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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会在2004年7月23日通过《2004年公司(修订)条例》,将法定衍生诉讼添加到《修订条例》之中。新订条例第168BA至168BK条规定:公司成员(股东)在特定的情况下具有法定权利,可代表该指明公司提起诉讼或介入该指明公司所属诉讼一方的诉讼。我国内地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已规定了股东衍生诉讼制度,但与香港特区的相关制度相比,则反映出其规定过于笼统,仍存有许多完善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