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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调解结案作为一种理想的结案方式,不仅可以有效、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还可以避免矛盾扩大化,减少不安定因素,因而被各级法院所推崇,也容易被扩大人民群众所接受。但随着调解工作力度的加大,调解结案数量的增多,调解当事人反悔、履行率不高的问题呈上升趋势。本文试通过从履行率降低的主要原因入手,提出应对措施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调解 履行率 法治文化
作者简介:陈杨、沈小平,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43-01
一、调解结案履行的特点
调解是中国法治文化和长期司法实践的结晶,形成了颇具特色的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解纷机制和解纷文化,在司法实践中调解结案履行率高,发挥了裁判所不可比拟的作用。诉讼调解因此而成为我国民事审判中最富有特色的制度,在国内,素有“优良传统”之美称,在国际被誉为“东方经验”。然而近几年来,调解结案履行率逐年降低。以淮滨县人民法院为例,2008年调解结案473件,履行461件,履行率97.5%;2009年调解结案568件,履行491件,履行率86.4%;2010年调解结案371件,履行305件,履行率82.2%。由此可见,调解结案履行率逐年降低。
二、履行率降低的主要原因
一是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或在调解中遗漏了其他权利人,并对调解结果提出异议,造成案件难以履行。
二是法官对调解协议审查不够仔细,调解协议内容叙述不清、表达不明或引起歧义,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却无法履行。
三是个别法官为调解而调解,一味追求高调解率,采取“和稀泥”式调解现象、强制调解现象仍然存在。在调解过程中,没有查明争议事实,没有分清是非责任,只追求尽快结案,采用“和稀泥”方式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由于事实不清,是非责任不明,不能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以导致当事人反悔。这种现象不仅无益于审判工作,而且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在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是法院工作的突出矛盾,有些法官为了想尽快结案不严格遵循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甚至存在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的情况。违背了当事人意愿的调解协议,致使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反悔或不自觉履行协议。
四是个别法官在调解中忽视了调解参与人的诉讼资格,让不具备诉讼资格的人员参加调解。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又没有当事人的授权或委托,调解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不予追认,使得调解协议无法执行。司法实践中,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又没有当事人的授权或委托而又被允许参与调解的往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五是对调解制度重视不足,认识不到位。个别的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对我国调解制度的意义认识还不到位,对调解在审判实践中的作用理解的还不深刻,对调解所产生的良好社会效果认识不足,因而重视裁判,轻视调解作用的发挥。再加上年轻法官社会经验不足,调解方法不够灵活,容易出现不会调、不愿调、不敢调、不能调的情况。
三、应对措施和建议
为切实增强调解效果,提高调解案件的履行率,真正做到化解纷争、案结事了,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加强普法教育,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要通过多种渠道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提高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使双方当事人能够正确理解调解的立法本意和法律精神,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在调解中可适当加入限制义务人、制裁义务人的条款,进行有条件的让步,或在求义务人提供保证,如使案外人介入成为担保人,担保人的介入可消除权利人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也能促使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有利于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增强调解意识,切实提高调解能力
要教育调解人员深刻认识诉讼调解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目标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不断增强法官司法为民的理念,站在全局的高度去重视诉讼调解工作,以积极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诉讼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法官既要不断丰富法律知识、社会知识、心理学知识和社会经验,还要掌握融法、理、情于一体的调解技巧,准确和善于把握各方当事人参与调解并达成协议。
(三)坚持依法调解,规范完善调解活动
为切实提高调解结案后的履行率,法官一是要严格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认真做好调解工作,防止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调解协议的出现;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能为调解结案而违法调解、强迫调解,更不允许有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确保当事人在真正自愿的基础上参加调解和决定调解结果;三是要对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认真履行合法性审查义务,如果调解协议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或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并要求当事人变更协议条款或重新组织调解。
(四)坚持辩法析理,切实提高调解效果
在调解案件时,调解人员要依据案件事实、纠纷特征等因素,积极寻找情、理、法的切入点、平衡点,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适时讲解相关政策及法律知识,善于辩法析理,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当事人胜负皆服。对于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要及时、果断、公正的作出裁判结果,确保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调解 履行率 法治文化
作者简介:陈杨、沈小平,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43-01
一、调解结案履行的特点
调解是中国法治文化和长期司法实践的结晶,形成了颇具特色的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解纷机制和解纷文化,在司法实践中调解结案履行率高,发挥了裁判所不可比拟的作用。诉讼调解因此而成为我国民事审判中最富有特色的制度,在国内,素有“优良传统”之美称,在国际被誉为“东方经验”。然而近几年来,调解结案履行率逐年降低。以淮滨县人民法院为例,2008年调解结案473件,履行461件,履行率97.5%;2009年调解结案568件,履行491件,履行率86.4%;2010年调解结案371件,履行305件,履行率82.2%。由此可见,调解结案履行率逐年降低。
二、履行率降低的主要原因
一是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或在调解中遗漏了其他权利人,并对调解结果提出异议,造成案件难以履行。
二是法官对调解协议审查不够仔细,调解协议内容叙述不清、表达不明或引起歧义,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却无法履行。
三是个别法官为调解而调解,一味追求高调解率,采取“和稀泥”式调解现象、强制调解现象仍然存在。在调解过程中,没有查明争议事实,没有分清是非责任,只追求尽快结案,采用“和稀泥”方式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由于事实不清,是非责任不明,不能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以导致当事人反悔。这种现象不仅无益于审判工作,而且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在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是法院工作的突出矛盾,有些法官为了想尽快结案不严格遵循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甚至存在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的情况。违背了当事人意愿的调解协议,致使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反悔或不自觉履行协议。
四是个别法官在调解中忽视了调解参与人的诉讼资格,让不具备诉讼资格的人员参加调解。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又没有当事人的授权或委托,调解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不予追认,使得调解协议无法执行。司法实践中,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又没有当事人的授权或委托而又被允许参与调解的往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五是对调解制度重视不足,认识不到位。个别的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对我国调解制度的意义认识还不到位,对调解在审判实践中的作用理解的还不深刻,对调解所产生的良好社会效果认识不足,因而重视裁判,轻视调解作用的发挥。再加上年轻法官社会经验不足,调解方法不够灵活,容易出现不会调、不愿调、不敢调、不能调的情况。
三、应对措施和建议
为切实增强调解效果,提高调解案件的履行率,真正做到化解纷争、案结事了,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加强普法教育,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要通过多种渠道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提高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使双方当事人能够正确理解调解的立法本意和法律精神,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在调解中可适当加入限制义务人、制裁义务人的条款,进行有条件的让步,或在求义务人提供保证,如使案外人介入成为担保人,担保人的介入可消除权利人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也能促使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有利于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增强调解意识,切实提高调解能力
要教育调解人员深刻认识诉讼调解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目标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不断增强法官司法为民的理念,站在全局的高度去重视诉讼调解工作,以积极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诉讼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法官既要不断丰富法律知识、社会知识、心理学知识和社会经验,还要掌握融法、理、情于一体的调解技巧,准确和善于把握各方当事人参与调解并达成协议。
(三)坚持依法调解,规范完善调解活动
为切实提高调解结案后的履行率,法官一是要严格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认真做好调解工作,防止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调解协议的出现;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能为调解结案而违法调解、强迫调解,更不允许有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确保当事人在真正自愿的基础上参加调解和决定调解结果;三是要对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认真履行合法性审查义务,如果调解协议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或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并要求当事人变更协议条款或重新组织调解。
(四)坚持辩法析理,切实提高调解效果
在调解案件时,调解人员要依据案件事实、纠纷特征等因素,积极寻找情、理、法的切入点、平衡点,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适时讲解相关政策及法律知识,善于辩法析理,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当事人胜负皆服。对于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要及时、果断、公正的作出裁判结果,确保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