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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其内在价值在于通过再审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维护司法的权威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至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其中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法院提审或再审.第二类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第三类是检察院抗诉.笔者认为,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由法院和检察院承担有不妥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