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出庭制度研究

来源 :当代学术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f_luck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新刑诉法也给检察机关工作带来重大影响,特别对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给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新刑诉法的实施,侦查人员出庭率将大大提高,应利用好庭前会以制度,合理、适当的让侦查人员出庭,缓解庭审工作压力,提高诉讼效率。新刑诉法同时吸收两个证据规定,明确将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写入法条,但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不等同于英美法系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它有着中国特色的内涵。检察机关应提前适应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充分利用好新刑诉法,有力打击犯罪,预防腐败。
  关键词:新刑诉法;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一、新刑诉法吸收两个证据规定,侦查人员出庭已经有法可依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在许多国家已经是司法实践中的惯常现象, 但在我国的刑事司法活动中侦查人员极少出庭作证,这主要是因为现行刑诉法对侦查人员出庭没有作出规定,极大程度影响到了其制度的运行, 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迫切需要侦查人员出庭。2010年7 月,两高三部联合颁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初步构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证明侦查程序合法性提供了制度空间和明确的法律依据。
  新刑诉法更是完全吸收了两个证据规定的精华,明确把证人出庭说明情况写入法条。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从此,侦查人员出庭将有法可依。
  二、侦查人员不是证人,侦查人员是出庭说明情况,而不是出庭作证
  不少学者认为,侦查人员符合证人特点,并且,在我国,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存在法律上的依据,就是现行刑诉法第四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他们认为刑诉法在证人的定义上面并没有排除侦查人员。
  其实,不然。我国传统的证人理论认为, 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而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人。证人的这种定义源于我国法律对证人的界分。对于证人我国的理论界定既要考虑到证人的内涵, 又顾及证人在诉讼中的身份特征以及与诉讼之间的利害关系。侦查人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不属于诉讼参与人, 仅仅作为代表侦查机关行使侦查的诉讼主体, 其性质被侦查机关的性质所涵盖,这一点,新刑诉法并未做任何修改。刑诉法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此外,刑诉法在证据种类上的规定,明确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以及鉴定结论(意见)等作为不同于证人证言的独立证据种类, 从而排除了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鉴定人以及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作为证人,也没有将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列入证据的种类之一。根据证人优先理论,侦查人员若是在现场目击了整个案发的过程,首先就要实行回避制度,自己不参与该案件的侦查,而是作为证人,这也体现了证人的不可替代性。
  此外,侦查人员与普通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方式不同,普通证人对于案件的感知直接源于生活中的目击触接,证人出庭作证主要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情况,也就是实体方面;而侦查人员对案件的感知具有公务性, 普通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没有这种身份的特殊性,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更加是注重程序上的公开、公正。侦查人员包括诱惑侦查等秘密侦查的人员介入案件事实, 是基于其公职侦查人员的身份。对这些问题的说明和证实是侦查人员履行职能的延续, 因此而将侦查人员定性为证人属于概念上的错位。
  三、英美法系国家,侦查人员可以作为证人出庭
  侦查人员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是世界许多国家的做法,特别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我们在很多香港电视剧、电影里面也可以经常看到,参与办案的警察、法医、法证等都要出庭作证,在法庭上讲清案件的侦破、证据取得以及鉴定的过程和结论的依据。的确,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经常作为控方的证人出庭作证,辩方也可以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传唤某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大陆法系国家过去同我国一样不主张侦查人员作为证人,但近年来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融合,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也开始将侦查人员纳入证人范畴,如俄罗斯、法国、意大利等。
  英美法系国家,侦查人员是可以作为证人出庭的。原因就在于他们采取的是一种广义的证人概念,即所有走上证人席向法庭作证的人皆为证人。这样一来,侦查人员当然有证人能力,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侦查人员与其他普通证人负有同样的义务和责任,出庭作证前也要手按圣经发誓,如果所说不属实就会构成伪证罪。《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章规定的证人是指除了法官和陪审员之外的人。这一点符合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特征, 而与我国证人的内涵和外延不相符合, 也与大陆法国家的证人范围存在不同。
  因此,那些将我国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同于证人出庭作证,事实是对英美法系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概念与理论的全盘移植。虽然,理论界有大量的学者都直接称之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而且也许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写进刑诉法将来会实现,但是,在目前为止,笔者只认为,侦查人员是部分案件部分程序上的“被告”或者“证人”,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证人。
  四、正确理解我国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内涵
  我们再回来研究一下法条,“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这就是新刑诉法关于侦查人员出庭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侦查人员出庭是有前提条件的,(一)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这是一个大前提,如果通过其他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证据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则不需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二)列举了三种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起因,即法院要求、检察院要求以及侦查人员主动要求。所以,我们可以明白该法条的真正内涵,旨在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涉及的是程序合法性的问题,而非直接涉及案件事实也就是实体部分,当然,程序合法是一个开端,程序合法的前提下所得出的事实结论才能被采信。从这个角度看,也能证明,新刑诉法并没有将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同于证人出庭作证,二者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旨在解决程序问题,后者旨在解决实体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没有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且公诉人、审判长认真审核证据后也没有发现证据收集的不合法,就没有启动证人出庭说明情况的必要。
  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是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之一,一旦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遭到质疑,让侦查人员出庭陈述具体经过,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直接面对面,有利于还原事实真相,也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在庭审口头陈述肯定比书面的情况说明更加真实可靠,审判长、公诉人以及旁听人员都可以从其陈述的事实、表情、神态举止等可以判断真伪。如果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确实有严重违反程序,甚至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则在出庭时必将暴露,其将受到相应的制裁,类似于“赵作海”这样的冤假错案也将避免发生;反之,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为了开脱罪行,胡编乱造事实,试图达到无罪或最轻的目的,侦查人员的出庭,能起到震慑作用,也能当面揭穿被告人的谎言,这比任何证据都更能直接有效的证明被告人的主观罪过,庭审也能取得较好的效果,更重要的是,司法朝着公正、公开又大大的前进了一步。
其他文献
摘 要:刑事诉讼法此次修订,对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制度有了很大的完善。但是,其中依然存在一些缺陷。就保护主体而言,在新刑诉法中没有做出规定究竟应由哪一个机关接受申请,哪一个机关具体实施,公、检、法三机关具体职责如何,如何避免三机关互相推诿的现象出现?而且,现在公、检、法三机关既无专门的机构又无专门的人员和经费来执行保护证人的任务,我们很难期望三机关会迅速、有效地开展证人保护工作。同样,在新刑
期刊
一、引言  在中国刑法理论中,过失与故意都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是一个行为能够被认定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而在德、日刑法理论体系中,不同的学说会将故意与过失放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中来研究,同样的,他们会在各自的理论体系中研究过失犯罪的构造。由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德日犯罪构成理论差异较大,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没有一个清晰的逻辑体系,这导致所有的犯罪构成要素都是耦
期刊
摘 要:自认即当事人一方作出的不利于己、只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事实陈述,也属于法定证据形式当事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则是其承认对其控告的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讲清他实施犯罪的全部事实和情节,变现为自首、坦白和承认。这样是否就能说明后者就是前者在刑事诉讼领域的一种应用呢?前者又是否真的存在于刑事诉讼领域呢?结合两者存在的制度背景以及结合刑法民法的理论构造我们会发现答案是否定的。  关键词:自
期刊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的核心权利。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程度的重要尺度。美国著名律师德肖微茨曾说:”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态度。” [1]日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经公布并即将正式实施。这次对刑诉法的修改其中一个亮点便是,在辩护律师会见通信权方面较为有效地解决了刑诉法与律师法的冲突问题,较好地平衡了追诉犯罪
期刊
摘 要:年龄的大小对犯罪行为的发生有着重要的作用,不同年龄阶段的犯罪人身心发育状况和社会阅历等的不同,会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到他们各自的犯罪率的高低,犯罪的行为模式等。本文以犯罪年龄为犯罪的分类标准,分析各个犯罪年龄阶段的特点及其变化规律,掌握不同年龄阶段犯罪的原因,以便以犯罪年龄为依据研究犯罪的年龄趋势,从而为制定科学合理的犯罪治理对策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犯罪年龄;犯罪趋势;少年期犯罪;青年期
期刊
摘 要:本文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下和职务犯罪衍变的形势下,通过对信息引导初查体系的理论探讨和对域外司法经验以及公安机关信息引导侦查经验的借鉴,提出在新形势下应当如何构建检察机关信息引导初查体系。  关键词:职务犯罪;信息化;引导;初查  引言: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之后,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我们必须探索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艺术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面对初查这一检察
期刊
摘 要:证据与民法密不可分。民法体系特别是合同法中容纳了相当数量的证据规范。本文旨在以《合同法》为例,探讨合同法中的证据方法规范。  关键词:证据规范;合同法;实体法;程序法  证据与民法密不可分。民法典里容纳相当数量的证据规范早已是大陆法系国家通行的事实,不仅以法国法系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民法典专章规定了证据,即便最强调实体法与诉讼法分离的德国法中,民法典里仍保留着数目惊人的证据规范。基于此,我国
期刊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发展,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他们游荡于城市与农村边缘, 成为城市犯罪活动重要部分之一, 并且该群体犯罪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主。2010 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2010 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首次使用了“新生代农民工”的提法。所谓新生代农民工,指的是1980 年以后出生并在城镇务工
期刊
引言  随着改革步入深水区,利益分化,矛盾多发,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司法裁判作为解决社会纠纷主要方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新闻自由对司法裁判是一把双刃剑,不恰当的行使新闻自由权,无疑会给司法裁判施加巨大的舆论压力,甚至左右裁判结果,侵犯到司法裁判的独立性、公正性与权威性。如何让司法裁判与新闻自由达到合理的平衡,使得司法裁判与新闻自由并行不悖,相得益彰,值得我们深入的分析探究。  一、 司法裁判
期刊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特别是以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的案件,施害者在对被害者实施了有形的物质性侵害的同时,往往也会造成被害者与其家属巨大的精神痛苦。法官在判决的时候,根据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往往本着不应人为扩大损害赔偿的主旨,认为刑事处罚已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但以上说法有些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并不认可,他们认为单纯的民事案件都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损害程度大于单纯民事案件的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附带民事行为却被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