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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知办发规字〔2012〕83号),制订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