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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抽象的意义上,贿赂罪中贿赂的范围本就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因为对范围“宽窄”的取舍最终应取决于人类文明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我国《刑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受贿罪,但是对受贿罪的范围仍然仅限于财物方面。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将“性”等非物质性利益排除,而无法对性贿赂行为定罪处罚。针对性贿赂问题在国际社会中的立法现状和趋势,笔者根据我国现存的问题试从性贿赂纳入贿赂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进行思考,以此建议将性贿赂纳入刑法,扩大贿赂罪的内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