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下的地方财政补贴增值税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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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大多数PPP项目具有公益性,需要政府定期给予项目公司(SPV)财政补贴以满足项目公司(SPV)成本收回和合理回报。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政策,除取得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應税收入外,地方财政补贴应作为项目公司(SPV)的主营业务收入,依法缴纳增值税。本文主要从地方财政补贴收入的三种不同定性出发分析项目公司(SPV)增值税涉税内容,并提出税务分析和筹划的方法。
  关键词:PPP模式 付费机制 地方财政补贴 增值税涉税处理
  一、引言
  参考《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附件)对付费机制的分类,PPP项目常见的付费机制主要包括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三种。因PPP项目大多为具有公益性质的项目,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在这种情况下,PPP项目的付费机制通常为政府付费或者可行性缺口补贴,即需要政府定期给予项目公司(SPV)财政补贴,以满足项目公司(SPV)成本收回和合理回报。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统一的税收政策来解决PPP项目涉税问题,特别是对于公益性PPP项目中财政补贴如何定性,各地理解不一致,操作不相同。对于PPP项目而言,税收支出是项目的净流出,税负高低对项目收益率影响较大。随着PPP项目陆续进入运营期,对PPP项目和既有税收政策理解上的差异,极容易引起政府方和社会投资人争议。
  二、地方财政补贴在不同税收定性情形下的增值税涉税处理
  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政策,除取得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外,项目公司(SPV)收到地方财政补贴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依法缴纳增值税。PPP模式下,目前税务机关对项目公司(SPV)收到地方财政补贴的税收定性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即服务业兼营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销售无形资产收入,不同税收定性下增值税涉税处理具体论述如下:
  (一)视为服务业兼营收入
  税务机关将项目公司(SPV)提供的融资、建设、运营服务视为服务业兼营行为,则项目公司(SPV)收到财政补贴时可以拆分为三块:一是投资回收本金,即PPP建设期产生的工程建设成本(用字母A表示);二是利息收入,即PPP项目的投资回报(用字母B表示);三是运营服务收入,即项目公司(SPV)对PPP项目进行运营管理服务而获得的收入(用字母C表示)。项目公司(SPV)投资PPP项目,应根据实际提供的各服务项目对应的征收率或者税率计算增值税。
  1.“建筑服务”增值税额测算。项目公司(SPV)提供“建筑服务”从政府方取得收入开具增值税销项票,建设期收到增值税进项票用于抵扣(用字母D表示)。则项目公司(SPV)提供“建筑服务”应纳增值税=A×10%—D。
  2.“融资服务”增值税额测算。项目公司(SPV)提供“融资服务”获得回报在项目公司(SPV)账上处理体现为“利息收入”,值得注意的是,项目公司(SPV)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无法获得进项票,即无进项发票抵扣。则项目公司(SPV)收到的“利息收入”应纳的增值税=B×6%。
  3.“运营服务”增值税额测算。项目公司(SPV)提供“运营服务”(主要为建筑物维修、道路养护服务)从政府方的取得收入开具增值税销项票,购买耗材或服务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用字母E表示)。则项目公司(SPV)提供“运营服务”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C×10%—E。
  综上所述,在情形一下项目公司(SPV)应纳增值税为:
  A×10%—D+B×6%+C×10%—E
  (二)视为销售不动产收入
  项目公司(SPV)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经营(O)一段时间,再转让业主(T)。税务机关将项目公司(SPV)收取地方财政补贴视为“销售不动产”获取的对价,以下为项目建设、经营、转让业务阶段(依照税法“形式主义”原则)的增值税处理。
  1.建设阶段增值税处理。项目公司(SPV)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D)。
  2.经营阶段增值税处理。项目公司(SPV)对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服务适用的税率计税。为便于比较,本文仅考虑项目公司(SPV)提供维修养护服务取得政府方补贴应纳的增值税。经营阶段获得政府补贴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C×10%—E。
  3.转让阶段增值税处理。项目公司(SPV)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为A和B之和)。转让阶段应纳增值税额=(A+B)×10%。
  综上所述,在情形二下项目公司(SPV)应纳的增值税为:
  A×10%—D+B×10%+C×10%—E
  (三)视为销售无形资产收入
  以项目业主(政府方)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经营(O)一段时间,再交付业主(T)。税务机关将项目公司(SPV)收取地方财政补贴视为“销售无形资产”获取的对价,以下为项目建设、经营、转让业务阶段的增值税处理。
  1.建设阶段增值税处理。在建设阶段,项目公司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经营权的成本,作为“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核算,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D)。
  2.经营阶段增值税处理。项目公司(SPV)对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服务适用的税率计税。为便于比较,本文仅考虑项目公司(SPV)提供维修养护服务取得政府方补贴应纳的增值税。经营阶段获得政府补贴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C×10%—E。
  3.转让阶段增值税处理。项目公司(SPV)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为A和B之和)。转让阶段应纳增值税额=(A+B)×6%。   综上所述,在情形三下项目公司(SPV)应纳的增值税为:
  A×6%—D+B×6%+C×10%—E
  三、不同稅收定性情形税负对比及税收筹划建议
  通过对三种不同税收定性情形税负的两两对比,得出以下不等式:
  (A+B)×10%>A×10%+B×6%>(A+B)×6%
  即情形二增值税税负>情形一增值税税负>情形三增值税税负。从税收筹划角度讲,情形三增值税税负最低,为最优税收筹划方案。
  对于地方政府来讲,为了吸引社会投资人,保障投资人的合理投资回报率,税负成本最终将由地方政府承担。由于分税制的存在,增值税税负越高,地方政府补贴中央财政越多。因此,选择情形三税收定性的增值税税务处理,有利于降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
  对于投资人来讲,在PPP实施方案阶段或PPP谈判时应与当地政府确认增值税涉税处理方式,提前做好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工作,避免后期因增值税涉税处理引起的税企争议。
  基于PPP税务政策还不尽完善,为了支持现阶段PPP发展,建议税务机关将项目公司(SPV)收到地方财政补贴视为“销售无形资产收入”,有利于降低地方政府实施公益性PPP项目的税务成本。从国家层面来看,为PPP项目长期健康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税务环境,建议出台专门适用于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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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长沙市科技局项目“PPP物有所值评价体系研究与应用”(项目编号:kq1706167)阶段性成果。〕
  (刘翀,友谊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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