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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单位涿州市鑫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史田、王平、杨光、周伟、史金钟、李传根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史田于1998年在涿州市开办了鑫玉花木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2004年6月,史田欲投產大豆深加工项目,由于没有资金,将融资的想法告诉了王平,王平同意帮助融资,并就融资事宜进行策划。之后,史田将鑫玉花木有限公司变更为鑫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2004年7月15日起,鑫玉公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按王平的策划,以投资额的20%或30%返还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吸储资金。至2006年12月31日,共吸储资金2.9万余笔,涉及北京、天津、上海、安徽、贵州、河南等地投资人5951人,吸储资金7.6亿元。除已返还投资人本金5.1亿元外,尚欠投资人本金2.5亿元。
法院认为,史田在鑫玉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起决策作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平作为公司融资策划人、史金钟作为公司总经理,杨光、周伟、李传根作为公司各地区的融资总代理,积极辅助史田完成被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判处被告单位鑫玉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史田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王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杨光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周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史金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李传根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史田等6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于8月16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6名被告人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编辑:盛汉卿
法院经审理查明,史田于1998年在涿州市开办了鑫玉花木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2004年6月,史田欲投產大豆深加工项目,由于没有资金,将融资的想法告诉了王平,王平同意帮助融资,并就融资事宜进行策划。之后,史田将鑫玉花木有限公司变更为鑫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2004年7月15日起,鑫玉公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按王平的策划,以投资额的20%或30%返还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吸储资金。至2006年12月31日,共吸储资金2.9万余笔,涉及北京、天津、上海、安徽、贵州、河南等地投资人5951人,吸储资金7.6亿元。除已返还投资人本金5.1亿元外,尚欠投资人本金2.5亿元。
法院认为,史田在鑫玉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起决策作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平作为公司融资策划人、史金钟作为公司总经理,杨光、周伟、李传根作为公司各地区的融资总代理,积极辅助史田完成被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判处被告单位鑫玉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史田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王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杨光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周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史金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李传根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史田等6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于8月16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6名被告人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编辑:盛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