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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学”的发展在先秦已十分兴盛,它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如“原。论罪”的出现,究其思想根源,是注重“心性”的直接结果。从“心性”说的兴起到“原心论罪”的产生有一个百家争鸣的过程,这一过程为“原心论罪”的产生打下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的基础。当然,“心性”学说对于法律上的影响远不止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