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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颁布以来,第267条第2款引起了理论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作者在梳理相关学说观点的基础上,立足犯罪体系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认为"凶器"应当以可以产生足以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为标志,"携带"应具有随时使用凶器的可能性,并根据主客观情况的不同分为五种类型对"携带凶器抢夺"进行了详解。另外,"携带凶器抢夺"构成抢劫罪不应以数额较大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