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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追求正义的道路上,存在着两种取向,分别是:追求实质正义与追求程序正义。所谓实质正义,就是指不考虑通过何种手段与过程,追求结果上的公平与公正,实质正义是正义的真正归宿。而程序正义则是一种过程上的正义,如罗尔斯说,程序正义“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和正当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什么样的结果。”罗尔斯同时提出了实现程序正义的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其基本的意思就是对于每个人的基本自由,比如言论的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等,都应该获得平等的保护;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这些第一个原则所保护的平等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个人的利益,并且这个原则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的人开放,这个原则的基本意思是每个人依据对社会的权力和义务的分配,获得相应的权力和义务,这个原则允许从社会结构中获得权力和义务的不平等。
在一个巨大的社会共同体中,单个人的力量是非常渺小的,想靠个人自己的力量去追求实质正义几乎不可能作到。所以我们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给国家机关如政府、法院等,行使公权力代替我们主持正义。既然个人无法实现实质正义,我们必须也只有通过符合正义的程序和规则才能证明我们的诉求确实是正义的,而公权力也必须通过符合正义的程序来替我们主持正义,这就是程序正义的价值所在。此外,程序正义的意义不仅仅体现在它追求实质正义的积极作用上,还体现于它的消极作用,即最大程度的避免不正义的结果。任何人都会犯错误,更不必说还有人会蓄意欺骗,所以我们不得不通过程序正义,小心翼翼的,用甚至看上去有些迂腐和过分谨慎的方式去寻求实质正义。我们为了追求正义而设立了公权力,公权力却并不天然的站在正义的一边,而是正义的最大的威胁。公权力天生就是傲慢而贪婪的,总是想使自己凌驾于一切之上。所以我们给公权力套上枷锁,让它听我们的话,而程序正义正是这其中一条锁链。程序正义可以起到防止公权力越界,阻止公权力危害实质正义的作用。
但是现实中还存在一些情况,人们追求程序正义却并没有得到实质正义。因此人们往往会产生这样的疑惑:是否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冲突?我们是否可以为了追求实在正义而不顾程序正义?但是,产生这样的疑惑是因为人们不清楚一个简单事实:程序正义只是实质正义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要最终获得实质正义还必须靠人的智慧与努力。程序正义仅仅是规则的正义,正如在比赛中遵守规则并不能保证你赢得比赛,但是违反规则却一定会输掉比赛。比如在辛普森案中,导致被害者的正义没有得到申张并非是因为追求程序正义,而是因为警察们没有能够掌握真正确凿的证据,甚至还有伪造证据的行为。
想不顾程序正义而追求实质正义是不可行的,因为个人的判断并不总是可靠的,而且很容易受到干扰,如此得到的正义具有偶然性。具有偶然性的正义并非正义,若离开程序正义来追求正义,只能诉诸于暴力或者不受限制的权力,甚至是公权力的私用,这事实上正是对正义的损害。而且,抱有这种想法的人并没有意识到,正义本身是一个表示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得到合理平衡的概念,因此并不存在绝对的百分之百的正义,程序正义正是在程序中动态的体现了这种合理平衡。如果没有程序正义只追求实质正义,无疑陷入了追求绝对的正义的极端,最终一定会导向不正义。
近年来,对于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讨论变得很热门,特别是在互联网上大家争论不已,其具体表现为司法独立性与民意的关系问题。人们在思考和讨论这样的问题:司法是否应该保持独立性?民意是否可以干涉司法?如果可以,那应该在什么情况下以何种形式干涉?司法独立性正是程序正义的前提,而民意则表达了对实质正义的诉求。正如前面所分析的,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必要条件,若无程序正义则无实质正义,所以司法独立不应该受到民意干扰。事实上,在一个民主国家里,法律就是真实民意的体现,只要司法过程是符合法律的,那它就是符合民意的;在符合法律之外再去寻求符合民意,无异于叠床架屋。
当然,人们更加担忧和反对的是某些人滥用手中的权利来干涉司法的独立,在此案中,民意并没有干涉司法独立性,而是保证了司法过程的相对独立。正如前面所说的那样,公权力往往是正义的最大的敌人,正是不受限制的权力而不是民意才是经常干涉司法独立的“凶手”。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为权力经常干涉司法就认为以民意干涉司法具有合理性,因为我们所追求的是司法独立不受任何因素的干扰。
参考文献:
[1] 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
[2]孙锐.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冲突关系的质疑[J].政法论坛, 2007,1:177
[3]程龙.论程序正义研究中的两个教条[J].社会科学战线, 2006,2:327
在一个巨大的社会共同体中,单个人的力量是非常渺小的,想靠个人自己的力量去追求实质正义几乎不可能作到。所以我们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给国家机关如政府、法院等,行使公权力代替我们主持正义。既然个人无法实现实质正义,我们必须也只有通过符合正义的程序和规则才能证明我们的诉求确实是正义的,而公权力也必须通过符合正义的程序来替我们主持正义,这就是程序正义的价值所在。此外,程序正义的意义不仅仅体现在它追求实质正义的积极作用上,还体现于它的消极作用,即最大程度的避免不正义的结果。任何人都会犯错误,更不必说还有人会蓄意欺骗,所以我们不得不通过程序正义,小心翼翼的,用甚至看上去有些迂腐和过分谨慎的方式去寻求实质正义。我们为了追求正义而设立了公权力,公权力却并不天然的站在正义的一边,而是正义的最大的威胁。公权力天生就是傲慢而贪婪的,总是想使自己凌驾于一切之上。所以我们给公权力套上枷锁,让它听我们的话,而程序正义正是这其中一条锁链。程序正义可以起到防止公权力越界,阻止公权力危害实质正义的作用。
但是现实中还存在一些情况,人们追求程序正义却并没有得到实质正义。因此人们往往会产生这样的疑惑:是否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冲突?我们是否可以为了追求实在正义而不顾程序正义?但是,产生这样的疑惑是因为人们不清楚一个简单事实:程序正义只是实质正义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要最终获得实质正义还必须靠人的智慧与努力。程序正义仅仅是规则的正义,正如在比赛中遵守规则并不能保证你赢得比赛,但是违反规则却一定会输掉比赛。比如在辛普森案中,导致被害者的正义没有得到申张并非是因为追求程序正义,而是因为警察们没有能够掌握真正确凿的证据,甚至还有伪造证据的行为。
想不顾程序正义而追求实质正义是不可行的,因为个人的判断并不总是可靠的,而且很容易受到干扰,如此得到的正义具有偶然性。具有偶然性的正义并非正义,若离开程序正义来追求正义,只能诉诸于暴力或者不受限制的权力,甚至是公权力的私用,这事实上正是对正义的损害。而且,抱有这种想法的人并没有意识到,正义本身是一个表示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得到合理平衡的概念,因此并不存在绝对的百分之百的正义,程序正义正是在程序中动态的体现了这种合理平衡。如果没有程序正义只追求实质正义,无疑陷入了追求绝对的正义的极端,最终一定会导向不正义。
近年来,对于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讨论变得很热门,特别是在互联网上大家争论不已,其具体表现为司法独立性与民意的关系问题。人们在思考和讨论这样的问题:司法是否应该保持独立性?民意是否可以干涉司法?如果可以,那应该在什么情况下以何种形式干涉?司法独立性正是程序正义的前提,而民意则表达了对实质正义的诉求。正如前面所分析的,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必要条件,若无程序正义则无实质正义,所以司法独立不应该受到民意干扰。事实上,在一个民主国家里,法律就是真实民意的体现,只要司法过程是符合法律的,那它就是符合民意的;在符合法律之外再去寻求符合民意,无异于叠床架屋。
当然,人们更加担忧和反对的是某些人滥用手中的权利来干涉司法的独立,在此案中,民意并没有干涉司法独立性,而是保证了司法过程的相对独立。正如前面所说的那样,公权力往往是正义的最大的敌人,正是不受限制的权力而不是民意才是经常干涉司法独立的“凶手”。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为权力经常干涉司法就认为以民意干涉司法具有合理性,因为我们所追求的是司法独立不受任何因素的干扰。
参考文献:
[1] 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
[2]孙锐.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冲突关系的质疑[J].政法论坛, 2007,1:177
[3]程龙.论程序正义研究中的两个教条[J].社会科学战线, 2006,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