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营企业的概念目前还没有一个官方的定义。广而言之,民营企业涵盖了所有非国有和非集体所有的农村和城镇经济实体。城镇民营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以及私人股东控股的股份制企业。
我们认为,经历了长达10年的高速发展以后,民营经济目前仍然拥有巨大的潜力。随着自筹资金能力的增强,民营企业目前正在涉足以前所无法进入的领域,比如钢铁和汽车等行业(表1),从而使整个中国经济的效率和发展前景得到很大改善。为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政府应消除由政策/监管造成的行业进入壁垒,党的十六大已经在这方面向我们传递了令人鼓舞的讯号。
2001年,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主要原则如下:
●逐步放宽投资领域,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投资进入,非正式的提法是“给民间投资以国民待遇”;
●在对外资或国有企业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间投资同样适用;
●监管机构和银行应给予民间投资者同等待遇;
●对尚处于创业阶段的民间投资者可以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支持。
今年即将举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能提出宪法修正案,正式承认并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此外,《民法》草案目前已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将明文规定:“国家保护私人财产”、“国家保护私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这些草案如果得以通过,将为新的政策与监管制度改革铺平道路,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
法律和政策的调整对民营经济的影响不容低估。我们认为,法律和政策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比财政刺激更为有效。最近的研究结果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一些转轨经济国家,由于私人财产所有权不完善,即使民营企业能够从银行得到贷款支持,它们也不愿意将利润进行再投资。而在私人财产所有权较为完备的国家,民营企业将利润再投资的意愿则强烈得多。如果中国能对法律、政策及监管体制做出及时的调整,那么来自民营部门的投资增长将足以抵消政府投资的削减。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国家是否继续执行积极的财政政策,2003年GDP增长超过7.5%都是有可能的。自1999年以来的3年中,来自民营部门的投资增长速度一直高于国有企业,这表明民营部门具有很大的投资潜力。
修宪和新法规的制定可以在长期内促进民营部门投资的增长,而放松监管却能在短期内迅速收效。从理论上来说,目前民营企业可以进入任何一个行业,但实际上却仍有各种各样的限制(表2)。比如,个人投资者不能持有银行的控股权,汽车行业的监管部门在未来几年内不会发放新的汽车生产许可证,而目前除了合资企业以外,全国汽车制造行业一百余家企业中仅有一家民营企业。我们认为,放松或取消此类限制必须能够有效地刺激私人投资者在这些行业中的投资。
金融改革也能有效促进民营部门的投资。根据中金公司的一份调查报告,超过50%的民营企业表示,缺少外部融资渠道阻碍了它们的业务发展。对大银行来说,向中小型民营企业发放贷款成本高、风险大,因此大银行从来不把民营企业当做重要客户。更糟糕的是,政府撤销了一批规模虽小但效率较高的金融机构(比如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或把它们合并成了由政府控制的城市商业银行。因此,民营企业只能高度依赖于内部融资渠道,从而限制了民营部门的投资和成长。例如,民营企业中固定资产投资83.9%来源于企业自有资金,而全国平均为74.3%。
由于民营企业在创造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政府已采取一系列措施,力图打破民营企业外部融资的瓶颈:
●以浙江省为试点建设地方融资体系,允许个人投资者在取得许可证后建立并经营小型农村或城市金融机构,主要向当地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为解决向中小企业贷款成本高、风险大的问题,人民银行最近在某些试点县推出浮动利率改革,贷款利率最高可比国家基准利率上浮70%,如经人民银行特别批准,甚至可上浮100%。
●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省级和市级政府提供资金,成立专门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向民营企业开放资本市场。去年下半年政府表示,只要符合发行企业债券的各项条件,民营企业发行债券不存在法律或监管方面的障碍。
民企股的遗憾
民营企业的效率无疑高于国有企业,但证券投资者却未必能从民企股中获益。原因之一在于上市民营企业数量很少,而高质量的上市民营公司更少。为解释这个现象,我们分别于去年夏季和今年1月初赴浙江温州进行了两次实地考察。我们发现,大部分被考察的民营企业对上市并不感兴趣,即使那些已经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也是如此。这些企业的现金都很充裕,其自有资金完全可以满足资本支出的需要,甚至有许多民营企业正在为手头的闲置资金寻找更好的投资机会。除此之外,一些民营企业家还担心上市可能影响企业主营业务的发展。一位成功的民营企业家说:“如果钱来得太容易,一个人就会忘记怎样才能真正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国有企业对资本市场的态度与温州民企截然不同,因为国有企业亟须外部资本的注入。过去,国有企业依赖于政府的资金支持,现在它们转而依靠证券市场投资者,这正体现了所谓“劣币驱逐良币”的格莱欣法则。2002年,中国最大的10家民营企业中仅有5家在香港或大陆A股市场上市,与此相反,排名前10位的国有企业几乎都已经或正在寻求在国内或国际证券市场上市的机会。
民营企业对上市的冷漠态度,还反映了民营企业家对私人财产所有权和家族企业控制权的考虑。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出台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对担心树大招风的民营企业家而言,上市无疑会把他们的财产曝光(表3)。
民营股表现不佳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公司治理结构薄弱,这在国际投资界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曾经有人天真地以为,私人所有权一定能够保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不可否认,民营企业的盈利动机比国有企业强烈得多,而国有股东却常常驱使企业追求非商业目标,比如就业和社会稳定等。然而,当大小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民营企业大股东的表现与国有股东并无二致。他们有可能利用包括捏造信息和关联交易在内的各种手段牺牲小股东的利益。使自身利益最大化。我们必须看到,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仍然是家族企业。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十六大以后并不会出现民营企业上市的高潮。同时,现存的民营企业股也难以带给投资者高额回报。经过一系列丑闻之后,民企股在香港市场上曾经出现过的溢价已经变成了折扣(图1)。目前看来,投资者还只能主要以间接的方式从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中获益。
我们认为,经历了长达10年的高速发展以后,民营经济目前仍然拥有巨大的潜力。随着自筹资金能力的增强,民营企业目前正在涉足以前所无法进入的领域,比如钢铁和汽车等行业(表1),从而使整个中国经济的效率和发展前景得到很大改善。为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政府应消除由政策/监管造成的行业进入壁垒,党的十六大已经在这方面向我们传递了令人鼓舞的讯号。
2001年,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主要原则如下:
●逐步放宽投资领域,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投资进入,非正式的提法是“给民间投资以国民待遇”;
●在对外资或国有企业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间投资同样适用;
●监管机构和银行应给予民间投资者同等待遇;
●对尚处于创业阶段的民间投资者可以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支持。
今年即将举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能提出宪法修正案,正式承认并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此外,《民法》草案目前已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将明文规定:“国家保护私人财产”、“国家保护私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这些草案如果得以通过,将为新的政策与监管制度改革铺平道路,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
法律和政策的调整对民营经济的影响不容低估。我们认为,法律和政策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比财政刺激更为有效。最近的研究结果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一些转轨经济国家,由于私人财产所有权不完善,即使民营企业能够从银行得到贷款支持,它们也不愿意将利润进行再投资。而在私人财产所有权较为完备的国家,民营企业将利润再投资的意愿则强烈得多。如果中国能对法律、政策及监管体制做出及时的调整,那么来自民营部门的投资增长将足以抵消政府投资的削减。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国家是否继续执行积极的财政政策,2003年GDP增长超过7.5%都是有可能的。自1999年以来的3年中,来自民营部门的投资增长速度一直高于国有企业,这表明民营部门具有很大的投资潜力。
修宪和新法规的制定可以在长期内促进民营部门投资的增长,而放松监管却能在短期内迅速收效。从理论上来说,目前民营企业可以进入任何一个行业,但实际上却仍有各种各样的限制(表2)。比如,个人投资者不能持有银行的控股权,汽车行业的监管部门在未来几年内不会发放新的汽车生产许可证,而目前除了合资企业以外,全国汽车制造行业一百余家企业中仅有一家民营企业。我们认为,放松或取消此类限制必须能够有效地刺激私人投资者在这些行业中的投资。
金融改革也能有效促进民营部门的投资。根据中金公司的一份调查报告,超过50%的民营企业表示,缺少外部融资渠道阻碍了它们的业务发展。对大银行来说,向中小型民营企业发放贷款成本高、风险大,因此大银行从来不把民营企业当做重要客户。更糟糕的是,政府撤销了一批规模虽小但效率较高的金融机构(比如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或把它们合并成了由政府控制的城市商业银行。因此,民营企业只能高度依赖于内部融资渠道,从而限制了民营部门的投资和成长。例如,民营企业中固定资产投资83.9%来源于企业自有资金,而全国平均为74.3%。
由于民营企业在创造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政府已采取一系列措施,力图打破民营企业外部融资的瓶颈:
●以浙江省为试点建设地方融资体系,允许个人投资者在取得许可证后建立并经营小型农村或城市金融机构,主要向当地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为解决向中小企业贷款成本高、风险大的问题,人民银行最近在某些试点县推出浮动利率改革,贷款利率最高可比国家基准利率上浮70%,如经人民银行特别批准,甚至可上浮100%。
●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省级和市级政府提供资金,成立专门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向民营企业开放资本市场。去年下半年政府表示,只要符合发行企业债券的各项条件,民营企业发行债券不存在法律或监管方面的障碍。
民企股的遗憾
民营企业的效率无疑高于国有企业,但证券投资者却未必能从民企股中获益。原因之一在于上市民营企业数量很少,而高质量的上市民营公司更少。为解释这个现象,我们分别于去年夏季和今年1月初赴浙江温州进行了两次实地考察。我们发现,大部分被考察的民营企业对上市并不感兴趣,即使那些已经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也是如此。这些企业的现金都很充裕,其自有资金完全可以满足资本支出的需要,甚至有许多民营企业正在为手头的闲置资金寻找更好的投资机会。除此之外,一些民营企业家还担心上市可能影响企业主营业务的发展。一位成功的民营企业家说:“如果钱来得太容易,一个人就会忘记怎样才能真正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国有企业对资本市场的态度与温州民企截然不同,因为国有企业亟须外部资本的注入。过去,国有企业依赖于政府的资金支持,现在它们转而依靠证券市场投资者,这正体现了所谓“劣币驱逐良币”的格莱欣法则。2002年,中国最大的10家民营企业中仅有5家在香港或大陆A股市场上市,与此相反,排名前10位的国有企业几乎都已经或正在寻求在国内或国际证券市场上市的机会。
民营企业对上市的冷漠态度,还反映了民营企业家对私人财产所有权和家族企业控制权的考虑。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出台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对担心树大招风的民营企业家而言,上市无疑会把他们的财产曝光(表3)。
民营股表现不佳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公司治理结构薄弱,这在国际投资界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曾经有人天真地以为,私人所有权一定能够保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不可否认,民营企业的盈利动机比国有企业强烈得多,而国有股东却常常驱使企业追求非商业目标,比如就业和社会稳定等。然而,当大小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民营企业大股东的表现与国有股东并无二致。他们有可能利用包括捏造信息和关联交易在内的各种手段牺牲小股东的利益。使自身利益最大化。我们必须看到,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仍然是家族企业。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十六大以后并不会出现民营企业上市的高潮。同时,现存的民营企业股也难以带给投资者高额回报。经过一系列丑闻之后,民企股在香港市场上曾经出现过的溢价已经变成了折扣(图1)。目前看来,投资者还只能主要以间接的方式从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中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