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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工智能领域进行刑法规制意味着通过追究刑事责任、适用刑罚,预防与制裁其可能与已经导致的侵害.就人工智能领域刑事责任主体的肯定说、否定说与区分说,应从刑罚能力或言刑罚适应性的角度进行分析,因为对人工智能进行刑法规制是基于其内在风险的政策选择,所以此处的刑事责任在本质上靠近社会责任,追求的是刑罚的预防目的.这决定了人工智能领域的刑事责任主体不应该是人工智能或者产品,而是人工智能的开发者、生产者、销售者与使用者.在人工智能领域,应采取积极要件加消极要件的综合归责路径,以平衡风险预防与社会发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