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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前夕,腾讯、优酷、爱奇艺、芒果TV等长视频平台,70多家影视传媒单位,以及李冰冰、杨幂、赵丽颖、杨洋、龚俊等500多位艺人联合发声,反对网络短视频侵权行为。
对此,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表示,将继续加大对短视频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4月28日,国家电影局也对此表态称,保护电影版权是维护电影产业健康良性发展、激发创新创作活力、推动电影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针对当前比较突出的“××分钟看电影”等短视频侵权盗版问题,国家电影局将配合国家版权局坚决整治。
这一表态引发网友热议,以后大家还能愉快地通过短视频追剧吗?
有网友表示,正是看了短视频后,才会去看完整版的。也正因如此,这类短视频才会有目前这么大的市场需求。
也有网友表示,从来不看“××分钟看电影”类短视频,“观影让人享受的过程全被简单粗暴地抹杀掉了。”
诚然,未经授权就以影视作品为素材、直接剪辑而成的短视频,确有很大侵权嫌疑。“××分钟看电影”即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这些直接剪辑而成的低原创性短视频,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时也挤压了其他优质二次创作类短视频的生存空间。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严禁以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该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这个角度来说,不少“××分钟看电影”的短视频大多是切条、搬运的方式制作而成,已涉嫌严重侵权,应对此依法打击。
那么是否所有引用了影视剧原始素材的短视频都涉嫌侵权呢?答案显然没那么简单。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里面有两点关键因素:适当引用;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
2020年5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对厘清解说类视听作品合理引用原作的权利边界有较大借鉴意义。
该案中“图解电影”为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平台,其宣传“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图解电影”因将《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涉案剧集的382幅画面,以加上文字解说的方式在自己平台传播,被原作著作权方优酷告上法庭。
“图解电影”辩称,涉案图片集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画面内容。而法院认为合理引用的判斷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
另外法院认为,就涉案图片集提供的主要功能来看,其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是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在一般情况下,难以起到激发观众进一步观影兴趣的作用,不具备符合权利人利益需求的宣传效果,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对优酷网络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向优酷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可见,解说类短视频是否会影响原作的市场份额,也是判断其是否侵权的重要标准。
不过,在“图解电影”的另一个涉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中,2019年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的一份一审判决给出了不同的看法,将“图解电影”的另一个作品《人民的名义》认定为改编作品,不构成对原告经授权取得的电视剧作品《人民的名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不过,法院认为改编作品形成了对原作品的信息网络环境中的消费市场的侵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可以看出,不同法院对同类改编作品是否构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侵权,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说明在法律层面也有不小的探讨空间。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是一种社会共识,只有这样,才能源源不断地涌现出好作品。而具体怎样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影视剧二次创作的引用边界又在哪里,则还有较大的探讨空间。
从短视频创作者的角度,要避免侵权,优质的二次创作类短视频要尽量满足以下条件:要以介绍评论为目的,不能以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为目的;不能对原作产生实质性的替代作用,占据本应由原作享有的相应市场份额,损害原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对此,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表示,将继续加大对短视频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4月28日,国家电影局也对此表态称,保护电影版权是维护电影产业健康良性发展、激发创新创作活力、推动电影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针对当前比较突出的“××分钟看电影”等短视频侵权盗版问题,国家电影局将配合国家版权局坚决整治。
这一表态引发网友热议,以后大家还能愉快地通过短视频追剧吗?
有网友表示,正是看了短视频后,才会去看完整版的。也正因如此,这类短视频才会有目前这么大的市场需求。
也有网友表示,从来不看“××分钟看电影”类短视频,“观影让人享受的过程全被简单粗暴地抹杀掉了。”
诚然,未经授权就以影视作品为素材、直接剪辑而成的短视频,确有很大侵权嫌疑。“××分钟看电影”即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这些直接剪辑而成的低原创性短视频,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时也挤压了其他优质二次创作类短视频的生存空间。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严禁以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该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这个角度来说,不少“××分钟看电影”的短视频大多是切条、搬运的方式制作而成,已涉嫌严重侵权,应对此依法打击。
那么是否所有引用了影视剧原始素材的短视频都涉嫌侵权呢?答案显然没那么简单。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里面有两点关键因素:适当引用;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
2020年5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对厘清解说类视听作品合理引用原作的权利边界有较大借鉴意义。
该案中“图解电影”为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平台,其宣传“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图解电影”因将《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涉案剧集的382幅画面,以加上文字解说的方式在自己平台传播,被原作著作权方优酷告上法庭。
“图解电影”辩称,涉案图片集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画面内容。而法院认为合理引用的判斷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
另外法院认为,就涉案图片集提供的主要功能来看,其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是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在一般情况下,难以起到激发观众进一步观影兴趣的作用,不具备符合权利人利益需求的宣传效果,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对优酷网络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向优酷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可见,解说类短视频是否会影响原作的市场份额,也是判断其是否侵权的重要标准。
不过,在“图解电影”的另一个涉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中,2019年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的一份一审判决给出了不同的看法,将“图解电影”的另一个作品《人民的名义》认定为改编作品,不构成对原告经授权取得的电视剧作品《人民的名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不过,法院认为改编作品形成了对原作品的信息网络环境中的消费市场的侵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可以看出,不同法院对同类改编作品是否构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侵权,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说明在法律层面也有不小的探讨空间。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是一种社会共识,只有这样,才能源源不断地涌现出好作品。而具体怎样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影视剧二次创作的引用边界又在哪里,则还有较大的探讨空间。
从短视频创作者的角度,要避免侵权,优质的二次创作类短视频要尽量满足以下条件:要以介绍评论为目的,不能以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为目的;不能对原作产生实质性的替代作用,占据本应由原作享有的相应市场份额,损害原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