线、建筑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出入口等)来控制划定地块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和建筑形态,让具体的建筑设计有了更大的自由度,又能符合规划要求。
1 .2 可行性建筑方案论证规划指标
通过做可行性建筑方案来论证规划指标的合理性,也是目前常用的互动方式之一。不过目前该种手段多用于规划的调整阶段,可进一步引申发展,在规划编制阶段对规划的重点地段,重要节点,采取做可行性建筑方案的方式科学地确定控制指标。
1 .3 加强规划各阶段的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有着自己的独特性,并且可以起到深化城市规划和指导其具体实施的作用。城市设计运用综合的设计手段和方法,可更为具体,形象地处理城市空间的物质形态关系,使城市各组成要素,各地区之间的相互空间关系更加完善,使得抽象的城市规划指标变具体,并具有操作性。借助城市设计这一“桥梁”,城市中的建筑在空间和功能上更好地反应城市规划意图。
2 、完善建筑设计方案评审制度
建筑设计是科学与艺术,逻辑思维与形象思维相结合的多科学的创造性劳动,由于其决策及评价标准的综合性,必须采取综合管理的方式才能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更加充分地体现城市意识。建筑除了本身的功用外,也被誉为凝固的艺术。重要的建筑是一个城市的象征,它的好坏对一个城市的形象影响也是很大的。建立建筑设计方案的专家评审制度,即组织一些专家对重要的城市建筑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是十分必要的。一是对建筑设计方案本身进行评审;二是看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的要求,看它的设计思想是否体现了城市的意识。从专业的角度集思广益,只有这样才能选出好的作品,提高管理者的决策水平,把握正确的价值取向。
然而,目前的建筑评审的效果并不佳。一方面,评审组中有一半或更多的成员是本地官员,专家的意见只起参考作用,决策权仍把持在地方官员和业主手中,而关系利益纽带的形成,使得审查控制不严,建筑评审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因为行政机关配备的专业人员权力不足,专业人员无瑕应付严格审查缜密研究的工作,也无权否定相关方案,且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立场与角度会逐渐趋同,长期工作也易形成审查方案模式化,使得建筑评审程式化,没有针对性意见。
因此有必要特别成立一个建筑评审委员会来对行政机关有关建筑方面工作的监督,最主要是对建筑的外观设计,地域的空间布局,与环境及周围建筑的协调,进行审查,提出建议。其人员组成主要是建筑设计方面学者与专家,人文科学方面的专家与学者,一部分来自行业的相关人员与市民代表,建立一个数据库,随机抽取.制度的设计上采用分级处理,对于一般建筑可设定三分之二反对则有效。有关方案不能通过,过半数有异议,只有建议权,避免越权及过多的干预市场行为.但对于重大市政与公共建筑则二分之一反对即有效,避免长官意志。
3、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和制度
城市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有效管理,但没有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城市管理的成本将会十分高昂,亦将事倍功半。倘若矛盾严重,可能导致城市的管理者变成城市居民的敌对者。而将公共参与机制引入到城市建筑的设计过程中同样十分必要。城市建筑不是规划部门“闭门造车”的产物,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要用民主方法,民主作风贯穿城市规划编制,修订,立法的全过程。让广大“城中人”通过一定的机制积极参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并将它制度化,构筑和谐与舒适的城市人居环境。
从西方国家公众参与的经验来看,不难发现公众参与过程中规划师和建筑师职能的转变。传统的设计师依据开发商和政府的意愿进行方案的编制,整个行为是封闭式过程.某种程度上讲,设计师是开发商和政府官员的“代言人”。引入了公众参与,设计师是公众,开发商和政府三方的“代言人”,更大程度上代表了绝大多数市民的利益。
目前,我国在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从形式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是召开公开会议、这是宏观解决办法。这种形式是我国常用的传统手法,然而大多流于形式。二是召开专业代表会,讨论技术问题。三是民众参与的微观解决办法。这种形式参与程度较高,效果较明显,但需要市民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对城市规划与建设有一定的了解才能做到。
与西方国家较为的成熟的公众参与制度相比,我国的公众参与发展尚在起步,没有达到真正意义的公众参与。参照外国经验结合国内现状,建议如下:
(1)具有法律保障。法律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要有公众的参与,没有经过公众讨论,反馈的城市规划是不能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如果被公众反对,就必须修改。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经涉及到了这方面的内容。
(2)参与方式多样。公众参与的方式除观看设计图,模型及建筑周边区域城市景观效果图外,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印发各种手册,举办会议和展览会等,从而使公众全面,彻底地参与到规划当中。公众参与面广,程度深.公众参与不是表面形式上的几个代表或利益团体参与,而是市民的普遍参与。公众参与不仅体现在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还表现在规划的审批和执行阶段。尤其是在其执行阶段,公众可以对不合规划要求的行为向法院或仲裁监督机构进行申诉。
参考文献:
[1]王建国.城市设计.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500 .
[2](美)埃德蒙.培根.城市设计.黄富厢,朱印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500 .
[3]陈志华.外国建筑史.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 .
[4]侯幼彬,李婉贞.中国古代建筑历史图说.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500 .
[5]王建国.现代城市设计理论和方法.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1.
关键词: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谐融合
引言
当前规划主要通过对规定性指标的确定来保证城市建设质量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控制方式由于指标控制过于概括,抽象,且控制指标并不能与城市建设质量产生直接对应关系,从实施的结果来看对城市建设质量的控制效果较差。而直接与城市建设质量相关的,体现城市设计内容的引导性控规指标,由于多为描述性文字内容,在实施管理过程中对管理者个人专业水平的要求较高且缺乏统一明确的评判标准,所以难以在城市建设中得到体现,缺乏实际操作性。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采用以下几种方法结合来促进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的和谐。
1、规划与设计相互制约
1 .1 多选择性的强制性指标组合
我国在上海,温州,广州,成都等城市已有成功经验,规划一般规定几套不同的控制指标组合(用地界线、建筑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出入口等)来控制划定地块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和建筑形态,让具体的建筑设计有了更大的自由度,又能符合规划要求。
1 .2 可行性建筑方案论证规划指标
通过做可行性建筑方案来论证规划指标的合理性,也是目前常用的互动方式之一。不过目前该种手段多用于规划的调整阶段,可进一步引申发展,在规划编制阶段对规划的重点地段,重要节点,采取做可行性建筑方案的方式科学地确定控制指标。
1 .3 加强规划各阶段的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有着自己的独特性,并且可以起到深化城市规划和指导其具体实施的作用。城市设计运用综合的设计手段和方法,可更为具体,形象地处理城市空间的物质形态关系,使城市各组成要素,各地区之间的相互空间关系更加完善,使得抽象的城市规划指标变具体,并具有操作性。借助城市设计这一“桥梁”,城市中的建筑在空间和功能上更好地反应城市规划意图。
2 、完善建筑设计方案评审制度
建筑设计是科学与艺术,逻辑思维与形象思维相结合的多科学的创造性劳动,由于其决策及评价标准的综合性,必须采取综合管理的方式才能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更加充分地体现城市意识。建筑除了本身的功用外,也被誉为凝固的艺术。重要的建筑是一个城市的象征,它的好坏对一个城市的形象影响也是很大的。建立建筑设计方案的专家评审制度,即组织一些专家对重要的城市建筑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是十分必要的。一是对建筑设计方案本身进行评审;二是看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的要求,看它的设计思想是否体现了城市的意识。从专业的角度集思广益,只有这样才能选出好的作品,提高管理者的决策水平,把握正确的价值取向。
然而,目前的建筑评审的效果并不佳。一方面,评审组中有一半或更多的成员是本地官员,专家的意见只起参考作用,决策权仍把持在地方官员和业主手中,而关系利益纽带的形成,使得审查控制不严,建筑评审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因为行政机关配备的专业人员权力不足,专业人员无瑕应付严格审查缜密研究的工作,也无权否定相关方案,且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立场与角度会逐渐趋同,长期工作也易形成审查方案模式化,使得建筑评审程式化,没有针对性意见。
因此有必要特别成立一个建筑评审委员会来对行政机关有关建筑方面工作的监督,最主要是对建筑的外观设计,地域的空间布局,与环境及周围建筑的协调,进行审查,提出建议。其人员组成主要是建筑设计方面学者与专家,人文科学方面的专家与学者,一部分来自行业的相关人员与市民代表,建立一个数据库,随机抽取.制度的设计上采用分级处理,对于一般建筑可设定三分之二反对则有效。有关方案不能通过,过半数有异议,只有建议权,避免越权及过多的干预市场行为.但对于重大市政与公共建筑则二分之一反对即有效,避免长官意志。
3、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和制度
城市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有效管理,但没有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城市管理的成本将会十分高昂,亦将事倍功半。倘若矛盾严重,可能导致城市的管理者变成城市居民的敌对者。而将公共参与机制引入到城市建筑的设计过程中同样十分必要。城市建筑不是规划部门“闭门造车”的产物,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要用民主方法,民主作风贯穿城市规划编制,修订,立法的全过程。让广大“城中人”通过一定的机制积极参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并将它制度化,构筑和谐与舒适的城市人居环境。
从西方国家公众参与的经验来看,不难发现公众参与过程中规划师和建筑师职能的转变。传统的设计师依据开发商和政府的意愿进行方案的编制,整个行为是封闭式过程.某种程度上讲,设计师是开发商和政府官员的“代言人”。引入了公众参与,设计师是公众,开发商和政府三方的“代言人”,更大程度上代表了绝大多数市民的利益。
目前,我国在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从形式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是召开公开会议、这是宏观解决办法。这种形式是我国常用的传统手法,然而大多流于形式。二是召开专业代表会,讨论技术问题。三是民众参与的微观解决办法。这种形式参与程度较高,效果较明显,但需要市民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对城市规划与建设有一定的了解才能做到。
与西方国家较为的成熟的公众参与制度相比,我国的公众参与发展尚在起步,没有达到真正意义的公众参与。参照外国经验结合国内现状,建议如下:
(1)具有法律保障。法律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要有公众的参与,没有经过公众讨论,反馈的城市规划是不能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如果被公众反对,就必须修改。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经涉及到了这方面的内容。
(2)参与方式多样。公众参与的方式除观看设计图,模型及建筑周边区域城市景观效果图外,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印发各种手册,举办会议和展览会等,从而使公众全面,彻底地参与到规划当中。公众参与面广,程度深.公众参与不是表面形式上的几个代表或利益团体参与,而是市民的普遍参与。公众参与不仅体现在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还表现在规划的审批和执行阶段。尤其是在其执行阶段,公众可以对不合规划要求的行为向法院或仲裁监督机构进行申诉。
参考文献:
[1]王建国.城市设计.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500 .
[2](美)埃德蒙.培根.城市设计.黄富厢,朱印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500 .
[3]陈志华.外国建筑史.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 .
[4]侯幼彬,李婉贞.中国古代建筑历史图说.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500 .
[5]王建国.现代城市设计理论和方法.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