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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依然存在一些困难。文章结合实际,认真探讨创新机制对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意义,并提出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形成科学公正体制机制,体现法律程序公平透明,开拓机制创新的境界等对策措施。
[关键词]法律;法律监督能力;机制创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导着新时期法律监督的方向,为科学执法和全面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搭建了有益的平台。作为处于检察工作一线的基层检察院,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切实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当前基层检察院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刑事诉讼监督概述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刑事诉讼监督主要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检察监督立法过于原则,以致于有的监督权无法行使,而可以行使的又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导致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对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法监督作了一定的补充和完善,但依照目前的规定远远不能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且《刑事诉讼法》有关部分的修改又导致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新问题的出现。
二、法律监督过程中基层检察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基层检察院在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任务越来越艰巨,新刑法、新民诉法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反思我们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过程中,凭借一定的工作手段和依照一定的工作机制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已经达不到新的要求。那么,我们还存在哪些问题?
(一)业务不精,监督遇瓶颈
在基层检察院,有一些检察人员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把握检察工作特点、规律还不够到位,在具体的法律监督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机械执法、就事论事、就案办案的现象,监督的思路不宽、层次不高、方法不多,许多检察人员的法律水平只停留在对法律规范的一般了解上,运用检察职能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体现不够充分。如,对渎职案件中涉及的诸多领域的知识了解不多等现象比较普遍。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发现不了被监督者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关键点,或者明知被监督者在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上存在问题,但由于法律业务不精很难说服被监督者。
(二)制约不够,监督乏力
《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了立案监督的两种形式:一是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二是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立案。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公安机关不说明理由或不立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而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不答复或不立案,或者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问题,使立案监督达不到应有效果。其实,立案监督应是对公安机关整个立案活动实行监督,而《刑事诉讼法》却把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局部监督混同于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全面监督,因而对立案监督的范围界定过窄,从而留下立案监督的“盲区”。对于已有立法规定的问题,也因其规定的条款欠完善,致使监督难于落实。突出表现在纠正违法的手段刚性不足,监督的措施仅仅停留在法律文书上,没有强制力作保证,致使监督乏力。
(三)左顾右盼,监督难尽力
不少基层检察院的干警在行使立案监督职责时包袱重、顾虑多。立案监督工作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一些侦查监督科的干警与公安机关的刑警平常工作关系比较密切,配合协作的时候比较多,大都是熟人,因此往往会错误认为,自己的立案监督办得多了,也就给公安机关捅的“漏子”多了,伤了大家和气,在各种压力下,自然会不同程度地存在不愿办、不敢办的现象,使立案监督工作难以跃上台阶。
(四)机制不完善,监督力薄弱
当前,相当一部分体制机制与增强法律监督能力还存在不适应的地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如:人才的选拔、培养等一系列制度与检察工作实际需要存在一定脱节现象,反映实务水平、体现工作实绩和经验水平不够;检察员、主诉、主办检察官任命等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年轻干部的培养方式、手段、路径需要进一步改进,相应的制度应及时修订完善;对检察工作的评价考核体系、对检察人员的评价考核体系都有待修正完善,突出对工作数量、质量、分量、效果等重要指标的考核,考核方式力求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诸如此类,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
三、以机制创新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检察职责履行能力的大小,即法律监督能力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检察官素质、工作机制、工作手段、激励措施和外部条件等因素。
(一)提升检察官素质,破解法律监督不强问题
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能力的建设者和具体体现者,其素质高低直接决定了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成效。检察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检察官的素质主要由政治意识、执法观念、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等构成。也就是说,检察官必须具有良好的大局意识、正确的执法观念和应有的职业道德,才能正确行使检察权,维护司法公正。检察官不仅要熟悉法律规范的立法原意和基本精神,还要具有比被监督者更高的执法水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充分地履行起法律监督职能。从基层检察的工作现状看,主要是缺乏法律知识含量高的专业“人才”,随着检察机关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才标准也在提高,主要是复合型人才和科技人才。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必须坚持用“以人为本”和“人即人才”的双维理念实现“自身造血”功能。这就要求从提高现有人员的业务能力入手。要不断加强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知识,以及对实践中的疑难重大案件辨析,举办“每人讲、人人学、大家评”的学习方式,虽是朝夕之功,但可日积月累,这既避免了学习的盲目性,也纠正了学习的被动性,并且能有效快速地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写作能力。
(二)完善内部监督制度,破解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依据现有的检察模式,建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和其他检察工作的关系,且在此基础上,正确理解并强化检察模式一体化的架构,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确保形成监督合力。
每个部门的职能和特点不同,其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角度就有所不同,充分发挥每个部门的监督效用,形成一种动态监督状态,创建侦查监督互动机制。
(三)疏导干警心理,破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
检察干警也是人,他们在其职业受到尊重的同时又将会必然的、不同程度地参与到社会形态各生活领域之中,直面着各种挑战、诱惑与压力,如果干警心理承受能力不强,职业素质不高,差异太大,必将影响心理健康,很难优化积极状态,直接影响法律监督问题。干警心理健康是实现自我监督的重要参数,健康与否直接反映在干警的执法态度、执法作风和执法效果上,主要集中表现在工作中怕“伤人”不愿监督上,致使一些法律监督问题不到位。因此,应采取“深入调查,步步解决”的办法以达到疏导工作。通过每季调查、分类评估、虚拟问题带入等方法,将可能发生的问题设计好路径,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检察文化生活,帮助干警疏导、梳理、疏通对因职务晋升、岗位选择、待遇比较、收入差距、思想困惑、生活问题等原因产生的心理障碍、精神压力。以机制、业绩“励人”,依托载体文化、提升干警心智,提高干警工作生活幸福指数,从而维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主体的良好形象。
(四)健全完善检察工作机制,破解监督能力薄弱
健全完善检察工作机制的重要性。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要以法律为依据,把握好法律的原则性和灵活性,认真总结和探索执法监督的经验和途径。一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要统一执法思想,严格执行法律,坚持有效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积极维护司法公正。二是对于内部管理不善的问题,要强化管理、细化考核、加强制度约束和督查,对政治不合格、不能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的,要严肃纪律,保持队伍的纯洁。三是关于审判监督问题,应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与法院达成共识,出庭的公诉人发现庭审活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应当庭指出,使庭审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四是将考评作为强化检察管理、推进检察工作的重要途径,不断完善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考评机制,引导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顺应工作导向,自觉主动地执行落实上级决策与部署,坚持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推动检察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应用水平
1.健全集办公、办案和队伍管理于一体的全方位、多功能的综合信息平台,加快推进网上办公、办案、管理的进程,使信息技术更加充分地应用到队伍、业务建设上,以信息化提升规范化建设的水平。
2.规范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为目标,对办案程序和工作流程、统一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设计开发和应用,实现各项业务工作的网上运行、动态管理和全程控制。
[参考文献]
[1]茆巍.试论唐代行政权之规制[J].政法学刊,2010,(60).
[2]张智辉.论公诉权的法治意义——兼论检察权的性质[J].人民检察,2003,(8).
[作者简介]陈文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法律;法律监督能力;机制创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导着新时期法律监督的方向,为科学执法和全面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搭建了有益的平台。作为处于检察工作一线的基层检察院,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切实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当前基层检察院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刑事诉讼监督概述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刑事诉讼监督主要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检察监督立法过于原则,以致于有的监督权无法行使,而可以行使的又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导致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对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法监督作了一定的补充和完善,但依照目前的规定远远不能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且《刑事诉讼法》有关部分的修改又导致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新问题的出现。
二、法律监督过程中基层检察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基层检察院在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任务越来越艰巨,新刑法、新民诉法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反思我们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过程中,凭借一定的工作手段和依照一定的工作机制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已经达不到新的要求。那么,我们还存在哪些问题?
(一)业务不精,监督遇瓶颈
在基层检察院,有一些检察人员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把握检察工作特点、规律还不够到位,在具体的法律监督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机械执法、就事论事、就案办案的现象,监督的思路不宽、层次不高、方法不多,许多检察人员的法律水平只停留在对法律规范的一般了解上,运用检察职能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体现不够充分。如,对渎职案件中涉及的诸多领域的知识了解不多等现象比较普遍。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发现不了被监督者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关键点,或者明知被监督者在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上存在问题,但由于法律业务不精很难说服被监督者。
(二)制约不够,监督乏力
《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了立案监督的两种形式:一是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二是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立案。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公安机关不说明理由或不立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而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不答复或不立案,或者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问题,使立案监督达不到应有效果。其实,立案监督应是对公安机关整个立案活动实行监督,而《刑事诉讼法》却把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局部监督混同于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全面监督,因而对立案监督的范围界定过窄,从而留下立案监督的“盲区”。对于已有立法规定的问题,也因其规定的条款欠完善,致使监督难于落实。突出表现在纠正违法的手段刚性不足,监督的措施仅仅停留在法律文书上,没有强制力作保证,致使监督乏力。
(三)左顾右盼,监督难尽力
不少基层检察院的干警在行使立案监督职责时包袱重、顾虑多。立案监督工作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一些侦查监督科的干警与公安机关的刑警平常工作关系比较密切,配合协作的时候比较多,大都是熟人,因此往往会错误认为,自己的立案监督办得多了,也就给公安机关捅的“漏子”多了,伤了大家和气,在各种压力下,自然会不同程度地存在不愿办、不敢办的现象,使立案监督工作难以跃上台阶。
(四)机制不完善,监督力薄弱
当前,相当一部分体制机制与增强法律监督能力还存在不适应的地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如:人才的选拔、培养等一系列制度与检察工作实际需要存在一定脱节现象,反映实务水平、体现工作实绩和经验水平不够;检察员、主诉、主办检察官任命等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年轻干部的培养方式、手段、路径需要进一步改进,相应的制度应及时修订完善;对检察工作的评价考核体系、对检察人员的评价考核体系都有待修正完善,突出对工作数量、质量、分量、效果等重要指标的考核,考核方式力求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诸如此类,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
三、以机制创新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检察职责履行能力的大小,即法律监督能力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检察官素质、工作机制、工作手段、激励措施和外部条件等因素。
(一)提升检察官素质,破解法律监督不强问题
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能力的建设者和具体体现者,其素质高低直接决定了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成效。检察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检察官的素质主要由政治意识、执法观念、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等构成。也就是说,检察官必须具有良好的大局意识、正确的执法观念和应有的职业道德,才能正确行使检察权,维护司法公正。检察官不仅要熟悉法律规范的立法原意和基本精神,还要具有比被监督者更高的执法水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充分地履行起法律监督职能。从基层检察的工作现状看,主要是缺乏法律知识含量高的专业“人才”,随着检察机关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才标准也在提高,主要是复合型人才和科技人才。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必须坚持用“以人为本”和“人即人才”的双维理念实现“自身造血”功能。这就要求从提高现有人员的业务能力入手。要不断加强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知识,以及对实践中的疑难重大案件辨析,举办“每人讲、人人学、大家评”的学习方式,虽是朝夕之功,但可日积月累,这既避免了学习的盲目性,也纠正了学习的被动性,并且能有效快速地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写作能力。
(二)完善内部监督制度,破解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依据现有的检察模式,建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和其他检察工作的关系,且在此基础上,正确理解并强化检察模式一体化的架构,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确保形成监督合力。
每个部门的职能和特点不同,其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角度就有所不同,充分发挥每个部门的监督效用,形成一种动态监督状态,创建侦查监督互动机制。
(三)疏导干警心理,破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
检察干警也是人,他们在其职业受到尊重的同时又将会必然的、不同程度地参与到社会形态各生活领域之中,直面着各种挑战、诱惑与压力,如果干警心理承受能力不强,职业素质不高,差异太大,必将影响心理健康,很难优化积极状态,直接影响法律监督问题。干警心理健康是实现自我监督的重要参数,健康与否直接反映在干警的执法态度、执法作风和执法效果上,主要集中表现在工作中怕“伤人”不愿监督上,致使一些法律监督问题不到位。因此,应采取“深入调查,步步解决”的办法以达到疏导工作。通过每季调查、分类评估、虚拟问题带入等方法,将可能发生的问题设计好路径,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检察文化生活,帮助干警疏导、梳理、疏通对因职务晋升、岗位选择、待遇比较、收入差距、思想困惑、生活问题等原因产生的心理障碍、精神压力。以机制、业绩“励人”,依托载体文化、提升干警心智,提高干警工作生活幸福指数,从而维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主体的良好形象。
(四)健全完善检察工作机制,破解监督能力薄弱
健全完善检察工作机制的重要性。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要以法律为依据,把握好法律的原则性和灵活性,认真总结和探索执法监督的经验和途径。一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要统一执法思想,严格执行法律,坚持有效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积极维护司法公正。二是对于内部管理不善的问题,要强化管理、细化考核、加强制度约束和督查,对政治不合格、不能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的,要严肃纪律,保持队伍的纯洁。三是关于审判监督问题,应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与法院达成共识,出庭的公诉人发现庭审活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应当庭指出,使庭审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四是将考评作为强化检察管理、推进检察工作的重要途径,不断完善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考评机制,引导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顺应工作导向,自觉主动地执行落实上级决策与部署,坚持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推动检察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应用水平
1.健全集办公、办案和队伍管理于一体的全方位、多功能的综合信息平台,加快推进网上办公、办案、管理的进程,使信息技术更加充分地应用到队伍、业务建设上,以信息化提升规范化建设的水平。
2.规范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为目标,对办案程序和工作流程、统一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设计开发和应用,实现各项业务工作的网上运行、动态管理和全程控制。
[参考文献]
[1]茆巍.试论唐代行政权之规制[J].政法学刊,2010,(60).
[2]张智辉.论公诉权的法治意义——兼论检察权的性质[J].人民检察,2003,(8).
[作者简介]陈文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