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直接关系到每一起刑事案件的正确办理,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打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会出现许多复杂情况,如果因临界点年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据没有达到证明的标准,将会导致案件证据瑕疵、证据漏洞,证据真假难以甄别,增加了退回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等情况,甚至使案件无法及时处理下去;如果年龄认定得不准确还直接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是否适用死刑等问题。所以,查证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是审查起诉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主要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探讨一下刑事司法实践中年龄查证存在问题的成因和解决对策。
一、犯罪嫌疑人真实年龄查证困难的主要原因
(一)户籍资料错误。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明确要求公民必须以公历的出生年月日进行户籍登记。一般而言,附近期照片的户籍资料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出生日期,但由于我国户籍登记在某些地区缺乏有效监督和严格管理,导致户籍材料有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报户口时报错。大部分农民遵循陈旧观念,讲究农历算法,以孩子出生的农历日期作为生日,并以农历日期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反映在户籍登记表上的日期是农历,造成户籍登记表上的出生日期与真实出生日期不一致,往往相差一个月,这种现象在农村尤其是偏远地区非常普遍。还有的婴儿出生后父母不按规定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代报人,如村、镇专人统计后统一上报时申报户口不及时,在记忆、口述上出错,导致真实年龄不确切。
2. 户籍登记人员工作失误,将户口簿及底册填错,或者在输入互联网户籍电脑系统时输错,导致纳入各县、市、省乃至全国的人口信息网的信息与原始户口簿上登记的有差异,这种现象相对较少,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
3. 虚报年龄。虚报年龄的群体大都是来自外地经济较为落后地区的农民子女。虚报年龄的一般是为小报大,有些父母及犯罪嫌疑人本人为了早入学、早参军、早结婚、早出来打工等个人目的,通过找熟人等各种关系和手段,擅自违反规定篡改年龄。还有一些农村夫妇为了规避计划生育政策,避免领受高额罚款,往往将第一胎孩子的出生日期提前或者第二胎的出生日期推后,造成一些孩子户籍登记表上的出生日期比实际出生日期要早或晚。甚至一些家长受迷信思想影响,把出生于不吉利日期的子女生日虚报成其他日期。
(二)医学出生资料的缺失造成查证和核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困难。由于经济条件所限,一些父母在生孩子时选择家庭分娩,没有留下出生医学证明等文字方面的依据来确认真实的出生日期;有的虽是在正规医院分娩,但医院对十多年前的出生资料没有妥善保存,难于查找。甚至还有个别出生证明的真实性都令人怀疑,如笔者承办的未成年人王某某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提供了某卫生所出具的王某某的出生证明与其户籍资料中的出生日期相差达两年,但经承办人事后走访调查,该证明是犯罪嫌疑人的父亲在案发后回老家补办的出生证明。
(三)犯罪嫌疑人隐瞒真实身份或者冒名顶替,导致身份不明。有些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有前科或在他地作案留下手印脚印等案底的,趋于利弊分析,在归案后有意隐瞒自己真实姓名、年龄、住址等身份情况,假报他人身份。还有的未成年人义气重,不懂法律利弊及后果,或为怕家人责骂,故冒名顶替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借用他人身份证,致使司法机关无法查证真实年龄,也无法及时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属联系,导致侦查、审理期限的拖延,也导致无法及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证人做伪证。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规避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实际年龄在14岁至18岁上下两年浮动的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多选择在年龄上做文章,弄虚作假,有意篡改户籍资料或者提供伪证,减小犯罪嫌疑人的年龄,逃避罪责妄图使之不构成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犯罪嫌疑人的邻居、同学、朋友等知情人,有的因出于义气帮忙,有的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威胁或利诱,有的怕承担真实作证而导致的不必要的麻烦,故隐瞒实情,不如实提供证言,甚至作伪证,影响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真实年龄的正确认定。
二、正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真实年龄的对策建议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真实年龄的过程中要做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统一,针对查证犯罪嫌疑人年龄困难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改革和完善户籍制度。在原始证据材料的可采性源头上杜绝行为人虚报年龄,避免农村人口的错、漏登,消除户籍登记方面的漏洞。确定户籍统一管理机构,建立户籍资料网络系统。健全户籍资料登记项目,将登记人的血型、指纹等相关资料纳入登记项目。另外,对登记人的人像资料,亦应定期更新,确保能够掌握登记人准确的样貌特征。
(二)查证方法多元化,综合质证。在实践中,记载并证实犯罪嫌疑人临界年龄的证据材料是比较多的,可以从证据的不同种类出发,多角度,综合查证,采取证据。第一类,原始书证。结合人口普查登记,查询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簿。全国人口普查登记表上记载的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一般是真实、准确的。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簿在县、市、省档案馆存贮。查户口登记簿、被告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查家谱、族谱;查出生证明。查入学注册登记。第二类,言辞证据。问接生员,问被告人的同龄人的父母,问知情人的证人,问被告人的父母亲,以上证据来源,申报、陈述的年龄信息也会有出入的地方,造成查证的相关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记载不准确,认定时要与其他证据材料综合起来进行全面、客观、正确地综合分析认定,注意发现各种证据之间的矛盾,分析出现矛盾的原因,正确解决这些矛盾,必要时还应进一步收集有关证据。第三类,鉴定报告。人有很多种年龄,包括时间年龄、生物学年龄、心理学年龄、骨龄等。骨龄是骨骼年龄的简称,是人体生物学年龄的重要内容,是用骨骼的生长发育成熟和衰老的规律来推断年龄的。在人生长发育过程中,最容易真实地反映生长时间的是骨骼系统。评价人的生长发育,衡量人的成熟水平的方法很多,惟有骨龄更能准确地反映人的真实年龄。利用骨龄推断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已越来越多地被运用于法庭科学中。我国将骨龄鉴定应用于法庭科学是近年的事情,在法庭科学实践中占有重要地位。现在,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损伤室可通过活体的肩、肘、腕、髋、膝、踝六大关节X线片上所示的骨骼发育情况,准确地推断个体年龄,将骨龄与实际年龄的误差控制在±1岁范围。实际办案中,对无名尸案、白骨化案、碎尸案的侦破、遇难者身份鉴定多通过骨龄鉴定。但必须指出的是,根据笔者侦查工作的实践经验,鉴定单位对被鉴定人所作的骨龄鉴定情况表明,鉴定单位对被鉴定人的骨龄限定在一个相对的年龄范围内,这涉及到对骨龄鉴定的准确性以及司法机关认定鉴定结论的证明能力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检测的结论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或相接近,而且不涉及临界年龄的确定,问题还不大,但一旦遇到临界年龄的界定问题就应严格把握,慎重采纳。
(三)全面、客观、正确分析认定犯罪主体年龄证据
一般来讲,依现行法律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都是以户籍为准。但从现实的司法实务的复杂性出发,认定出生时间的问题也不是简单的以户籍证明为准。当然有证据与户籍证明相矛盾就推翻户籍证明,这也是不可取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事实基本构成与诉讼证据认证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客观事实。在认定出生时间问题上,如何看待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涉及到我国刑事证据采纳的标准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显然,我国对刑事案件判决的证明标准就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时间这一问题上,当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时,我们必须将其矛盾合理排除,而不应该仅仅以谁的证明力大就采纳谁。现实当中有的地方存在的当户籍证明与其它证据存在矛盾时一概采纳户籍证明的观念是错误的。认定时要与其他证据材料综合起来,根据刑事诉讼中公诉的证明标准,对审查起诉中临界年龄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正确地综合分析认定。
一、犯罪嫌疑人真实年龄查证困难的主要原因
(一)户籍资料错误。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明确要求公民必须以公历的出生年月日进行户籍登记。一般而言,附近期照片的户籍资料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出生日期,但由于我国户籍登记在某些地区缺乏有效监督和严格管理,导致户籍材料有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报户口时报错。大部分农民遵循陈旧观念,讲究农历算法,以孩子出生的农历日期作为生日,并以农历日期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反映在户籍登记表上的日期是农历,造成户籍登记表上的出生日期与真实出生日期不一致,往往相差一个月,这种现象在农村尤其是偏远地区非常普遍。还有的婴儿出生后父母不按规定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代报人,如村、镇专人统计后统一上报时申报户口不及时,在记忆、口述上出错,导致真实年龄不确切。
2. 户籍登记人员工作失误,将户口簿及底册填错,或者在输入互联网户籍电脑系统时输错,导致纳入各县、市、省乃至全国的人口信息网的信息与原始户口簿上登记的有差异,这种现象相对较少,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
3. 虚报年龄。虚报年龄的群体大都是来自外地经济较为落后地区的农民子女。虚报年龄的一般是为小报大,有些父母及犯罪嫌疑人本人为了早入学、早参军、早结婚、早出来打工等个人目的,通过找熟人等各种关系和手段,擅自违反规定篡改年龄。还有一些农村夫妇为了规避计划生育政策,避免领受高额罚款,往往将第一胎孩子的出生日期提前或者第二胎的出生日期推后,造成一些孩子户籍登记表上的出生日期比实际出生日期要早或晚。甚至一些家长受迷信思想影响,把出生于不吉利日期的子女生日虚报成其他日期。
(二)医学出生资料的缺失造成查证和核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困难。由于经济条件所限,一些父母在生孩子时选择家庭分娩,没有留下出生医学证明等文字方面的依据来确认真实的出生日期;有的虽是在正规医院分娩,但医院对十多年前的出生资料没有妥善保存,难于查找。甚至还有个别出生证明的真实性都令人怀疑,如笔者承办的未成年人王某某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提供了某卫生所出具的王某某的出生证明与其户籍资料中的出生日期相差达两年,但经承办人事后走访调查,该证明是犯罪嫌疑人的父亲在案发后回老家补办的出生证明。
(三)犯罪嫌疑人隐瞒真实身份或者冒名顶替,导致身份不明。有些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有前科或在他地作案留下手印脚印等案底的,趋于利弊分析,在归案后有意隐瞒自己真实姓名、年龄、住址等身份情况,假报他人身份。还有的未成年人义气重,不懂法律利弊及后果,或为怕家人责骂,故冒名顶替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借用他人身份证,致使司法机关无法查证真实年龄,也无法及时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属联系,导致侦查、审理期限的拖延,也导致无法及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证人做伪证。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规避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实际年龄在14岁至18岁上下两年浮动的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多选择在年龄上做文章,弄虚作假,有意篡改户籍资料或者提供伪证,减小犯罪嫌疑人的年龄,逃避罪责妄图使之不构成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犯罪嫌疑人的邻居、同学、朋友等知情人,有的因出于义气帮忙,有的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威胁或利诱,有的怕承担真实作证而导致的不必要的麻烦,故隐瞒实情,不如实提供证言,甚至作伪证,影响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真实年龄的正确认定。
二、正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真实年龄的对策建议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真实年龄的过程中要做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统一,针对查证犯罪嫌疑人年龄困难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改革和完善户籍制度。在原始证据材料的可采性源头上杜绝行为人虚报年龄,避免农村人口的错、漏登,消除户籍登记方面的漏洞。确定户籍统一管理机构,建立户籍资料网络系统。健全户籍资料登记项目,将登记人的血型、指纹等相关资料纳入登记项目。另外,对登记人的人像资料,亦应定期更新,确保能够掌握登记人准确的样貌特征。
(二)查证方法多元化,综合质证。在实践中,记载并证实犯罪嫌疑人临界年龄的证据材料是比较多的,可以从证据的不同种类出发,多角度,综合查证,采取证据。第一类,原始书证。结合人口普查登记,查询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簿。全国人口普查登记表上记载的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一般是真实、准确的。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簿在县、市、省档案馆存贮。查户口登记簿、被告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查家谱、族谱;查出生证明。查入学注册登记。第二类,言辞证据。问接生员,问被告人的同龄人的父母,问知情人的证人,问被告人的父母亲,以上证据来源,申报、陈述的年龄信息也会有出入的地方,造成查证的相关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记载不准确,认定时要与其他证据材料综合起来进行全面、客观、正确地综合分析认定,注意发现各种证据之间的矛盾,分析出现矛盾的原因,正确解决这些矛盾,必要时还应进一步收集有关证据。第三类,鉴定报告。人有很多种年龄,包括时间年龄、生物学年龄、心理学年龄、骨龄等。骨龄是骨骼年龄的简称,是人体生物学年龄的重要内容,是用骨骼的生长发育成熟和衰老的规律来推断年龄的。在人生长发育过程中,最容易真实地反映生长时间的是骨骼系统。评价人的生长发育,衡量人的成熟水平的方法很多,惟有骨龄更能准确地反映人的真实年龄。利用骨龄推断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已越来越多地被运用于法庭科学中。我国将骨龄鉴定应用于法庭科学是近年的事情,在法庭科学实践中占有重要地位。现在,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损伤室可通过活体的肩、肘、腕、髋、膝、踝六大关节X线片上所示的骨骼发育情况,准确地推断个体年龄,将骨龄与实际年龄的误差控制在±1岁范围。实际办案中,对无名尸案、白骨化案、碎尸案的侦破、遇难者身份鉴定多通过骨龄鉴定。但必须指出的是,根据笔者侦查工作的实践经验,鉴定单位对被鉴定人所作的骨龄鉴定情况表明,鉴定单位对被鉴定人的骨龄限定在一个相对的年龄范围内,这涉及到对骨龄鉴定的准确性以及司法机关认定鉴定结论的证明能力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检测的结论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或相接近,而且不涉及临界年龄的确定,问题还不大,但一旦遇到临界年龄的界定问题就应严格把握,慎重采纳。
(三)全面、客观、正确分析认定犯罪主体年龄证据
一般来讲,依现行法律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都是以户籍为准。但从现实的司法实务的复杂性出发,认定出生时间的问题也不是简单的以户籍证明为准。当然有证据与户籍证明相矛盾就推翻户籍证明,这也是不可取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事实基本构成与诉讼证据认证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客观事实。在认定出生时间问题上,如何看待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涉及到我国刑事证据采纳的标准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显然,我国对刑事案件判决的证明标准就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时间这一问题上,当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时,我们必须将其矛盾合理排除,而不应该仅仅以谁的证明力大就采纳谁。现实当中有的地方存在的当户籍证明与其它证据存在矛盾时一概采纳户籍证明的观念是错误的。认定时要与其他证据材料综合起来,根据刑事诉讼中公诉的证明标准,对审查起诉中临界年龄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正确地综合分析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