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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也许是一段感情的结束,但并不意味着一些责任的消失,而只是履行责任的方式或方法发生了一些变化,由此引发的围绕子女抚养、探视、教育等方面的纠纷一直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类案件中的争议焦点。这些“家务事”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影响的不只是各方权益,更是孩子敏感而脆弱的心灵。
法律人士表示,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既要知晓相关法律规定,更要出于对子女的爱护,尽量通过通情达理的方式协商解决。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父母离异对孩子的负面影响。
分居也应负担抚养费
黄先生和妻子刘女士从2000年4月开始分居,此后一直离家外住,对儿子也没有尽过抚养义务。为此,妻子代理儿子起诉自己的父亲,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查明,黄先生每月收入1200余元,而妻子每月收入只有七八百元。最终法院判决黄先生必须支付从2000年4月起的抚养费,每月280元。
【法官说法】
许多人有种误解,认为只有在夫妻离婚后才存在支付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其实父母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随子女出生即产生,直至子女成年独立生活时。
分居期间,黄先生没有承担儿子的任何教育、生活费用。依靠妻子刘女士每月七八百元的收入,维持母子俩的生活和儿子的学习费用显然有困难。而黄先生的经济状况良好,具有负担能力。
至于抚养费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丧劳”成年子女仍需抚养
孙先生和前妻所生的儿子已经成年,2004年儿子患精神分裂症,而且病情严重,无法参加工作。为此,前妻代理儿子起诉父亲孙先生,要求他分担抚养费用。
孙先生认为,儿子早已成年且得病是自己离婚后的事,因此拒绝支付抚养费。
法院最终判决,要求孙先生每月支付500余元抚养费。
【法官说法】
子女满18周岁,在法律上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称为成年人。一般情况下成年子女应当自食其力,父母没有义务承担抚养责任,不存在支付抚养费的问题。
但是法律也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仍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所谓“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像这样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承担抚养费。
然而,目前更为常见的问题是:子女已成年但仍在接受大学教育,生活费、教育费是否可要求父母承担。根据相关法规,答案是否定的。
当然,父母若有条件,负担子女的大学学费、生活费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但从法律角度,这已经不是父母的义务了。因此,离婚的夫妻对这项费用可以协商解决。但如果子女向法院起诉,这部分费用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约定抚养费须考虑周全
周女士和前夫协议离婚时,为了早日摆脱前夫,在抚养费上作了让步,双方顺利达成了离婚协议,约定前夫每月支付200元作为女儿的抚养费。
但是几个月后,周女士又觉得自己吃亏了,于是到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的意思表示是有法律效力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离婚后,在客观条件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子女的扶养负担没有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一方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实际生活中常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夫妻协议离婚时,一方以放弃房产、贵重物品的分割份额,作为对子女抚养费的补偿。如果是这种情况,就必须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以哪一项财产折抵多少抚养费。很多纠纷就是因为当初约定不明,造成放弃财产的一方在日后被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而且往往遭到败诉。
必要时抚养费可增加
侯女士和丈夫离婚时,儿子尚在幼儿园。两年后,儿子进入小学学习,生活和教育费用有所增加,原费用已经不能满足所需。侯女士代理儿子向法院起诉,认为当初确定每月150元抚养费太低,因父亲目前在开出租车,每月收入至少人民币2500元,因此要求增加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要求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250元。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规:“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这里所说的“必要时”,仅限于客观情势的变化。具体包括社会经济状况和生活条件的变化、子女实际学习和生活需要的增加以及父母收入情况的变化导致抚养能力发生变化等。
温馨提醒:
之一:子女“闯祸”离婚父母都得“买单”?
朱先生和妻子离异多年,儿子一直和前妻共同生活。去年,17岁的儿子和别人发生纠纷并将对方打成重伤,儿子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他和前妻必须共同负担11万元的赔偿。
“孩子不归我管,为什么还要我赔钱?”朱先生怎么也想不通。
然而法官认为,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并不丧失监护权。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意味着义务和责任。未成年人行为致人损害,由他的法定代理人(通常即是父母)承担民事责任。有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首先应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责任,但当该方监护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时,其他监护人也有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法官提醒,无论是否和子女共同生活,离婚后父母双方都有责任关心子女的成长。否则一旦子女“闯祸”,不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恐怕也难辞其咎。
之二:探视方式事先约定特殊情形可以中止
《婚姻法》对“探视权”有专门的规定,即“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的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但在实践中,对子女的探视问题常常引发离婚夫妻新的矛盾,有些甚至需要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进行,这与探视权内容相对抽象有关。
法官建议,夫妻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应当在协议中对一方探视孩子的地点、方式、时间尽量明确进行约定,以利于将来的实行。即使有一方不执行协议,有明确约定也有利于要求法院执行。
不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视与子女交流,总体来说是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双方应该本着为孩子着想的态度处理好探视问题。但法律也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在实践中,中止的事由一般包含以下一些情形:
曾犯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无明显悔罪表现,有可能使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的;
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劫持、胁迫等暴力倾向的;
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的;
患有严重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
有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年满10周岁以上的子女,本人明确表示不愿接受探视的。
相关链接:子女抚养权的确定
哺乳期内子女:离婚后,哺乳期内子女的抚养,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的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两周岁以上子女: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双方具体情况:双方的经济能力、个人素质(文化层次)、家庭环境、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司法实践中,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随何方生活发生争议的,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法律人士表示,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既要知晓相关法律规定,更要出于对子女的爱护,尽量通过通情达理的方式协商解决。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父母离异对孩子的负面影响。
分居也应负担抚养费
黄先生和妻子刘女士从2000年4月开始分居,此后一直离家外住,对儿子也没有尽过抚养义务。为此,妻子代理儿子起诉自己的父亲,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查明,黄先生每月收入1200余元,而妻子每月收入只有七八百元。最终法院判决黄先生必须支付从2000年4月起的抚养费,每月280元。
【法官说法】
许多人有种误解,认为只有在夫妻离婚后才存在支付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其实父母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随子女出生即产生,直至子女成年独立生活时。
分居期间,黄先生没有承担儿子的任何教育、生活费用。依靠妻子刘女士每月七八百元的收入,维持母子俩的生活和儿子的学习费用显然有困难。而黄先生的经济状况良好,具有负担能力。
至于抚养费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丧劳”成年子女仍需抚养
孙先生和前妻所生的儿子已经成年,2004年儿子患精神分裂症,而且病情严重,无法参加工作。为此,前妻代理儿子起诉父亲孙先生,要求他分担抚养费用。
孙先生认为,儿子早已成年且得病是自己离婚后的事,因此拒绝支付抚养费。
法院最终判决,要求孙先生每月支付500余元抚养费。
【法官说法】
子女满18周岁,在法律上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称为成年人。一般情况下成年子女应当自食其力,父母没有义务承担抚养责任,不存在支付抚养费的问题。
但是法律也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仍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所谓“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像这样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承担抚养费。
然而,目前更为常见的问题是:子女已成年但仍在接受大学教育,生活费、教育费是否可要求父母承担。根据相关法规,答案是否定的。
当然,父母若有条件,负担子女的大学学费、生活费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但从法律角度,这已经不是父母的义务了。因此,离婚的夫妻对这项费用可以协商解决。但如果子女向法院起诉,这部分费用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约定抚养费须考虑周全
周女士和前夫协议离婚时,为了早日摆脱前夫,在抚养费上作了让步,双方顺利达成了离婚协议,约定前夫每月支付200元作为女儿的抚养费。
但是几个月后,周女士又觉得自己吃亏了,于是到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的意思表示是有法律效力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离婚后,在客观条件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子女的扶养负担没有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一方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实际生活中常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夫妻协议离婚时,一方以放弃房产、贵重物品的分割份额,作为对子女抚养费的补偿。如果是这种情况,就必须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以哪一项财产折抵多少抚养费。很多纠纷就是因为当初约定不明,造成放弃财产的一方在日后被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而且往往遭到败诉。
必要时抚养费可增加
侯女士和丈夫离婚时,儿子尚在幼儿园。两年后,儿子进入小学学习,生活和教育费用有所增加,原费用已经不能满足所需。侯女士代理儿子向法院起诉,认为当初确定每月150元抚养费太低,因父亲目前在开出租车,每月收入至少人民币2500元,因此要求增加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要求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250元。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规:“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这里所说的“必要时”,仅限于客观情势的变化。具体包括社会经济状况和生活条件的变化、子女实际学习和生活需要的增加以及父母收入情况的变化导致抚养能力发生变化等。
温馨提醒:
之一:子女“闯祸”离婚父母都得“买单”?
朱先生和妻子离异多年,儿子一直和前妻共同生活。去年,17岁的儿子和别人发生纠纷并将对方打成重伤,儿子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他和前妻必须共同负担11万元的赔偿。
“孩子不归我管,为什么还要我赔钱?”朱先生怎么也想不通。
然而法官认为,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并不丧失监护权。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意味着义务和责任。未成年人行为致人损害,由他的法定代理人(通常即是父母)承担民事责任。有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首先应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责任,但当该方监护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时,其他监护人也有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法官提醒,无论是否和子女共同生活,离婚后父母双方都有责任关心子女的成长。否则一旦子女“闯祸”,不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恐怕也难辞其咎。
之二:探视方式事先约定特殊情形可以中止
《婚姻法》对“探视权”有专门的规定,即“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的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但在实践中,对子女的探视问题常常引发离婚夫妻新的矛盾,有些甚至需要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进行,这与探视权内容相对抽象有关。
法官建议,夫妻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应当在协议中对一方探视孩子的地点、方式、时间尽量明确进行约定,以利于将来的实行。即使有一方不执行协议,有明确约定也有利于要求法院执行。
不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视与子女交流,总体来说是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双方应该本着为孩子着想的态度处理好探视问题。但法律也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在实践中,中止的事由一般包含以下一些情形:
曾犯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无明显悔罪表现,有可能使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的;
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劫持、胁迫等暴力倾向的;
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的;
患有严重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
有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年满10周岁以上的子女,本人明确表示不愿接受探视的。
相关链接:子女抚养权的确定
哺乳期内子女:离婚后,哺乳期内子女的抚养,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的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两周岁以上子女: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双方具体情况:双方的经济能力、个人素质(文化层次)、家庭环境、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司法实践中,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随何方生活发生争议的,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