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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善意取得的性质,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争。因为继受取得是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而善意取得中处分人欠缺处分权,以至处分人当然不享有物权,因而原始取得说成为通说。但是,原始取得说强调的是事实上是否有处分权,而笔者认为,不妨直接由第三人的视角定性善意取得为继受取得,补足处分权,因为是否存在处分权这一事实一开始对于第三人而言就是不存在的,是事后才了解的,而事后的了解是没有即时的法律意义的。本文以定性善意取得为起点,结合表见代理,对传统上纯粹由事实层面分析问题的思路提出质疑,并提出从另一个角度来思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