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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缓解了社会矛盾。但是由于《鉴定办法》在立法规格上不具备法律性质,只是一个带有行业色彩的规范性文件.不论是鉴定主体、鉴定客体还是鉴定意见都没有规范.鉴定公信力正在受到来自多方面的质疑和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从司法公正.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思考.按照公正、效率、科学的目标,使种业司法鉴定意见真正成为诉讼中最有力的证据.形成由司法行政机关有效管理、种业鉴定机构人员科学鉴定、人民法院中立裁决组成的良好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