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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环境管理方式以行政命令、行政强制和缺乏与被管理者的交流为特点,实施成效并不显著,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与公众环保意识的提升,环境保护契约作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产物,被逐渐引入环境管理中,同时也体现出环境法致力于突破传统法律规范与观念的特色。自2002年始,我国在实践中逐步运用环境保护契约方式,但因理论研究匮乏,其在实践中困难重重。本文针对环境保护契约性质、概念、主体、如何限制行政主体的行政优益权,以及如何保护契约第三人之利益的进行分析与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