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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审计职能基础理论,确立改制企业的审计主体从传统的审计理论来看,审计机关所具有的监督职能来源于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审计机关是代表国有资本所有者的各级政府去监督那些占有国有资本单位的经营使用情况。企业改制后,由公有制性质转变为股份制、私营等非公有制的企业。审计机关如直接实施对改制企业的审计监督,显然与国家现有的有关法规相悖。但应该看到,随着改革的深入,政府职能已从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转向社会管理,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转化为利用抽象的行政行为,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来维护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