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政治、道德、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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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现象紧密相联。法离不开政治,政治离不开法。法律与道德二者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法律文化的载体,文化精神影响着法律的运作与演化。
  【关键词】法律;政治;道德;文化
  一、法律与政治
   法与政治都屬于上层建筑,都受约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法离不开政治,政治离不开法。
   1、政治对法的影响
   法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反映统治阶级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要求。政治统治必然影响并且决定法律在政治上的根本属性。
   法的发展进程与政治的发展变化有着直接的密切关系,法的发展必须得到政治的认同和支持。
   政治是影响和制约法实现的重要要素。政治清廉与政治腐败对于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
   2、法对政治的作用
   政治体制是指政治权力的结构形式和运行方式。如果说在集权型结构中,法的被需要还只是作为人治这种权力运行方式的点缀或辅助的活,那么在分权型结构中,权力的配置和行使皆须以法为依据。
   法对于国家机构、政治组织、利益集团等政治角色和活动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控制,以及20世纪初期开始的政党法制化趋势,都表现法对重要政治角色行为控制、调整的必然和必要。
   政治运行的规范化,政治发展中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政治体系的完善化,离开法的运作都无从谈起。
  二、法律与道德
   在当代社会主义中国,法律是进行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道德教育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条件,二者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共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政治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内在需要,社会主义道德的先进性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本质体现。
   社会主义法律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支持与维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法律鼓励道德行为,通过法律实施鼓励道德行为体现在我国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之中。如《民法通则》第7条将社会公德提升为法律原则;第83条通过法律规定提倡社会公德;第93条补偿公民因维护社会公德而遭受的损失的无因管理制度等等。
   在当代世界,法律作为社会调控的主要方式,在社会上享有至上的权威地位。同时,法律是一种规范化与制度化的社会意识,也是一种客观化和权威公的社会意识。社会道德观念一旦通过国家的立法活动转化为法律规范,就会借助于法律的形式在社会上广为传播,成为在名义上代表社会利益的国家意志。社会主义法律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重要手段。1954年《宪法》的制定,极大地鼓舞了广大人民参政热情与参政意识。《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从根本上否定了“男新尊女卑”的封建家庭道德观念,确立了“男女平等”观念。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基本治国方略载入宪法,“依法办事”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遵守法律”成为衡量社会成员道德素质的基本标准。“守法光荣,违法犯罪可耻”的道德伦理观念在社会的传播,有力地克服了我国传统文化中法律虚无主义的消极影响,为我国建设法律国家和法治社会构筑了社会道德伦理基础。
  三、法律与文化
   法与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法既是一种文化现象,也是一种文化的载体,法的演化和建构会深深地打上文化传统的烙印,在今天建设法治国家,我们不能忽视传统文化、新传统文化以及西方法律文化对我们法律制度产生的巨大影响。
   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现象,任何时代的法律都会打上时代文化的烙印。法律观念、法律结构、法律深化和一个时代的文化氛围同呼吸、共命运。法律也依赖于其他社会领域的功能运作,而其他社会领域的运作因此就可能包含着某种具有规定性的文化精神,影响着法律的运作与演化。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具有强烈的伦理色彩,中国古代法律的文化特点就是重视伦理秩序,强调刑法在对违反伦理规范和维护等级秩序的意义,并且把法律当成一种权力技术,而最高统治者自身不必遵守法律,法律是用来统御臣民的。中国传统法律存在独特的文化特征:
   历朝历代法律都会根据官员的级别赋予特别的优待,汉有先请之制,贵族既六百石以上官吏有罪,须先请方得逮捕审问。宋神宗规定,品官犯罪,按察之官并凑劾听旨,毋得擅捕系罢其职。明清二代,八议者犯罪,官吏不能擅自逮捕,须先将所犯事情实封奏闻取旨,奉旨推问,才许鞫问,若奉旨免究,则作罢论。1 可见,与普通人不同,官员和贵族犯罪,须先奏请皇帝批判,才可以逮捕。自唐代以来,法律明文规定,官僚犯罪,不受刑讯逼,只能根据三人以上的证供定罪,而且对擅加拷讯的官吏还加以有罪处罚。在唐宋,官吏犯罪在刑事处罚上,根据官阶高低还有减免,可以用官阶来抵消刑法。如果抵消之后还有剩余官阶,还可以留官等用。这种“官当”制度确实为中国传统法律颇为鲜明的特色之一。法律对不同级别的官僚所规定的待遇差别,反映了传统中国是一个等级观念浓厚,等级制度森严的社会。
   在法制度上,是礼法合一。礼是一种抽象伦理规范,礼在中国传统社会直接构成了法的内容,“出礼入刑”、“明刑弼教”就是古人对作为伦理规范在法中的地位的认识,法律本身就是一种伦理秩序,法律和道德不分。中国传统法的结构就是以家族伦理的等级体系为基本格局,或者说以费孝通所说的“差序格局”来界定权利和义务。在这个格局中,处于中心的主浊宗族伦理中的最高等级身份,然后根据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界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大小。高等级的亲属如果侵犯低等级的亲属,法律一般不予处罚,即使处罚也比普通关系轻得多,相反,如果低等级的亲属侵犯高等级的亲属,处罚要比普通人之间的侵犯在生得多。古代刑法鼓励亲亲相隐,禁止亲属相互告发,也不要求亲属在法庭上作证,法律对子孙告发祖父母和父母处以重刑。
   在法符号上,法律是权力的象征。法律是控制臣民的一种手段,而绝不是为了保护他们的个人权利,中国古代社会的法没有现代法治国家法律中的权利内涵。作为一种权力技术,法仅限于刑法。纵观古代社会的律法,不论对于现代社会意义上的刑事犯罪,还是民事侵权,都一律处以刑罚:限制自由、摧残肉体或者发配边远。对于法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权力意义,韩非的一段话很有代表性“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2可见,在中国传统上,法不是与“术”、“势”等同的“帝王之具”。尽管韩非还说过“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贵匹夫。” 3但是我们会发现,不论法家思想是如何强调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有一个始终是不受法律约束的,那就是帝王。只要有一个可以任意妄为,就会败坏整个体制。
  注释:
  1 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文集[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29,230.
  2 《韩非子·定法》。
  3 《韩非子·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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