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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柏林在《两种自由》中提出了两种关于自由的概念,“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这两种关于自由的思想体系对服从与强制这一古老的政治中心问题给出了互相冲突的答案。在这两种互相对立的自由体系中,柏林认为“消极自由”更合理、更可取,而“积极自由”则极易走向专制和极权。论文中我将从“消极自由”的定义出发,论述“消极自由”将自由作为人的目的时,同样面临着陷入对自由追逐的泥潭之中停步不前,甚至以自由之名背叛自由的困境中。将自由作为政治目的或手段都存在着无法避免的困难,最后我将简要的提出我所认为的自由应该具备的一些特性。
关键词 消极自由 自由作为目的 目的和手段
一、“消极自由”的马其诺防线
以赛亚.伯林认为“消极自由”的定义,主要是针对以下这个问题的答案相关,亦即:“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或应当被允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1]一般说来,个人自由,就是指一个人能够不受别人的阻挠而径自行动。但是,人的欲望丰富多样,且彼此各不相同。这就使得,如果不对自由的范围加以限制,每个人仅仅依照自己的需求和欲望去行动,而不在乎他人的自由是否同样得到尊重,甚至不惜牺牲他人的自由来满足自己的自由。人类就会陷入一种“自然的”自由状态中,因为如果这样的话,人们就可以漫无界限的干涉彼此的行为,导致社会的混乱,在这种混乱中,要不人类的最低限度之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要不就是弱者的自由被强者所剥夺。无论那种结果,都是人类自由的丧失。因此,相信人类诸多目的与活动,不会自动趋于和谐的思想家门认为:人类自由行动的范围,必须由法律加以限制。“但是,他们同样又认为,尤其是英国的洛克与穆勒以及法国的康斯坦和托克维尔等自由思想家认为:个人自由应该有一个无论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围,如果这些范围被逾越,个人将会发觉自己身处的范围,狭窄到自己的天赋能力甚至无法做最起码的发挥,而唯有这些天赋能力得到最起码的发挥,它才可能追求,甚至才能‘构想’,人类认为是善的,对的,神圣的目的。根据这一推论,我们应当在个人的私生活与公众的权威之间,划定一道界限。”[2]这条划在公共权威与私人生活之间的界限,就是维护人类自由的绝对防线,只有坚守这条防线,保留一个确定的个人自由领域,人的本性才不会遭到贬抑,人类社会才不会构成专制,人类才能够得到发展。所以,“消极自由”就是制订出一个可以辨认出来的自由领域,在这个领域内,每个人的自由都不受任何干涉。
“消极自由”划定一个不受任何人包括公共权威干涉的私人领域,预设了三个前提。首先,个人自由是可以被划分的。个人自由的范围很大,其内容更是富多样,它包括言论自由,意见自由,宗教自由,财产自由,选举自由等各种不同的自由权利,同时这些不同的自由权利并不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必然是可分离的,否则,就无法划出一个界限,使得某些自由权利属于公共权威领域,另外一些则属于不可侵犯的私人领域。其次,对于不同的人,各种自由权利的重要性也互不相同。每个人的欲望和目的,所处的环境和条件是有差异的。对一个宗教徒来说,宗教信仰的自由可能是最重要的,他就必须把宗教自由划入不可侵犯的私人领域;但对于一个纯粹的商人来说,可能财产自由才是他最关心和最在乎的自由权利;对一个人文人来说,意见表达的自由就是他必须捍卫的自由权利;而一个坠入爱河的人可能为了婚姻自由的权利而放弃一切。不仅对不同的人来说是如此,对于拥有不同历史背景和文化环境的民族和国家,在这个问题的选择上也会千差万别。这就必然造成在公共权威和私人领域之间划分界限的困难,我们不可能把所有人认为最重要的自由权利都划入私人生活领域。一旦如此,这条界限就会根本不存在;也不能只把一部分人认为最重要的自由权利划入私人领域,这样就是牺牲一部分人的自由成全另一部分人的自由,这与划定界限的初衷是想违背的。最后,无论政治家们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让所有人认同了一条能够划分公共权威和私人领域的界限,它都意味着把一些属于个人自由的权利划出私人领域,从此不再被人们享有的行为变得合理,并且被法律认可。
个人自由本身可以被划分,各种自由权利对不同人的重要性存在差异,同时这种为了某些看似更重要的自由权利,把另一些认为相对不重要的自由权利划出私人领域的行为是合法的。这样很容易导致一种情况,即某些智慧、雄辩且具有魅力和力量的人,只要他们能够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包括欺骗和武力强制),说服其他人认同他所赞同的重要权利,从而把其它一些他认为不重要的自由权利划出私人领域的行为变得合理且合法。这难道不是为了使某些人自由而削减其他人的自由吗?我们所关注的不只是当下时刻和自己,说远点,我们必须为了人类的未来,子孙后代考虑;说近点,就是我们自己的明天和未来。既然在今天,我可以为了一个认为重要的自由权利,允许政府或某些强者把一些看似不重要的自由权利拿走,无论其理由说的如何冠冕堂皇,都意味着,我承认了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如此,明天,只要政府或任何人能够以任何方式使我屈服,他就能够以同样的理由把我今天脚下这片所剩无几的自由之地划归为公共领域,并且他的这种行为是合法的。
“消极的自由”通过在公共权威和私人领域之间划定界限,维持个人最低限度的自由,以达到个人自由这一目的的方式只是为人的自由设立一道看似坚固实则脆弱的马其诺防线,这道防线甚至会成为人们获取自由的障碍,看似步步为营,实则步步后撤,个人自由的领域只会不断缩小,最终可能彻底丧失。
二、自由不能作为目的和手段
自由这样一个观念甚至不能成为一种政治的“目的”,因为一旦将自由设定为目的,就意味着此时此刻自由还不存在,为了获取自由,我们就要尽可能改变现状,达成某些条件或设定某些限制。依照解决问题的逻辑步骤,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实现或设定某些必要条件和限制,而这些手段或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与实现人的自由这一最终目的是相去甚远。为了最终目的,某些坚强的、“有远见”的人就会为这些条件义无反顾的努力,甚至不惜牺牲自我。这些人往往具有让人震惊的意志和人格魅力,能够最大限度的激发起世人的情感,并拥护在这些人身边朝着他所设定的“真理之路“前进。更严重的是,这些条件和限制会不断的向着自由相反的方向回溯,为了前一个条件的达成设定另一个次生的条件,如此往复循环,最终在无穷无尽的条件中将自由这一终极目的消解掉。(在此我的前提只是那些政治家,革命家是真诚的为自由这一目的去战斗,而不是将其别有用心的作为自己的一种执念或疯狂的目的工具,第二种情况将更为恶劣,对人类造成的悲剧最为严重,任何对二十世纪人类历史有所了解的人都能够清楚的意识到这点。)
自由作为目的,可能还蕴涵着这样一层意思——自由是某种我暂时还没有获得的权利或状态。想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打破身上的枷锁,但我凭什么打破桎梏我的枷锁,在此之前,我必须具备一定的行动自由才可能,可自由又是当下的我所不具备的权利。这样,我就陷入了一个自由的悖论当中,就好像一个被紧锁的房间,要进去,我就必须拿到开门的钥匙,可这唯一的钥匙却被锁在房间内,如此,要进入房间就只能是天方夜谈。
自由更不能成为一种手段,如果说,我们追求自由是因为自由能带来什么东西的话,那就意味着为了这个结果而放弃自由、抹杀自由是合情合理的。
三、对自由存在方式的一些思考
自由作为目的随时面临背叛的困境,自由更不可能作为一种手段。如此,它将以何种方式存在?这个问题很难回答,但有些东西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对于每个人来说,自由必须是持存的。并且蕴育在每一个人,每一个国家,每个民族,每一个时刻,每一种行为当中。自由无所谓高低,无所谓崇高卑贱,无所谓伟大或狭隘,无所谓绝对自由和相对自由。一个卑微穷人的自由和一位国家领袖的自由是同样高尚不可践踏的;一个原始族群的自由和一个人口数亿大国的自由是同样伟大不可侵犯的。当一个人在某一刻为了某种欲望或目的而暂时妥协放弃自由时,他就是不自由的。因为自由本身是独一的高尚的。对于自由的人来说,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只有坚守构成其生命本真存在的核心,并为此敢于面对一切困难和诱惑,才是真正的自由。最重要的东西可以彼此不同,甚至完全相反,对与一个贫穷农民可能获得食物生存下去是最重要的,对于一个极度痴迷于莎士比亚的人,一本莎士比亚的遗失手稿可能更甚于衣食,某个人为了一件珍贵的文物而倾家荡产甚至丢失性命的传奇故事我们听的并不少。但对于所有自由的人有一点是相同的,他们可以自由的选择对他来说真正重要的东西,并去追求这个对他存在真正重要的东西,只要他不干涉或阻碍其他人自由的生活,这才是真正的自由。从来不存在无力应用自由的人,只存在没有勇气应用自由的人。
总有人会问,如果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那么,总会出现自己与他人之间的矛盾需求。为了自己的自由就必须使他人不自由,战争也就随之爆发。但每个人在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同时,必须以不干涉他人的自由选择为前提。于是有人又会说,如此,在这个需求复杂的社会中我就没有完全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因为它毕竟是有限制的,就不是真正完全的自由。我要说,以不干涉他人自由为前提,并不是对自由的限制或侵犯,它就是自由本身的内容。因为一旦我为了自身的自由而干涉甚至牺牲他人的自由,就等于我认同了在能力足够强大的时候,每个人为了自己的自由都可以去干涉阻碍他人选择的自由。也就是说,只要一个人力量比我强大,同时我的选择和他的选择相矛盾,他就可以肆意的以任何方式强迫我牺牲自由,成就他的自由,从而使我不自由。所以,允许为了自己的自由而干涉他人选择的自由就等于承认使我自己不自由的权力是合法的,而这是与自由本身相矛盾的,自由不可能允许自己不自由。
参考文献:
[1] [英] 以赛亚.柏林著《自由论》 胡传胜译 译林出版社 2005年8月 P189
[2] [英] 以赛亚.柏林著《自由论》 胡传胜译 译林出版社 2005年8月 P191
作者简介:
张振武,男,1985年12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现为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10级外国哲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西方哲学史
关键词 消极自由 自由作为目的 目的和手段
一、“消极自由”的马其诺防线
以赛亚.伯林认为“消极自由”的定义,主要是针对以下这个问题的答案相关,亦即:“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或应当被允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1]一般说来,个人自由,就是指一个人能够不受别人的阻挠而径自行动。但是,人的欲望丰富多样,且彼此各不相同。这就使得,如果不对自由的范围加以限制,每个人仅仅依照自己的需求和欲望去行动,而不在乎他人的自由是否同样得到尊重,甚至不惜牺牲他人的自由来满足自己的自由。人类就会陷入一种“自然的”自由状态中,因为如果这样的话,人们就可以漫无界限的干涉彼此的行为,导致社会的混乱,在这种混乱中,要不人类的最低限度之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要不就是弱者的自由被强者所剥夺。无论那种结果,都是人类自由的丧失。因此,相信人类诸多目的与活动,不会自动趋于和谐的思想家门认为:人类自由行动的范围,必须由法律加以限制。“但是,他们同样又认为,尤其是英国的洛克与穆勒以及法国的康斯坦和托克维尔等自由思想家认为:个人自由应该有一个无论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围,如果这些范围被逾越,个人将会发觉自己身处的范围,狭窄到自己的天赋能力甚至无法做最起码的发挥,而唯有这些天赋能力得到最起码的发挥,它才可能追求,甚至才能‘构想’,人类认为是善的,对的,神圣的目的。根据这一推论,我们应当在个人的私生活与公众的权威之间,划定一道界限。”[2]这条划在公共权威与私人生活之间的界限,就是维护人类自由的绝对防线,只有坚守这条防线,保留一个确定的个人自由领域,人的本性才不会遭到贬抑,人类社会才不会构成专制,人类才能够得到发展。所以,“消极自由”就是制订出一个可以辨认出来的自由领域,在这个领域内,每个人的自由都不受任何干涉。
“消极自由”划定一个不受任何人包括公共权威干涉的私人领域,预设了三个前提。首先,个人自由是可以被划分的。个人自由的范围很大,其内容更是富多样,它包括言论自由,意见自由,宗教自由,财产自由,选举自由等各种不同的自由权利,同时这些不同的自由权利并不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必然是可分离的,否则,就无法划出一个界限,使得某些自由权利属于公共权威领域,另外一些则属于不可侵犯的私人领域。其次,对于不同的人,各种自由权利的重要性也互不相同。每个人的欲望和目的,所处的环境和条件是有差异的。对一个宗教徒来说,宗教信仰的自由可能是最重要的,他就必须把宗教自由划入不可侵犯的私人领域;但对于一个纯粹的商人来说,可能财产自由才是他最关心和最在乎的自由权利;对一个人文人来说,意见表达的自由就是他必须捍卫的自由权利;而一个坠入爱河的人可能为了婚姻自由的权利而放弃一切。不仅对不同的人来说是如此,对于拥有不同历史背景和文化环境的民族和国家,在这个问题的选择上也会千差万别。这就必然造成在公共权威和私人领域之间划分界限的困难,我们不可能把所有人认为最重要的自由权利都划入私人生活领域。一旦如此,这条界限就会根本不存在;也不能只把一部分人认为最重要的自由权利划入私人领域,这样就是牺牲一部分人的自由成全另一部分人的自由,这与划定界限的初衷是想违背的。最后,无论政治家们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让所有人认同了一条能够划分公共权威和私人领域的界限,它都意味着把一些属于个人自由的权利划出私人领域,从此不再被人们享有的行为变得合理,并且被法律认可。
个人自由本身可以被划分,各种自由权利对不同人的重要性存在差异,同时这种为了某些看似更重要的自由权利,把另一些认为相对不重要的自由权利划出私人领域的行为是合法的。这样很容易导致一种情况,即某些智慧、雄辩且具有魅力和力量的人,只要他们能够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包括欺骗和武力强制),说服其他人认同他所赞同的重要权利,从而把其它一些他认为不重要的自由权利划出私人领域的行为变得合理且合法。这难道不是为了使某些人自由而削减其他人的自由吗?我们所关注的不只是当下时刻和自己,说远点,我们必须为了人类的未来,子孙后代考虑;说近点,就是我们自己的明天和未来。既然在今天,我可以为了一个认为重要的自由权利,允许政府或某些强者把一些看似不重要的自由权利拿走,无论其理由说的如何冠冕堂皇,都意味着,我承认了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如此,明天,只要政府或任何人能够以任何方式使我屈服,他就能够以同样的理由把我今天脚下这片所剩无几的自由之地划归为公共领域,并且他的这种行为是合法的。
“消极的自由”通过在公共权威和私人领域之间划定界限,维持个人最低限度的自由,以达到个人自由这一目的的方式只是为人的自由设立一道看似坚固实则脆弱的马其诺防线,这道防线甚至会成为人们获取自由的障碍,看似步步为营,实则步步后撤,个人自由的领域只会不断缩小,最终可能彻底丧失。
二、自由不能作为目的和手段
自由这样一个观念甚至不能成为一种政治的“目的”,因为一旦将自由设定为目的,就意味着此时此刻自由还不存在,为了获取自由,我们就要尽可能改变现状,达成某些条件或设定某些限制。依照解决问题的逻辑步骤,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实现或设定某些必要条件和限制,而这些手段或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与实现人的自由这一最终目的是相去甚远。为了最终目的,某些坚强的、“有远见”的人就会为这些条件义无反顾的努力,甚至不惜牺牲自我。这些人往往具有让人震惊的意志和人格魅力,能够最大限度的激发起世人的情感,并拥护在这些人身边朝着他所设定的“真理之路“前进。更严重的是,这些条件和限制会不断的向着自由相反的方向回溯,为了前一个条件的达成设定另一个次生的条件,如此往复循环,最终在无穷无尽的条件中将自由这一终极目的消解掉。(在此我的前提只是那些政治家,革命家是真诚的为自由这一目的去战斗,而不是将其别有用心的作为自己的一种执念或疯狂的目的工具,第二种情况将更为恶劣,对人类造成的悲剧最为严重,任何对二十世纪人类历史有所了解的人都能够清楚的意识到这点。)
自由作为目的,可能还蕴涵着这样一层意思——自由是某种我暂时还没有获得的权利或状态。想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打破身上的枷锁,但我凭什么打破桎梏我的枷锁,在此之前,我必须具备一定的行动自由才可能,可自由又是当下的我所不具备的权利。这样,我就陷入了一个自由的悖论当中,就好像一个被紧锁的房间,要进去,我就必须拿到开门的钥匙,可这唯一的钥匙却被锁在房间内,如此,要进入房间就只能是天方夜谈。
自由更不能成为一种手段,如果说,我们追求自由是因为自由能带来什么东西的话,那就意味着为了这个结果而放弃自由、抹杀自由是合情合理的。
三、对自由存在方式的一些思考
自由作为目的随时面临背叛的困境,自由更不可能作为一种手段。如此,它将以何种方式存在?这个问题很难回答,但有些东西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对于每个人来说,自由必须是持存的。并且蕴育在每一个人,每一个国家,每个民族,每一个时刻,每一种行为当中。自由无所谓高低,无所谓崇高卑贱,无所谓伟大或狭隘,无所谓绝对自由和相对自由。一个卑微穷人的自由和一位国家领袖的自由是同样高尚不可践踏的;一个原始族群的自由和一个人口数亿大国的自由是同样伟大不可侵犯的。当一个人在某一刻为了某种欲望或目的而暂时妥协放弃自由时,他就是不自由的。因为自由本身是独一的高尚的。对于自由的人来说,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只有坚守构成其生命本真存在的核心,并为此敢于面对一切困难和诱惑,才是真正的自由。最重要的东西可以彼此不同,甚至完全相反,对与一个贫穷农民可能获得食物生存下去是最重要的,对于一个极度痴迷于莎士比亚的人,一本莎士比亚的遗失手稿可能更甚于衣食,某个人为了一件珍贵的文物而倾家荡产甚至丢失性命的传奇故事我们听的并不少。但对于所有自由的人有一点是相同的,他们可以自由的选择对他来说真正重要的东西,并去追求这个对他存在真正重要的东西,只要他不干涉或阻碍其他人自由的生活,这才是真正的自由。从来不存在无力应用自由的人,只存在没有勇气应用自由的人。
总有人会问,如果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那么,总会出现自己与他人之间的矛盾需求。为了自己的自由就必须使他人不自由,战争也就随之爆发。但每个人在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同时,必须以不干涉他人的自由选择为前提。于是有人又会说,如此,在这个需求复杂的社会中我就没有完全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因为它毕竟是有限制的,就不是真正完全的自由。我要说,以不干涉他人自由为前提,并不是对自由的限制或侵犯,它就是自由本身的内容。因为一旦我为了自身的自由而干涉甚至牺牲他人的自由,就等于我认同了在能力足够强大的时候,每个人为了自己的自由都可以去干涉阻碍他人选择的自由。也就是说,只要一个人力量比我强大,同时我的选择和他的选择相矛盾,他就可以肆意的以任何方式强迫我牺牲自由,成就他的自由,从而使我不自由。所以,允许为了自己的自由而干涉他人选择的自由就等于承认使我自己不自由的权力是合法的,而这是与自由本身相矛盾的,自由不可能允许自己不自由。
参考文献:
[1] [英] 以赛亚.柏林著《自由论》 胡传胜译 译林出版社 2005年8月 P189
[2] [英] 以赛亚.柏林著《自由论》 胡传胜译 译林出版社 2005年8月 P191
作者简介:
张振武,男,1985年12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现为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10级外国哲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西方哲学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